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天津市).pdf
《DB12∕T 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天津市).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2∕T 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天津市).pdf(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ICS 43.180 CCS R 11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verhaul and renovation of opera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22-09-08 发布 2022-10-14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153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
2、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小杰、张世标、肖晨、王清永、李义岭、钱广民、张衍鹏、朱宏飞、刘东宇、吴秋颜、于秋波、徐道强、王文波、李毅、吴赛甲、冀祖卿、李积旺、杨振宁、宁博、刘志刚、陈杰。DB12/T 11532022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天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工务、车辆及段场工艺、建筑、线路等专业运营类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的技术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
3、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JT/T 1218.2-2018 城市轨道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辆 JT/T 1218.3-2018 城市轨道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 第3部分:信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urban rail transit equipment 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
4、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3.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urban rail transit facilities 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3.3 大修 overhaul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或状态进行大规模的维修或部件更换,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和改善原有固定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保障正常的运营生产和行车安全。3.4 更新改造 renewal and transformation 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5、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以及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系统性技术改造、改良的升级更新。4 大修 一般规定 4.1 4.1.1 设备设施大修易采用状态检修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维修策略,可根据设备设施运行状态和状态DB12/T 11532022 2 评价的结果动态调整。4.1.2 设备设施大修工作应整体规划、突出重点、有步骤地进行。4.1.3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大修:a)根据设备设施修程修制,设备设施已到达大修周期;b)达到设备明确的使用寿命年限,或在确定的寿命计算方式下接近使用寿命上限;c)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开展大修的固定年限;d)设备设施出现大范围功能缺失,且不能满足运营和安全
6、需求。通信 4.2 4.2.1 通信系统设备大修范围包括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专用调度系统(含录音设备)、公务电话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源系统、时钟系统、公安通信系统、通讯线缆等系统设备,相关项目见附录 A.1 的规定。4.2.2 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通信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0 年。4.2.3 电源类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0 年;电池类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6 年。4.2.4 通信线路类,通信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20 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5 年,漏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20 年。4.2.5 如设备合同或产品
7、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信号 4.3 4.3.1 信号系统设备大修范围包括列车自动控制系统(ATS/ATO/ATP)、门控系统、联锁系统、计轴系统、轨道电路、融雪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电源系统、转辙机、信号机、发车表示器等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的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 A.2 的规定。4.3.2 信号系统设备大修周期应不低于 10 年,具体应按照 JT/T 1218.3-2018 执行。机电 4.4 4.4.1 机电设备大修主要包括站台门、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给排水系统、水消防系统、AFC、清分系统、环控通风系统、空调、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综
8、合监控系统、区间动力照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 A.3 的规定。4.4.2 工控机、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计算机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0 年。4.4.3 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0 年;继电保护类二次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2 年;电池类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6 年。4.4.4 机械类设备(如站台门系统的运动和传动系统)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0 年。动作频繁的设备,其关键零部件因腐蚀、磨损、疲劳以及老化导致的可预见性的缓变性功能丧失,可根据老化情况安排大修工作,周期年限原则上不低于 5 年。4.4.5 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范执行。4.4.6
9、 线缆类,机电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20 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5 年。4.4.7 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供电 4.5 4.5.1 主变电所系统 4.5.1.1 主变电所系统:主要包含开关设备、母线、各类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隔离开关、交直流电源、各类电缆及光缆、保护装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避雷装置、无功补偿系统等,相关项目见附录 A.4.1 的规定。DB12/T 11532022 3 4.5.1.2 油式变压器、各类干式变压器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0 年。4.5.1.3 110kV(GIS)开关设备,35kV(10kV)开关
10、设备(SF6 绝缘)、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隔离开关,避雷器、避雷针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5 年。4.5.1.4 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等)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0 年,各类保护装置(含板卡类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及二次回路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2 年。4.5.1.5 交直流屏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大修周期为 10 年。4.5.1.6 无功补偿系统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5 年。高压母线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2 年。4.5.1.7 电力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20 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5 年。4.5.1.8 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
