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法课件说课讲解.ppt
《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法课件说课讲解.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法课件说课讲解.ppt(25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课件1979: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二、环境问题的定义与分类1、环境问题的定义:由于自然原因和人类活动使环境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从而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问题。2、环境问题的分类:根据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分为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狭义的环境破坏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以及由此而衍生的环境效应。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
2、入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三、环境问题的成因与对策技术论市场失灵政府失灵观念论彼得辛格动物解放施韦兹(泽)_敬畏生命奥尔多利奥波德_沙乡年鉴第二章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一、环境法的名称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害法(日本)国家政策法(美国)生态法(俄罗斯)自然保护法(前苏联)污染控制法(欧洲)二、环境法二、环境法 的定义的定义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社会规范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门学科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门学科”“环境法,简言之,是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环境法,简言之,是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台陈慈阳台陈慈阳“环境法可以被定义为行星家政管理法,它旨在环境法可以被定义为行星家政管理法,它旨在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人民免受破坏及其对生命支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人民免受破坏及其对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的危害。持系统的活动的危害。”美国学者罗杰美国学者罗杰.芬
4、德利教授芬德利教授:环境法是一个由联邦环境法是一个由联邦和州之间的关系和冲突、行政法、行政程序、民和州之间的关系和冲突、行政法、行政程序、民法、刑法以及国家关于能源、技术、科技的发展法、刑法以及国家关于能源、技术、科技的发展政策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政策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第二节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国家和国家机关(二)法人、社会团体和公民(自然人)动物与其他自然物的主体身份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为原告的起诉状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为原告的起诉状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主体的权利义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5、是指环境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务。草案:草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境的义务。”环境权(1)环境权理论的提出20世纪60年代初,有识之士在高层次的理论建构上极力主张具有宪法位阶的环境权1969年美国密执安州
6、立大学的法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信托”理论为根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1970年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发表的东京宣言第5项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同年9月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第13届人权拥护大会”上,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也作了题为环境权的法理报告。该报告倡议将各种有关环境的权利称为环境权,他们指出,“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有支配环境和享受环境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碍或将要妨害我们的
7、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宣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2)环境权的宪法化菲律宾:“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智利“保证所有个人有在无污染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俄罗斯:“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韩国:“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
8、努力保护环境。”美国的一些州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环境权,如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27款:人民拥有对于清洁空气和水与保存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价值的权利。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共自然资源是全体人民包括其后代的共同财产。作为这些财产的受托管理人,州政府必须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保护和保持它们。”美国的伊利诺伊州、马萨诸塞州、蒙大拿州、夏威夷州等都有类似的规定。日本学者则将希望寄托在宪法第25条关于生存权的规定“一切国民均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而文明的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事业”以及第13条的“一切国民均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国民生存、
9、自由以及追求幸福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的福利,必须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予以最大的尊重”的幸福追求权美国宾州CommonwealthV.nationalGeasbergBattlefieldTower,Inc.一案商家向国家公园局(商家向国家公园局(NationalParkServiceNationalParkService)申请在盖兹)申请在盖兹堡战役旧址建立瞭望塔。宾州州长与州检察长代表州民,堡战役旧址建立瞭望塔。宾州州长与州检察长代表州民,认为如此将破坏该战场的自然和历史环境,主张依前面提认为如此将破坏该战场的自然和历史环境,主张依前面提到的宾州宪法第到的宾州宪法第1 1条第条第2727款有关
