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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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确定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二、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三、删除第六条。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实力。不具备实力的,必需托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询问(工程设计询问除外)
2、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并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六、将第三十条改为其次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包人应当加强平安教化,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平安的要求。”七、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八、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此外,依据本确定对条文依次作相应调整。本确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依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年月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通过依据年月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
3、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其次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平安,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需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复原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
4、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探讨制定综合管理措 施;(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 平安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 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 管理部门,其详细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
5、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详细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安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爱护、劳动等 部门,根据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 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其次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施工图
6、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审批。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运用许可证。 工程设施运用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
7、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详细期限;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 当一次性提出要求。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国家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别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 一归口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实力。不具备实力的,必需托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第十三条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必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承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资质)。省外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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