11、说明书规定执行。4.5.2 子变电所系统 4.5.2.1 子变电所系统大修主要包含开关设备、变压器、OVPD、负极柜、整流器柜、交直流电源、各类电缆及光缆、回流装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等,相关项目见附录 A.4.2 的规定。4.5.2.2 干式变压器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0 年。4.5.2.3 中高压交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低压交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直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OVPD、负极柜,整流器柜,回流装置(含排流柜、回流箱、单向导通装置)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 年。4.5.2.4 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等)大修周期应不低于 10 年,各类保
12、护装置(含板卡类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及二次回路大修周期应不低于 12 年。4.5.2.5 交直流屏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为 8 年12 年。4.5.2.6 电力电缆大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其中车辆段和停车场直流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5 年。4.5.2.7 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4.5.3 接触网(刚性、柔性)系统 4.5.3.1 接触网系统大修主要包括汇流排、接触线、承力索、架空地线、支柱、软横跨、上网隔离开关,相关项目见附录 A.4.3 的规定。4.5.3.2 柔性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0 年;刚性
13、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8 年。4.5.3.3 柔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a)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 20%以上;b)局部磨损接近 33%;c)接触线有烧断情况或有接头时;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达 500 万架弓次;e)达到线路大修年限;f)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4.5.3.4 刚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a)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 50%以上;b)接触线工作面距汇流排小于 2mm 时;c)接触线和汇流排有严重电烧伤或电磨耗情况;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达 300 架弓次;e)达到线路大修年限;f)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DB12/T 11
14、532022 4 4.5.3.5 支持装置、定位装置、绝缘支架、支柱和基础等主要部件状态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时,应进行大修。4.5.3.6 上网隔离开关,一般大修周期为操作次数不少于 1 万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4.5.3.7 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4.5.4 接触轨系统 4.5.4.1 接触网大修范围包括接触轨、绝缘支架、防护罩及其附件,相关项目见附录 A.4.4 的规定。4.5.4.2 接触轨的大修周期宜为 50 年60 年。钢铝复合按触轨的不锈钢带厚度小于 1mm 或其状态不满足运行安全时应进行更换。4.5.4.3 绝缘支架的大
15、修周期室外环境下宜为 15 年,隧道内宜为 45 年。绝缘支架的电气、机械(或力学)和材质等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更换。绝缘支架的状态不满足运行安全时应更换。4.5.4.4 防护罩的大修周期室外环境下宜为 15 年,隧道内宜为 45 年。防护罩的电气、机械(或力学)和材质等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更换.4.5.4.5 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车辆及段场工艺设备 4.6 4.6.1 车辆系统宜按运营里程和运营时间开展架、大修。架修周期不超过 5 年或 80 万公里,大修周期不超过 10 年或 160 万公里。4.6.2 车
16、辆大修范围应按照 JT/T 1218.2-2018 附录 B 执行。4.6.3 段场车辆专用工艺设备大修周期原则上不少于 10 年。可根据设备整体状态等提前或延后开展大修。4.6.4 轨道工程车辆大修周期不少于 6 万公里或 10 年运营时间,周期以先到者为准。4.6.5 将设备全部解体彻底检修,更换必要部件或系统,并对设备性能进行全面检测、调试以及试验,以恢复设备原设计标准,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对部分系统进行升级,提高原有性能。建筑 4.7 4.7.1 建筑的大修范围包括桥梁、隧道、车站、车辆段、控制中心设施等,相关项目见附录 A.5 的规定。4.7.2 土建设施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17、作为大修周期。4.7.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提前进行大修:a)衬砌裂缝裂缝宽度,且变形继续发展;拱部开裂呈块状,有可能掉落;b)衬砌变形、移动、下沉发展迅速,威胁行车安全;c)涵洞涵身严重变形或造成路基下沉;d)涵洞管缝接缝处明显错位、开裂,大量渗水、漏土;e)涵洞端墙、翼墙、护锥出现巨大变形,可能危及结构安全 房建 4.8 4.8.1 房建设施的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 A.6 的规定。4.8.2 钢筋混凝土防水屋面大修周期:屋面防水等级级的为 20 年;屋面防水等级级的为 10 年。4.8.3 金属屋面、采光顶屋面以材料的使用寿命作为大修周期。4.8.4 主体结构构件以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
18、限作为大修周期。4.8.5 承重结构支座,包括钢结构支座(网架、桁架)、消能阻尼器、隔震支座等应以产品的使用寿DB12/T 11532022 5 命作为大修周期。4.8.6 未列出的房建设施大修周期按设计使用年限和产品使用寿命确定。4.8.7 对于一类房建设施,可根据实际适当缩短大修周期。4.8.8 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应结合使用情况确定大修周期。线路 4.9 4.9.1 线路设施的大修范围应符合附录 A.7 的规定。4.9.2 线路的轨道和道岔达到表 1 规定的大修周期,应立即进行更换。表1 线路大修周期 区段 钢轨(kg/m)大修周期 线路(含道岔)60 钢轨头部垂直磨耗超过9mm
19、钢轨头部侧面磨耗超过17mm 50 钢轨头部垂直磨耗超过8mm 钢轨头部侧面磨耗超过15mm 5 更新及改造 更新改造条件 5.1 5.1.1 应根据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运行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维护成本等情况,确定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5.1.2 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5.1.3 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未达使用年限,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施设备,可提前更新:a)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的;b)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维修后仍无法消除的;c)原设计功能、性能与当前运营要求严重不符的;d)产品或设备供
20、应商已退出市场,无法保障备品备件供应或服务质量的;e)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淘汰或功能需要提升的;f)遭受事故或自然灾害破坏,不具备维修价值的。更新改造范围 5.2 5.2.1 对既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5.2.2 建筑物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更新。5.2.3 为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而进行的技术改造。更新改造过程中,轨道、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的主要部件批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的,应在更新改造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进行充分评估。5.2.4 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
21、和相应的土建工程。5.2.5 提升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扩展功能、提高性能的升级改造。5.2.6 轨道交通安全评估整改项目及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更新改造。5.2.7 国家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系统、制式的应实施更新改造。6 验收与后评价 DB12/T 11532022 6 凡是大修与更新改造的设备及系统,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功能要求,验收工作依据相应的技术标6.1 准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6 个月12 个月后应对项目进行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率、客运6.2 服务指标、行车指标、能耗、功能改善等方面,通过综合判据,对项目实施所发挥的效能作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12T 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天津市 DB12 1153 2022 城市轨道 交通 运营 设备 设施 大修 更新改造 技术规范 天津市
链接地址:https://www.taowenge.com/p-59773721.htm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