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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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课内容第一部分:资产的定义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类别第四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第三部分: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讲课内容第七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第五部分:总分机构申报方式第八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六部分: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讲课内容第十部分: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方式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一、新旧文件原文对比 新文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
2、形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旧文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二、变化点分析2、增加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规定。其理解有二:(1)、旧办法不包括无形资产是个失误,其实各地在后续管理中都默认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的观念,
3、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自然允许其有损失,岂能固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扣除,而无形资产不可以扣?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2)、25号公告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凡25号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只要符合税法税法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25号公告: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实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的定义二、变化点分析3、新办法
4、对应收款括大了范围对应收款括大了范围,包括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包括了其他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解除了一些人认为其他应收款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扣除的理念。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它应收款中有两种情况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如母公司借款与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后子公司不能偿还款项,很可能税务机关不让扣除。另外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扣除范围扩大至(1)不同类别的资产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绑(打包打包)出售损失出售损失、(2)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
5、资产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3)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4)新新办法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办法未列明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这无疑是对企业的利好。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类别一、新文件原文1、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1)、实际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
6、中发生的合理损失;(2)、法定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a)实际发生实际发生且且(b)会计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a)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b)会计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类别一、新文件原文2、法定资产损失举例:(1)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六、企业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
7、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比如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就无法转让处置,这些又并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引起,因之新办法对此类未实际处置、未实际处置、转让已发生的损失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于法定资产损失。3、不同损失区分点及意义(1)区分点: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区分的关键区分的关键是考查企业资产是否是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时发生。(2)区分意义: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异资料要素差异和
8、追追补确认年度补确认年度的认定(法定损失不追溯,实际损失可以追溯处理)。第三部分:资产损失的追补年度一、新文件原文1、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当年税前扣除的,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
9、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抵扣(旧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取消了退税,税务机关白白占用税款的时间价值!),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第三部分:资产损失的追补年度一、新文件原文1、第六条理解有三(1)、实际资产损失将追补确认期限规定为五年,与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一致,既方便了相关证据的收集,又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可追补确认的损失一定是一定是实际资产损失,因为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存在着损失所属年度的问题。企业处置和转让资产的
10、所属年度所属年度是不能更改的。(2)、法定资产损失因其并未实际处置,无法确定实际处置损失,因而只能申报时在申报年度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准确确认其损失应归入期间,因之不存在追补确认时限调整问题。比如应收账款,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对“三年以上三年以上”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在第三年申报的时候允许扣,如果第三年没有申报,那么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都能扣,什么时候申报什么时候扣除,并不是说在第三年一定要把确认为资产损失,所以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实际申报的年度,没有追溯期的概念
11、。(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追补调整时多缴税款的处理只能抵税而不能退税。旧办法调整时可“予以退税或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如果退税面临着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存款利息,但追补调整本是由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而发动,新办法取消了“退税”二字,只许抵,不足抵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督促纳税人在规定年度申报,这样更加合理。第三部分:资产损失的追补年度一、新文件原文2、图示追溯5年5年外申报年度免税企业纳税筹划?符合条件可申请抵扣!第三部分:资产损失的追补年度一、新文件原文3、问:那么如果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以后年度能否作为会计差错重新入帐会计差错重新入帐并追补扣除?答:新文件强调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
12、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主要是保持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保持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纵观全文,应当是不允许的。公告第六条的“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当指应当指以前年度做以前年度做出了会计处理出了会计处理但因种种原因而未能税前扣除的情形,因此如果当年发生资产损失,但未作会计处理,即使以后补做会计处理,也是明日黄花,后悔莫及不予税前扣除了。第四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一、新文件原文1、申报方式:根据25号公告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根据88号文号文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非正常资产损失非正常资产损失
13、,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批,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正常损失正常损失不需审批,由企业自行申报自行申报扣除。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非货币资产币资产的损失;(提醒:此处非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不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益)性投资,见本文件第二条定义,不同于会计准则规定)(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提醒:税法年限)(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
14、)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债券、股票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非公开上市股权交易例外)(非公开上市股权交易例外)第四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一、新文件原文2、申报时间:向税款征收机关关申报,即在进行所得税汇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算清缴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新办法中的申报扣除,相当相当于我们日常税收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备案管理优惠备案管理,即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报备扣除,企业应提供申报资料,承担举证责任。税务机关重点就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逻辑性、完备性合规性、逻
15、辑性、完备性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申报备案资料如果出现不真实、不合法不真实、不合法等问题,责任在企业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根椐主观故意与否进行处理,如是无意的,出现计算失误等,应责令改正,否则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界定依法进行追查。第四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一、新文件原文3、88号文与25号公告之间的衔接(1)、2010年度已申报且已审批的,可按审批的结果进行税前扣除。(2)、2010年度已申报且但未审批的实际资产损失,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按88号的规定继续审批,也可按25号文不再审批。注意:未经审批的法定资产损失,不能在2010年度扣除。这主要是从防范风险
16、的角度出发考虑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实体法从旧、从优从旧、从优,程序法从新程序法从新,所以个人认为,如果不审批,问题也不大。第五部分:总分机构申报一、新文件原文 1、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
17、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进行专项申报。解读:解读:新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也就是说分支机构要双重报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新办法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
18、发200828号)文的方法,保证了税法规范的一致性,实现了属地管理与汇总管理属地管理与汇总管理的有效结合,达到了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以及各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的目的,同时对打包资产打包资产由总机构进行专项申报也体现了务实原则,因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核实。第五部分:总分机构申报一、新文件原文 1、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申报总机构申报分支机构申报总机构清单申报第六部分: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一、新文件原文 1、两不准扣除:(1)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
19、(2)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2、扣除两条件:即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第六部分: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一、新文件原文 2、实际资产损失:(1)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2)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3)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第六部分: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一、新文件原文 3、法定资产损失:(1)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20、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2)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3)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第七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一、新文件原文 1、新文件:、新文件: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
21、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2、分析归纳三制度(1)、分级管理制度(2)、纳税评估制度(3)、实地核查制度第八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一、新文件原文 (一)、上位法原文(一)、上位法原文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2、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二)、新文件原文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三)、归纳四原则1.真实真实性证据:损失是真实发生的2.合法合法性证据:符合税法
23、的规定3.确定确定性证据:金额要确定,即便是估算的金额也要符合确定性的要求4.合理合理性证据:转让价格要合理第八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二、例子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提供4个方面个方面的证据:1、存货盘点表存货盘点表。该项证据代表真实性真实性方面的证据,但是,仅有该项是不够的,还须进一步补强这方面证据;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该项证据仍属于真实性真实性方面的证据。3、盘亏存货的价值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此项证据既是真实方面真实方面的证据,同时也是确定性确定性方面证据。第八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二、例子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
24、损失时,须提共4个方面的证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核批文件。此项证据具有三个方面作用:(1)、能够证明核销(申报扣除)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内部规程,即核销是否具有合法性合法性;(2)、责任人的赔偿是否合理,即损失的确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合理性;(3)、责任人的赔偿是合理,直接关系到损失金额大小,即损失是否具有确定性确定性。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一)、应收预付款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就要体现前面提到专项报告就要体现前面提到的四个方面:真实性、合法性
25、、确定性、合理性。政策比以前放宽了。注意:虽然挂帐三年但并不是不可以收取,对不起,就不能扣除。2、企业逾期逾期1 1年年以上,单笔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专项报告。3、明确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其他应收款项,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准予在在税前扣除。第九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二)、无形资产损失 25号公告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畴;88号文没有明确明确规定。1、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实务中存在几种观点:(1)、认为88号文没有提到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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