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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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爱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平安,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2年740号第三次修改)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仔细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2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其次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刚好变
2、更备案。第三条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收购粮食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实施粮食收购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允、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主动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其次章 粮食收购备案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在粮食收购前或收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备案;企业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仓储设施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粮食收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六条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备案,供应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第七
3、条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接收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接收,接收即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接收备案材料的,应于0.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者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一份送达备案企业,一份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存档,一份按季度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留档。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供应有关备案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供应与收购备案无
4、关的材料。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第三章 粮食收购数量定期报告第十一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收购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状况;跨省收购的粮食收购企业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状况。第十二条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报告状况,提交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第十三条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汇总后的北京市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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