法及经济法律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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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及经济法律的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一)法与法律的词义灋法(1)与“刑”相同,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2)公平;(3)神明裁判。律“均布也”,是人人普遍遵守的规范。Law法、法律(1)法,是反映社会主体的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的含义。(2)法律,是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统治阶级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必须借助法律。(二)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秩序为目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上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在我国是指宪
2、法、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概括性、普适性的特点,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给人们行为提供一般的普遍的引导,可以反复适用。2、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作用于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威性、统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对全体社会成员、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第二节 法律体系一
3、、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体系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构成的统一整体。特征如下:1、法律体系所呈现的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不包括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废止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生效的法律。2、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元是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由若干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而成的。3、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规范严密,内在的逻辑关系清楚。4、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经济关系和客观经济规律及政治现实所决定的,通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法律格局(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二)民法商法(三)行政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
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法律体系与法系(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继受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某些相似性、不变性,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以古罗马法为传统,依照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三)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部分。(四)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1、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2、法律形式方面3、法律结构和内容方面4、诉讼模式方面(五)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区
5、别第三节 经济法律的基础知识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其特征如下:1、产生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此乃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之必要条件。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是平等的私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5、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6、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但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一律平等。A、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我国民通意见第1
7、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那么,胎儿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呢?我国法律认为,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权益,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思考,若孩子出生后存活了一段时间后死亡,应当如何处理?B、关于自然人死亡的问题、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 关于死亡时间,一种认为以呼吸和心脏跳动停止为准,一种以脑死亡为标准,我国通常采取后种说法。、宣告死亡,又称认定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
8、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两年时限的限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一般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三个月,一经期满,仍无下落的,法院宣告其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此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那么,这是又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
9、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适当补偿;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配偶已经再婚的,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死亡的,都不能自行恢复。、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一般不解除,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10、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上述自然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C、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上述自然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3)法人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A、依法成立、根据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成立、通过核准登记、按照标准条例、章程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以下三种主体能否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环球公司业务部市工商银行浦口支行六合区泰山派出所
11、法人的分类A、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B、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及承担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资格。其特征如下:、产生时间:始于登记,终于解散。、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有差异。、法人的权利一般限于财产权,而无结婚、继承、收养等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生同灭,且范围一致,一般不允许超范围经营。但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利益,对于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也是允许的。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
12、,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因如下: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物,在法学上也称为标的。分为以下四类:(1)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并且又能成为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特征如下: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必须能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有体物 物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
13、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与有价证券(2)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通常是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等。(4)人身利益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等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一般分为以下几类:财产权与人身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专属权和非专属权(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
14、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独立义务与从属义务(三)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分类(1)事件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如下三种:自然事件。例如,出生、死亡、地震人为事件。例如,革命、战争、罢工等状态。例如,失踪(2)行为 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具体包括: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行为人旨在确立、
15、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分为两种:、以产生某种合法的民事法律为结果为目的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委托代理、以产生某种不合法的法律结果为目的,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违法行为。例如,欺诈行为事实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侵权,无因管理行为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感情表示行为等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侵权行为
16、违约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效力未定的二、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我国独有的法律概念。特征如下:1、应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应当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应当是合法行为(二)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特别要件,如多方行为,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等(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邮、传真等(2)特殊书面形式,如公证、
17、登记3、默示形式(1)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招手停车(2)沉默形式 典型的就是在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四)无效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欺诈对方的故意。有欺诈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8、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一方当事人有不法的胁迫行为。对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惧。对方当事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之中。对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民事行为严重损害危难方当事人的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7、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
19、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如下:1、在撤销前已经发生了一定效力。2、可撤销行为之消灭,以撤销权行使为条件,且撤销行为只能由撤销权人做出。3、撤销权人对权利之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撤销,也可不撤销,使之继续有效。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我国是一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但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宣告无效,(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效力发生与否尚不确定,有待第三人意思表示使之确定的民事行为
20、。其特征如下:(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亦非无效。(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追认后,其效力确定的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反之,自始无效。2、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利性行为除外)(2)无处分权的行为(3)无代理权的行为(4)债务承担行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4条)(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
21、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用来控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将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其特征如下: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不能够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只是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务人也无须履行义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
22、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在解除条件发生前,行为人已经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了,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可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成就与不成就案例甲乙协商约定,待甲获准移民加拿大时,以20万人民币的价格将汽车出售给乙。()甲乙签订钢材供应合同,约定如果甲本月不破产,即供应3000吨优质钢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
23、租赁合同中附加了条件,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回家工作,乙立即将该房退还给甲。()甲乙签订种子供应合同,乙考虑到种子尚未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故在合同中附上“如未通过鉴定,合同即告终止”的条款。()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具有确定性(2)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在所付期限到来之
24、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此处的确定是指发生时间的具体化。(3)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76条规定,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三、代理(一)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特征如下: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5、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3、双方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三)代理的种类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计代理人的方式。2、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有权指定的机关如下:(1)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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