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398-202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广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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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10 CCS P 55 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398202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 Regulations for demarcation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 2022-10-08 发布 2023-01-08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T 23982022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划定标准.2 5.1 一般规定.2 5.2 已建堤防河段.2 5.3 改扩建堤防河段.3 5.4 无堤防河段.3 5.5 湖泊.3 6 工作流程.3 7
2、 河道现状调查与资料收集.4 7.1 河道现状调查.4 7.2 资料收集.4 8 洪水分析计算.5 9 工作底图制作与地形测绘.5 9.1 一般规定.5 9.2 工作底图制作.5 9.3 地形测绘.6 10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6 10.1 工作内容.6 10.2 基准线划定.6 10.3 河道管理范围线划定.6 10.4 界桩和标示牌内业布设.7 10.5 外业复核修正.7 11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编制与审查.7 11.1 编制内容.7 11.2 河道管理范围线绘制.7 11.3 界桩与标示牌点绘制.7 11.4 技术报告审查.7 12 界桩与标示牌制作与安装.7 13 成果验收.8 附
3、录 A(资料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编制(格式).9 DB44/T 23982022 II 附录 B(资料性)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成果表样式.13 附录 C(资料性)标示牌与界桩点之记.14 附录 D(资料性)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验收指引.16 参考文献.18 DB44/T 2398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东省水利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广东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139)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倪培桐,魏俊彪,苗青
4、,刘世忠,麦栋玲,杨静学,龙俊,王扬,叶志恒,杨飞,叶合欣,张从联,黄健东,张晓艳,陈卓英,唐造造,陈丕翔,董志,彭艳,陈斯达,黄家文,付波,陆汉柱,罗林熙,罗岸,黄靖,李焕姗,钟勇明。DB44/T 23982022 1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明确了实施流程和成果审查验收程序。本文件适用于全国水利普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km2以上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复核及管理工作,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
5、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015-2014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SL 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 104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 196 水文调查规范 SL 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
6、洪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河道 river 水流的通道。注: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3.2 河道管理范围 management scope of river 为维护河流、湖泊等水体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划定的法定管理边界。3.3 河道管理范围线 the line of the management scope 为管理河道岸线资源,维护河道基本功能而划定的管理范围界线。DB44/T 23982022 2 3.4 基准线 base line 为确定河道管理
7、范围线而绘制的参照线。3.5 界桩 boundary marker 由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埋设的,用于指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的标志物。3.6 标示牌 bulletin board 由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告知河道管理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的标志物。3.7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注: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3.8 河岸线 line of river bank 河道两侧地面与河道迎水侧
8、河坡的交线。3.9 护堤地 levee-protection area 为保护堤防工程,在堤防两侧划定作为堤防保护地的一定区域。4 总则 4.1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应坚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现实可行的原则。4.2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应遵循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遵从河道水域空间管控和生态治理原则,并与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文件相协调。4.3 因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规划修编,或者堤防达标加固、水系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应按本文件重新划定。5 划定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1 河道的“起点”及“终点”应按照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或省级
9、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河湖名录确定。5.1.2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范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5.1.3 有堤防的江心洲,其管理范围为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5.1.4 水库、拦河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经复核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可直接采用。5.2 已建堤防河段 DB44/T 23982022 3 5.2.1 以背水侧护堤地外边缘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广东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对护堤地范围有明确规
10、定的,护堤地宽度按下列情况确定:a)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 30 m50 m,其中北江大堤河段的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背水侧堤脚算起 50 m;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b)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起算 20 m30 m;c)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5.2.2 广东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未明确规定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的,护堤地宽度按下列情况确定:a)参照 5.2.1 确定;b)江河堤防背