10、环境权的规定,诉请法院款有关环境权的规定,诉请法院禁止该建设。然而法院认为环境权条款中所谓的清洁空气禁止该建设。然而法院认为环境权条款中所谓的清洁空气或清洁水等用语仍需做技术上的进一步确定。在此之前因或清洁水等用语仍需做技术上的进一步确定。在此之前因太过模糊,根本难以进行司法判断。如果在进一步缺乏具太过模糊,根本难以进行司法判断。如果在进一步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依州宪法的规定执行环境权,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依州宪法的规定执行环境权,则所有土地所有人将不知如何是从。所以,法院认定该条则所有土地所有人将不知如何是从。所以,法院认定该条款仅是原则性的宣示,在欠缺立法者透过法律将环境
11、权的款仅是原则性的宣示,在欠缺立法者透过法律将环境权的理念具体实现的情况下,仍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理念具体实现的情况下,仍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美国的法院认为,运用各种知识和技术对环境问题进行审美国的法院认为,运用各种知识和技术对环境问题进行审查,法院既没有这个能力,也是对立法权的侵犯。查,法院既没有这个能力,也是对立法权的侵犯。19741974年著名的年著名的“名古屋新干线公害诉讼名古屋新干线公害诉讼”案案.该案的原告该案的原告是名古屋市南区、中川区、热田区紧邻东海道沿线是名古屋市南区、中川区、热田区紧邻东海道沿线7 7公里公里区间的两侧居民共计区间的两侧居民共计575575人
12、,被告是日本国国铁公司,原人,被告是日本国国铁公司,原告以新干线的运行产生的高分贝噪音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告以新干线的运行产生的高分贝噪音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为由向名古屋地损害,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为由向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新干线运营,并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新干线运营,并对过去和将来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共计对过去和将来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共计5500055000万日元。法万日元。法律依据是律依据是日本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第第1313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幸福追求权以及幸福追求权以及环境权环境权”。被告对此提出了。被告对此提出
13、了日本宪法日本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并且实体法上没有类似条文的抗辩。该案直到环境权并且实体法上没有类似条文的抗辩。该案直到19801980年才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年才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新干线减速运行和赔偿今后损失的偿,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新干线减速运行和赔偿今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减速请求的理由之一是,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减速请求的理由之一是,日本宪法日本宪法第第1313条、第条、第2525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环境权的依据,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环境权的依据,但实体法中很难找到有关环境权的条文。但实体法中
14、很难找到有关环境权的条文。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名古屋高等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名古屋高等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时原告吸取了一审败诉的教训,提起了上诉,上诉时原告吸取了一审败诉的教训,将一审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减速的诉讼请求调整将一审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减速的诉讼请求调整为:基于人格权和环境权,要求被告的新干线尽为:基于人格权和环境权,要求被告的新干线尽可能地减速,在通过原告居住区时的噪音、震动可能地减速,在通过原告居住区时的噪音、震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审中虽然原告将环境权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审中虽然原告将环境权与与“人权人权”捆绑在一起并降低诉讼请求的力度为捆绑在一起并降低诉
15、讼请求的力度为“被告尽可能减速运行被告尽可能减速运行”以说服法院支持其诉讼以说服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依然以实体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请求,但二审法院依然以实体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否定了环境权作为诉请被告的新干线减速为由,否定了环境权作为诉请被告的新干线减速的依据。的依据。“菲律宾儿童代际保护森林案”19901990年,年,4545名儿童的监护人之一的安东尼奥作为代表,代名儿童的监护人之一的安东尼奥作为代表,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律宾政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律宾政府环境资源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合同超出了森林的采府环境资源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
16、合同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停止大规模地出租供采伐的森林,特别是原伐能力,要求停止大规模地出租供采伐的森林,特别是原始森林。菲律宾最高法院授予这些儿童以诉讼权,承认他始森林。菲律宾最高法院授予这些儿童以诉讼权,承认他们作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基于环境保护的立场对政府们作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基于环境保护的立场对政府所提起的诉讼能够保护子孙后代的环境权利,声明当代人所提起的诉讼能够保护子孙后代的环境权利,声明当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处于生态平衡的健康环境的权利。戴维德和后代人都享有处于生态平衡的健康环境的权利。戴维德法官在向法院的报告中指出:法官在向法院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困难判我们发
