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新附录:计算机系统(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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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GMP新附录:计算机化系统(全文)2015-06-04来源:蒲公英发布者:admi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计算机化系统2.确认与验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26日附件1计算机化系统第一章 范 围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应用的计算机化系统。
2、计算机化系统由一系列硬件和软件组成,以满足特定的功能。第二章 原 则第二条 计算机化系统代替人工操作时,应当确保不对产品的质量、过程控制和其质量保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不增加总体风险。第三条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计算机化系统的生命周期全过程,应当考虑患者安全、数据完整性和产品质量。作为质量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应当根据书面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验证和数据完整性控制的程度。第四条 企业应当针对计算机化系统供应商的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如安装、配置、集成、验证、维护、数据处理等),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企业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提供与供应商质量体系和审计信息相关的文件。
3、第三章 人 员第五条 计算机化系统生命周期中所涉及的各种活动,如验证、使用、维护、管理等,需要各相关的职能部门人员之间的紧密合作。应当明确所有使用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接受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培训。应当确保有适当的专业人员,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验证、安装和运行等方面进行培训和指导。第四章 验 证第六条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包括应用程序的验证和基础架构的确认,其范围与程度应当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充分考虑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应当在计算机化系统生命周期中保持其验证状态。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包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计算机化系统清单,标明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
4、的功能。清单应当及时更新。第八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对通用的商业化计算机软件进行审核,确认其满足用户需求。在对定制的计算机化系统进行验证时,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在生命周期内评估系统的质量和性能。第九条 数据转换格式或迁移时,应当确认数据的数值及含义没有改变。第五章 系 统第十条 系统应当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以防止外来因素干扰。第十一条 关键系统应当有详细阐述的文件(必要时,要有图纸),并须及时更新。此文件应当详细描述系统的工作原理、目的、安全措施和适用范围、计算机运行方式的主要特征,以及如何与其他系统和程序对接。第十二条 软件是计算机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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