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教程文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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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SRC法律部 第 1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CSRC法律部 第 2页 一、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三毛派神信联股份深信泰丰 CSRC法律部 第 3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南京中北的违法行为是2003年、2004年年报中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关联方占用、对关联方担保等信息披露虚假。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作出(2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京中北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等处罚。处罚决定书完整反映了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和证监会的态度。公司披露情况公司披露情况调查认定情况调查认定情况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
2、借款金额是2.66亿元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亿多元,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CSRC法律部 第 4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长薛某时任董事长薛某(1)(1)自己虽然任职南京中北董事长,但并不在公司
3、上班,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对公司日常事务也较少过问。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事项,纯系少数内部人“瞒天过海”所为,自己对涉案事项既未参与、也不知悉,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证监会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经对
4、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vsCSRC法律部 第 5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长薛某薛某(2)(2)公司内部人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法,年报审计机构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董事在通过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正是基于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证监会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与外部监督、外部审计一样,均是上市公司合法运作、公开透明的基本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是不能
5、相互取代。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发生时,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为由,当然免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vs时任职工董时任职工董事周某事周某职工董事的履职行为是全体职工的群体行为;与对股东负责相比,职工董事更侧重于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董事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存在局限。据此请求免责。证监会证监会虽然职工董事的产生方式与其他董事有区别、职工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但是,职工董事在证券法上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与其他董事是同样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出现时,职工董事的责任并不因其产生方式的不同而当然得到豁免
6、。vsCSRC法律部 第 6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时任董事许某许某在听证与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他的履职行为系根据组织安排、受领导指派,是南京中北、万众公司的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请求减免处罚。证监会证监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基于本人的学识、能力,以忠实勤勉的态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排除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人以及其它方面的不当影响与干扰,对有关事项做出负责任的独立判断,并清楚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许某的减免理由于法无据。vs时任副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兼财务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斯某部经理斯某在听
7、证和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根据其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据,他没有参与或者经手未披露的涉案事项;并认为自己在整个过程中,作为集体的一员受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约束,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从轻处罚。证监会证监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斯某身为南京中北财务负责人,对南京中北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其知悉有关南京中北资金的外流情况、知悉南京中北披露给投资者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与重大遗漏却参与蓄意隐瞒,既违反了作为一个财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又造成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严重失真,因此,认定其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vsCSR
8、C法律部 第 7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在通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和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证监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l从这三位独立董事多年的履职记录看,能够较好地参加董事会、审查议案材料、审慎发表意见、进行独立判断,曾经否决了经营层提出的不成熟的投资决策,并对南京中北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做了一些督促工作。l发现南京中北存在巨额资金外流并损失的情况后,立即责成董事会质询管理层人员,督促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南京中北的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就南京中北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向全体股东公开通告,同
9、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l积极主动地督促公司追讨外流资金并进行内部整改。CSRC法律部 第 8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公司财务公司财务总监金某总监金某在申辩中提出:票据担保是按照董事长和个别董事的指令进行;其没有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违法行为。证监会证监会公司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披露以及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的违法行为,均是由金某盖章后实施,金某是对该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年
10、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的行为负有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vs董事罗某董事罗某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是在其和董事会部分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个别高管蓄意策划造成,其不应承担责任。证监会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罗某应当忠实、勤勉且独立地行使职责。对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违法行为,董事如勤勉尽责能够且应当能够发现。因此,其免责事由不成立,对其给予警告。vsCSRC法律部 第 9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信联股份因2001、2002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2004年未临时公告对外担保和诉讼裁决事
11、项以及2002-2004年度报告未对外披露担保、诉讼裁决、关联交易、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等违规事实,而被证监会实施处罚。本案中拟处罚决定中的原独立董事辛某因申辩免责成功,在最终处罚决定中未被处罚。另一位时任独立董事董某则因在通过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被处以警告;董某虽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其申辩理由未被证监会采纳。CSRC法律部 第 10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辛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2004年3月起因患回盲部恶性淋巴瘤,经常发高烧,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致使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遂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多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要求,但因公司一时无法
12、找到独立董事的人选,一直迟延至2004年11月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申请。辛某的知情权在此期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根据公司当时提供的材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签字认可了2003年年度报告,由此希望得到免责处理。(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股东大会、董