17、现没有任何困难判决他们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其他同代人以及后代人提决他们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其他同代人以及后代人提起诉讼。就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而言,他们代表后代提起诉讼。就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而言,他们代表后代提起诉讼的资格建立在几代人共同责任的基础上。起诉讼的资格建立在几代人共同责任的基础上。”环境权理论的发展“自然的权利”(rightsoftheEnvironment)和“环境参与权”等新理论。修订后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较为系统地确认了公民的4项基本环境权利:一是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二是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三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四是在受到环境侵权损害时得到赔偿的权利。同时
18、,也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们应当为环境法所确认,并可能受人为活动的控制或影响。环境资源行为第三节环境法的特点一、综合性(广泛性)二、科学技术性三、公益性科学不确定性地域性第四节环境法的目的法律目的在特定的法律理念指导下,根据其对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的功能的需求,所设定的价值目标。79年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89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
19、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1月1日生效的防沙治沙法“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一元论与多元论日本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维护生活环境的目的应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1970年64届国会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删去协调条款,即确立环境优先原则。93年,环境基本法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保全上的防患于未然为宗旨,实现将因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减少到最低限度,其他有关环境保全的行动由每个人在公平的分配负担下
20、自主且积极地实行,既维持健全丰惠的环境,又减少对环境的负荷。”第四节环境法的性质第三章第三章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发达国家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概一、发达国家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概况况1 1、产生阶段(、产生阶段(1818世纪世纪6060年代年代2020世纪初)世纪初)立法范围狭窄,主要针对大气和水污染;立法范围狭窄,主要针对大气和水污染;措施简单,只是限制性规定,极少涉及国家环境措施简单,只是限制性规定,极少涉及国家环境管理管理2 2、发展阶段(、发展阶段(2020世纪初世纪初2020世纪世纪6060年代)年代)立法范围扩大立法范围扩大 数量上远远超过早期立法数量上远远超过早期立
21、法3、完善阶段(20世纪70年代开始)宪法规范颁布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立法理念发生变化立法范围从污染扩大到整个自然保护其他部门法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二、中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国古代环境立法的情况(一)中国古代环境立法的情况夏代:春三月不能砍伐山林,夏三月不能夏代:春三月不能砍伐山林,夏三月不能水里捕鱼;祭祀不得用牝,不许捣毁鸟巢,水里捕鱼;祭祀不得用牝,不许捣毁鸟巢,不许杀幼虫、未出生的和已出生的兽,刚不许杀幼虫、未出生的和已出生的兽,刚学飞的小鸟,不许掏取鸟蛋、学飞的小鸟,不许掏取鸟蛋、秦汉:禁止伐木,禁止捕获小鱼(四寸后秦汉:禁止伐木,禁止捕获小鱼(四寸后才能捕)不得杀害怀孕动物,
22、不得射飞鸟、才能捕)不得杀害怀孕动物,不得射飞鸟、(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立法1、19491972萌芽时期2、19721978艰难成长3、19791989有所发展自然资源法1987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1984水污染防治法、1989国务院噪声污染防治条例4、1995年以后开始进入蓬勃发展阶段第四章第四章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体系一、我国环境法体系的现状(一)宪法七八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八二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条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二)环境保护基本法(三)环境保护
23、单行法1.污染防治法2.自然保护法3.特别区域保护法4.产业调控类立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从上世纪从上世纪8080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防治的不同特点,相继制定和修改了防治的不同特点,相继制定和修改了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法(1982(1982年通过,年通过,19991999年修订年修订);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法(1984(1984年通过,年通过,19961996年修正、年修正、20082008年修年修订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1987年通过,年通过,19951995年年修正,修正,20002
24、000年修订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995年通过,年通过,20042004年修订年修订);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法(1996(1996年通过年通过);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2003年通过年通过)等污染防治法律等污染防治法律狭义自然保护法作为环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关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总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五章第五章环
25、境管理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机构的沿革国家环保机构的沿革1.701.70年代初年代初分散型管理体制,无专职部门分散型管理体制,无专职部门2.19742.1974年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年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3.19823.1982年撤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设城乡建设年撤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环保局。环境保护部,下设环保局。4.19844.198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5.19885.1988年年 成立成立 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局 副部级副部级6.19986.1998年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局升年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法课件说课讲解 环境法 课件 讲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