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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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平安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看法,下面是具体内容。黑龙江省食品平安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平安管理,食品贮存和运输,应当遵守本条例。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平安标准的制定、有关平安信息的公布和本条例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食品
2、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平安,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第四条食品平安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部署、指导食品平安工作,分析解决重大食品平安问题;(二)分析食品平安形势,探讨制定食品平安工作重大方针政策;(三)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平安责任;(四)督促检查重大食品平安政策的落实;(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省人民政府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政府食品平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
3、食品平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详细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平安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平安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平安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平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
4、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坚持源头治理原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平安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水上航行船舶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盐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环境爱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化、司法、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派出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可以以
5、自己名义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行政惩罚。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特地人员,做好食品平安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扬教化等工作;依据本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帮助协作有关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协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平安监督检查,刚好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平安违法状况。本省建立食品平安协管员制度,详细管理方法由省政府食品平安委员会制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赐予食品平安协管员必要的经费补贴。第九条社
6、会共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安排地组织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学问的宣扬教化,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平安教化内容。食品德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快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和品牌创建,促进食品德业平安水平的提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纳多种方式主动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食品平安学问的公益宣扬,对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平安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条投诉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
7、当为举报人保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嘉奖方法,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接受询问、投诉、举报。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刚好兑现嘉奖。其次章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风险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依托同级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建立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试验室,由本级人民政府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赐予保障。第十二条风险监测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工业和信息化、教化、粮食、畜牧兽医、出入境检
8、验检疫等部门统一制定、实施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省级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应当依据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制定,并依据省食品平安风险评估、食品平安标准制修订、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须要进行调整。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人员有权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进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粮食储运与加工等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阻挠、拒绝或者隐瞒。用于风险监测的样品采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支付费用,被采集样品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形式的报销凭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地方特色食品平安风险监测。第十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医疗
9、机构发觉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刚好根据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发觉疑似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后,应当根据规定刚好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刚好组织同级疾病预防限制机构进行信息核实,发觉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食品平安隐患时,应当刚好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制度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地方有序参加、资源协同共享的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辖区内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涉及辖区以外的风险分析研判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10、门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省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和管理,负责审定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报告,说明和沟通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第十五条监测结果会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畜牧兽医、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粮食等部门建立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数据通报和监测结果会商机制。第三章 食品平安标准和食品检验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对没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地方标准。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的立项安排应当书面征求国家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中心愿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定后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1、。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供应。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刚好公布废止状况。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别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第十七条地方标准制定制定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传统饮食习惯,将食品平安地方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看法。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为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供应相关监测、检测等数据资料和监督管理看法。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12、的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养分、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德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平安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好用性等进行审查。第十八条跟踪评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协作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平安标准跟踪评价,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刚好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跟踪评价结果逐级报告。第十九条企业标准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平安企业标打算案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平安企业标打算案管理方法。激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地
13、方标准的食品平安企业标准。食品平安企业标打算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平安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企业应当依据公示反馈看法,刚好修改食品平安企业标准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报备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应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应当刚好废止其备案,并告知备案企业。其次十条【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实力建设,逐步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平安检验检测体系
14、。其次十一条【自行检验和托付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精确性负责。第四章 绿色、有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第一节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其次十二条【发展规划和产品认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发展规划。依据产地环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确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激励和支持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并获得相关认证。在特定区域内生产的具有独特性的农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地理标
15、记商标、农产品地理标记登记。其次十三条【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优先发展绿色、有机食品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配套、生态良好、抗灾实力强的标准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其次十四条【产业发展和市场开发】激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校、农夫专业合作社和民营资本,从事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研发、产业发展、产品精深加工等活动;建设省级及区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批发交易中心,设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营店,开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电子商务;培育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品牌。各级政府应当赐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其次十五条【禁止排放污染物和环境监测】县级人民
16、政府应当实行爱护性措施,禁止向特定农作物生产区域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产地环境。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特定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监测,认为不相宜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看法,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其次十六条【监测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原料产地环境标准、农业投入品运用准则、产品标准、包装通用准则等规定,加强对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组织开展特定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其次十七条【投入品运用规定】绿色食品的初级农
17、产品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标准运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有机食品的初级农产品生产者根据规定和标准可以运用农家肥、生物肥、有机肥,采纳物理、生物等方法防虫治病,严禁运用化学合成的农业投入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严格管控原辅料进货关,根据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运用转基因原料。其次十八条【标记标识运用规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的包装设计和标记运用,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标记只能运用在认证的产品包装上,不得扩大运用范围,不得私自转让。其次十九条【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企业或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及召回制度。激励和引导绿
18、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企业进入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并对所供应的信息负责。有条件的企业和农夫专业合作可以自建质量追溯平台实施全程追溯。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运用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记相同或者近似标记,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记产品的;(三)伪造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记的;(四)为侵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记运用权的人供应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五)利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记进行虚假广告宣扬的;(六)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记运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其次节 食用农产品第三十一条【源头监管】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农垦
19、、森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产地食用农产品平安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平安运用、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平安调查、监测和评价。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责任】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运用平安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应当合理运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集
20、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担当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用农产品平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用农产品平安学问培训;(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场经营者档案,记录入场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处、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六个月;(三)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建立经营管理档案;(四)建立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刚好公示食品平安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
21、状况、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五)发觉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刚好制止并马上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作做好查处工作;(六)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市场内各项食品平安防范措施落实状况,刚好消退事故隐患;(七)每年将市场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食品平安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种类、摊位数量、食用农产品自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等市场管理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有效证明之一
22、:(一)产地证明;(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三)购货凭证;(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者地理标记产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畜禽肉类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记,但是销售由加工企业以肉类为原料再次生产加工的肉类除外。第三十五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职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进行查验,未供应有效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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