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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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民事诉讼法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civilprocedure)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
2、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lawofinternationalcivilprocedure)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律规范的总和。其主
3、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民事诉讼地位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件中法院管辖权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规定国际民事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判决在相关国家
4、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司法判例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以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第二节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asicprinciples)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equalityandmutu
5、albenefit)尊重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尊重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respectforinternationaltreatiesandinternationalcustoms)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有权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
6、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以外,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辖权辖权。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
7、有司法豁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民同等的待遇
8、。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讼保全诉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9、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何基于所谓任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文明世界”的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或或“最低标准最低标准”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在第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条第1款明确规定:款明确规定:“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
10、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义务。”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在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在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司法上的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协助,包括相互承
11、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遇。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讼权利,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
12、国现行的民事诉或司法机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讼法第5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
13、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条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作法习惯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处理。议作出公正的处理。第三节第三节国
14、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讼地位(statusofparties)外国个人(外国个人(foreigner)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外国国家(外国国家(foreigncountries)的国际民事)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诉讼地位国际组织(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在规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时,原则
15、上都在规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时,原则上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求以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求以对等互惠对等互惠为为条件。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件。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条的规定。一般都要求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都要求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
16、国家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上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一般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一般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1)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并不涉及,)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并不涉及,而委托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却往往会产生一些在国内民而委托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却往往会
17、产生一些在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所不可能产生的问题。事诉讼程序中所不可能产生的问题。(2)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一般都规定应由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而采用当事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诉讼主义的国家,
18、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定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3)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事代理制领事代理制度度,即一个国家的驻外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国,即一个国家的驻外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本国国民参与有关的诉讼程序,以保护有关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国国民参与有关的诉讼程序,以保护有关自然人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驻在国的合法权
19、益。(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非
20、律师身份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5)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1、领域内没有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效力。授权委托
22、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我国与波兰等国签订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我国与波兰等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就有免除认证的规定,由缔约一方法院或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就有免除认证的规定,由缔约一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国使用。如果缔约另一方国家的当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国使用。如果缔约另一方国家
23、的当事人完成上述手续,其授权委托便有效。这一规定,只适用事人完成上述手续,其授权委托便有效。这一规定,只适用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权委托书的情况。(6 6)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以及在我国领域)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以及在我国领域内虽无住所,但只是在我国领域内作短期停留的,如旅游、内虽无住所,但只是在我国领域内作短期停留的,如旅游、探亲、讲学、经商时,递交授权委托书,无需履行公证、认探亲、讲学、经商时,递交授权委托书,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证手续。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
24、担保制度(1)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规定了该项义务。(2)这种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仅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案这种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仅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性质,应上
25、缴国库)以外的为进行诉讼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性质,应上缴国库)以外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诸如当事人、证人、鉴所必需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诸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等。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等。(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试行)第14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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