11、水侧护堤地宽度按 GB 50286-2013 中 13.2.2 的规定,其中 1 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 m20 m,2、3 级堤防为 20 m10 m,4、5 级堤防为 10 m5 m;c)海堤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 GB/T 51015-2014 中 14.3.2 的规定,其中 1 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 m15 m,2、3 级堤防为 15 m10 m,4、5 级堤防为 10 m5 m。5.3 改扩建堤防河段 对涉及改扩建堤防河段,宜根据批复的堤线和堤防设计断面,按5.2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5.4 无堤防河段 5.4.1 有经批复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且明确了堤线或堤防设计断面的河段,按规
12、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5.4.2 无批复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的河段,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5.4.3 山丘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5.4.4 地形平缓河道设计洪水位在河岸线以下的,应沿河岸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外延的距离按照防汛抢险、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确定。5.4.5 对于纳入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不设防河段,参考 广东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指南,沿自然坡顶线向外延伸 10 m15 m。5.5 湖泊 5.5.1 湖泊的有堤防段,按 5.2 划定管理范围线。5.5.2 湖泊的无堤防段,其管理范围为湖泊历
13、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6 工作流程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程序见图1。DB44/T 23982022 4 开始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管理范围划定洪水分析计算工作底图制作与地形测绘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编制技术报告审查批准并通告界桩与标示牌埋设通 过成果验收结束不 通 过 图1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程序图 7 河道现状调查与资料收集 7.1 河道现状调查 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对流域自然地理、洪涝灾害、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整治和防洪护岸工程及其他涉水建筑物等河道现状情况进行调查。7.2 资料收集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应收集
14、以下资料:a)河道基本情况资料:自然地理、河流特性、水文、气象、历史洪水、水库调度运行等资料;b)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竣工成果资料;DB44/T 23982022 5 c)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镇)防洪排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堤防建设及加固规划等规划成果资料;d)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资料;e)水利普查、河湖名录及一河(湖)一档等相关地理信息数据;f)流域(区域)内社会经济现状资料;g)地形资料:河道及周边沿河范围内的数字正射影像(DOM)、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河道大断面测量成果、航空影像资料等基础图件。优先收集现势性强的 1:2000(含)以上
15、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和亚米级遥感影像,补充收集 1:10000 和 1:5000 基础图件。8 洪水分析计算 8.1 有设计洪水位成果的河道,应分析成果的可靠性,经复核满足要求的可直接采用,并注明成果出处。8.2 无设计洪水位成果的河道,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要求确定相应设计洪水标准,按照 SL 252、SL 104和 SL 44 规定分析确定设计洪水位及水面线。8.3 防洪标准按下列方法确定:a)有批复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的河段,可直接采用相关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b)无批复成果的河段,应结合河道防洪保护对象,按照 GB 50201 的有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8.4 采用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河道管理
16、范围的河段,应遵循下列规定:a)历史洪水调查成果经正式刊印或审定的,可直接采用;调查时段以后发生了特大洪水的河道,应按 SL 196 对历史洪水调查成果进行复核;b)无正式刊印或审定的历史洪水调查成果,按 SL 196 进行历史洪水调查。9 工作底图制作与地形测绘 9.1 一般规定 9.1.1 坐标系统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数据按 3分带。9.1.2 平面、高程基本控制测量等级应不低于四等,其技术要求应按 GB 50026、GB/T 12898、SL 197、CJJ/T 8 的有关规定执行。9.1.3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7、采用的测绘成果应满足时效性要求。9.2 工作底图制作 9.2.1 工作底图应包含下列内容:a)数字正射影像(DOM);b)数字线划图(DLG);c)河流中心线和水流方向;d)地名注记。9.2.2 工作底图宜采用不低于 1:2000 比例尺的基础图件。9.2.3 工作底图分幅和编号按 GB/T 20257.1 规定。图幅按河(湖)名及河(湖)段命名,如:河(湖)(省市县名称+地名)河(湖)段划界地形图(图幅编号)。9.2.4 工作底图宜按下列流程制作:DB44/T 23982022 6 a)资料预处理。对收集的资料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筛选及格式转换、数字化、矢量化处理,制图标准统一、内容完整;b)
18、数据融合。将现势性强、优于 0.5 m 的数字正射影像(DOM)与数字线划图进行比对,不满足划界工作要求的区域,应补充测量;c)工作底图合成。裁取范围应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需要。将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历史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水面线等成果与基础图件进行叠加,形成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底图。9.3 地形测绘 9.3.1 带状地形图测绘应符合 SL 197 等相关规范及以下要求:a)管理范围线附近绘图区域应增加高程注记点密度;b)标示乡(镇)以上行政区界线,调查注记村级以上行政区名称、村民组名称、地名等信息;c)绘图区域内的堤防护岸、拦河水闸等水利工程及其他涉河建筑物及设施,应调查并注记名称、特征点高程
19、。9.3.2 河道大断面测量应符合 SL 197 水域测量相关规定。10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0.1 工作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主要包括基准线与管理范围线绘制、界桩和标示牌内业布设、外业复核等。10.2 基准线划定 10.2.1 基准线按下列情况划定:a)有堤防河段的基准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线;b)无堤防河段的基准线为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对应的两岸淹没线;c)防洪墙或按堤防功能设计的护岸工程河段的基准线为工程结构轮廓外缘线。10.2.2 堤防特殊情况基准线划定:a)已建堤防河段基准线:现状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但迎水侧堤肩线清晰的,可以迎水内侧堤肩线为基准,进一步确定基准线;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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