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347-2022 汽车加氢站承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范(河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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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075 CCS F 19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3472022 汽车加氢站承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范 2022-10-17 发布 2023-01-16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347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人员要求.2 6 设备管理.2 7 运行管理.3 8 应急预案.4 9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5 10 技术档案.5 附录 A(资料性)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样式).7 附录 B(资料性)特种设备月度检查表(样式).8 参考文献.9 DB41
2、/T 2347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娄旭耀、李玉军、薛永盛、刘鹏鹏、谷廷辉、冯精良、周波、姬辉、段忠泽、朱睿颖。DB41/T 23472022 1 汽车加氢站承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加氢站承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设备管理、运行管理、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等。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中的承压特种设备。2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5162010 加氢站技术规范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加氢站 hydrogen fuelling station 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3.2 加氢合建站 combined fuelling station 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
4、加氢合建站的统称。3.3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for storage of gaseous hydrogen 用于储存气态氢的压力容器,包括必要的安全附件及压力检测、显示仪器等。3.4 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 cylinder assemblies for storage of gaseous hydrogen 由若干个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装成整体的氢气储存设施,包括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等。3.5 液氢储存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for storage of liquid hydrogen 用于储存液态氢的压力容器,包括绝热系统,
5、必要的安全装置及压力表、液位显示仪表等。3.6 氢气长管拖车 tube trailers for gaseous hydrogen DB41/T 23472022 2 由储氢气瓶通过支撑端板或框架与半挂车行走机构或定型底盘采用永久性连接,且与管路、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附件等部件组成的装运压缩氢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3.7 氢气管束式集装箱 tube skid container for gaseous hydrogen 由单只大容积气瓶,通过支撑端板与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且与管路、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附件等部件组成的装运压缩氢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3.8 钢瓶集装格 gaseous hydroge
6、n cylinder bundle 由专用框架固定,采用集气管将多只气体钢瓶接口并联组合的气体钢瓶组。4 基本要求 4.1 加氢站投入运行前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4.2 加氢站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职责,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4.3 加氢站岗位人员设置应包括加氢站站长、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充装人员、检查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站内制氢时还应设置化验人员岗位。4.4 加氢站应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等充装质量保证体系。5 人员要求 5.1 加氢站站长应熟悉与车用氢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
7、技术规范。5.2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车用氢气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5.3 加氢站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5.4 加氢站应配备充装人员且每班不少于 2 人,充装人员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5 加氢站应配备检查人员且每班不少于 1 人,检查人员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5.6 氢气化验人员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氢气相关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6 设备管理 6.1 一般要求 6.1.1 加氢站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在
8、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6.1.2 车用氢气瓶应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6.1.3 加氢站应根据所使用承压特种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6.1.4 更换、新增与安全相关的设备附件,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6.1.5 加氢站应根据维护保养手册及计划,对加氢站的承压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消除DB41/T 23472022 3 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状态良好。特种设
9、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样式)参见附录 A。6.2 定期自行检查 6.2.1 月度检查 加氢站每月应对所使用的承压特种设备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且应记录检查情况;当年度检查与月度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月度检查。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连接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特种设备月度检查表(样式)参见附录B。6.2.2 年度检查 加氢站每年对所使用的承压特种设备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项目应包括安全管理情况、本体及其运行情况和安全附件检查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进行承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状况分析,
10、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加氢站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6.3 定期检验 6.3.1 加氢站应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6.3.2 移动式(流动式)压力容器,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加氢站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6.3.3 定期检验完成后,加氢站应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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