13、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CSRC法律部 第 11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辛某的辛某的免责申辩主要理由免责申辩主要理由,概括起来,两个方面:,概括起来,两个方面:第一,公司的原因第一,公司的原因: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找到独立董事候任人选而未同意辛某因身体状况不佳而提出的辞职申请,在此阶段,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且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上班,造成辛某无法与与董事长等进
14、行当面沟通,客观上形成了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形。且对于2003年度报告具体内容等,公司董事会的有关成员不仅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并保证年报上应披露的信息均已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相关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均由董事长等人的故意隐瞒、对会计事务所的信任等而造成。第二,自身的履职第二,自身的履职:辛某对自身身体不适而可能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现实情况已有正确了解,且据此多次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对于公司管理混乱的局面与遭遇上交所处分的现实情况,该独立董事多次向董事会提出了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予以整改。即便在住院期间,其仍认真审阅了2003年
15、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03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提出了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问题作出解释后再决定是否签字。其最终的签字亦是建立在公司董事的故意隐瞒与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信任的基础上做出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复核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复核认为:对于辛某,在信联股份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期间,他突患恶性肿瘤,在此情况下,仍然关注公司的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问题,这表明其已经勤勉尽责,不再进行处罚。CSRC法律部 第 12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本案中另一独立董事本案中另一独立董事董某董某以自身不知情和无主观故意两点理
16、由进行抗辩;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出于对其他各位董事的尊重和信任;任职期间,共收到税后任职津贴一万余元(五个月),之后又停发,停发津贴的事实可发生其终止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后果。证监会行政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处罚委经复核认为:对于独立董事董某,尽管其作为公司信任的独立董事,不知情且无主观故意,但“不知情”亦表明其未尽勤勉义务。vsCSRC法律部 第 13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
17、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丁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CSRC法律部 第 14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丁某认为丁某认为自己不是证券法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对于本案所涉及的2003年中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及2003年、2004年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完全不知情,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刻意隐瞒经营举措,导致其无法履责,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认为证监会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信
18、息披露方面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依法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告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视为原告的行为,原告应当承担代理董事的行为后果;另外,原告还数次参加审议通过深信泰丰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因而主观上对定期报告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是知情的。因此原告属于深信泰丰相关定期报告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法院认定深信泰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危害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
19、处罚。本案原告在深信泰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未能履行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CSRC法律部 第 15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u从近几年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案件看,上市公司“董、监、高”往往以上述案件有关责任人员所陈述相类似的理由理由提出抗辩,例如(1)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2)不领取公司的任何报酬;(3)只不过个摆设,根本没时间去开董事会,一年开三次四次,经常有半数没有到;(4)作为花瓶式董事,对公司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无所知。(5)自己是非专业人士,凭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决议;(6)工资
20、收入少,无能力支付罚款。等等。u由此引发的思考是:董、监、高的权力、义务、责任是什么?当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他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哪些免责抗辩的理由?这需要我们在法律框架下分析探讨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责权利问题。CSRC法律部 第 16页二、“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监事的权力经理的权力CSRC法律部 第 17页“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的权力 事项事项内容内容依据依据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法第47条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
21、组织实施,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最重要的体现制定有关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董事会制定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内部重大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诉讼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2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代表诉讼。(此规定说明,董事会也可依法对监事会发挥制约作用)公司法第152条代表公司行使短线交易归入权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证券法第47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比如决定一定额度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公司法第47条CSRC法律部 第 18页“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董事长的特殊
23、权力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虽然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董事长仍有法律直接赋予的职责(公司法第110条)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保障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效果。副董事长的特殊权力副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为防止实践中董事长缺位引发的难题,新公司法尽可能穷尽了各种可能,规定了行使董事长职权的顺位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公司陷入僵局),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CSRC法律部 第 19页“董、
24、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一般董事的权力一般董事的权力 出席董事会的权力 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例外情形,表决权限制:公司法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力(1/3以上董事)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权力几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几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从法理上讲,董事行使权力,应
25、着眼于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推选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投票)。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12条)。根据中国法律,董事会一人一票出现僵局时,董事长无权投第二票。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不能委托非董事人员。特定情况下,董事可联名行使权力。CSRC法律部 第 20页“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力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力(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独立董事除具有普通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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