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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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提提纲纲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侵权责任法(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年8月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1-161-16)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17-3617-36)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37-4737-47)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48-5748-57)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58-6258-62)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 (63-6863-68)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 (69-7069-70)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条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
3、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4、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能发生
5、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
7、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国务院在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8、有关负责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9、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时效中
10、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
11、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
12、家突发事件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
13、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及事
14、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
15、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
16、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应当制定具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并对生产经营场所
17、、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
18、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19、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
20、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育进行指导和监督。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21、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
22、信息数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的预警级别,按照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
23、别用红色、橙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部门制定。定。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警报
24、,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入预警期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民政府通报。第四十四条发布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害,采取下列措施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
25、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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