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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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方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须要,培育和发展本省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一条 本方法中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其次条 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签订合同均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以及
2、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第四条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随意压价、抬价、压工期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招标工程以投标中标价、工期及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为准,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第五条 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托付代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出具法人授权托付证明书、托付代理人资格证明。第六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二)当事人具有相应资质;(三)工程实施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四)建设资金来源已
3、经落实。第七条 当事人签订勘察、设计、电梯安装、修理、施工合同等,必需运用国家、省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和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方法和惩罚原则。第八条 凡不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发包方,必需将建设工程项目托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单位监理,由其对工程项目实施工期、质量、投资限制,并进行合同管理。在签订监理托付合同时,应当运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应当参照国家或者省颁发的有关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详细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第十条 工程质量必需达到国家现行
4、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应严格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作为依据,依据成本、利润、税金的价格结构形式,通过招标投标,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的市场变动因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依据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对价格进行适应的调整。发包方不得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为条件发包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需具备相应的资金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实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需具备组织协调实力,承包方必需具备有关部
5、门核发的资质等级,取费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刚好拨付工程款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依据不怜悯况实行月初预支、按月结算,按月预支、分段结算,按部位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依据统一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竣工结算为到天,月终结算为天。第十四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对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大型或专业困难的工程,发包方也可分别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并签订承包合同,但不准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第十五条 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具备一、二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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