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支座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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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桥梁支座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桥梁支座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面临的机遇与挑战2三、 必要性分析8四、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9五、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11六、 企业专利法律风险20七、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24八、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30九、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控33十、 项目基本情况35十一、 SWOT分析说明40十二、 法人治理51十三、 组织机构管理63劳动定员一览表63一、 产业环境分析陕西保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产总值增长6%,财政收入增长2%,城镇登记失业率3.2%,调查失业率5.5%以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9%,
2、CPI涨幅2.9%。保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产总值增长6%,财政收入增长2%,城镇登记失业率3.2%,调查失业率5.5%以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9%,CPI涨幅2.9%。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实现“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尽管面临的风险挑战依然严峻复杂,但我国经济稳定向好、长期向好,我省发展机遇大于挑战的总体形势没有改变。只要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发展信心,只争朝夕,毫不懈怠,一步一个脚印把每项具体工作谋深、抓实、干好,就一定能够在高质量发展中迈出追赶超越的新步伐。经济社会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财政收入增长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
3、38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分别控制在5.5%、4.5%以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和8%左右,CPI涨幅3.5%左右。二、 面临的机遇与挑战1、面临的机遇(1)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交通工程配套产品的下游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刺激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包括交通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稳增长政策的发力点。我国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体系正在形成,截至2021年底,我国先后发布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交通强国建设路径日益清晰。2022年4月
4、26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强调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对保障国家安全、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扩大内需都具有重大意义,新基建工程、交通、新型城镇化等领域是投资的重点。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铁路网、发展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推动建设城市综合道路交通体系,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的“新基建”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会。(2)“十四五”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将持续推进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和服务性作用,现代化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的构建将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发挥支撑保障和先行作用。“十三五”期间铁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共计3
5、9,901亿元,较“十二五”期间增长13.26%;公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共计106,771亿元,较“十二五”期间增长50.43%;城市轨道交通累计完成建设投资26,278.7亿元,年均完成建设投资5,255.7亿元,比“十二五”翻了一番还多。“十三五”时期,“四纵四横”高铁网提前建成,“八纵八横”高铁网“十四五”时期正加密成型;我国公路建设迎来跨越发展,新技术、新理念应运而生,绿色、科技、便民的公路蓬勃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规划线路规模和投资均跨越式增长,城市轨道交通持续保持快速发展趋势。为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的目标,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
6、各级财政投入保障制度,鼓励采用多元化市场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强国建设,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预计未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维持较高规模,也为交通基础设施配套产品带来广阔的市场前景。(3)高铁“以桥代路”的特点突出“十四五”期间我国铁路建设将以高铁建设为重点,为确保铁路在高速运行条件下的安全性、平稳性和乘车舒适性,鉴于高铁桥梁具有高平顺性、高稳定性和高可靠性等特点,高铁的设计及建造具有“以桥代路”的突出特点,高比例高铁桥梁的运用为铁路桥梁功能部件相关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而随着铁路建设标准和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桥梁功能部件生产企业的技术和制造能力提出了更高的
7、要求,从而使生产方式从传统的单件、小批量生产转向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这有利于行业内技术能力突出、具备规模化生产的龙头企业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4)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行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2月国家铁路局发布国家铁路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国铁设备监20204号),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在促进市场竞争方面,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印发铁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铁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合作研发方面,充分利用国家铁路局搭建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课题研究等相关产
8、学研用对接平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在铁路产品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公平进入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和装备产品设计制造维修领域,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参与铁路建设、装备制造技术创新和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在国际化方面,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树立中国民营企业良好形象。在铁路建设领域吸纳民营资本,促进产业内的优胜劣汰,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民营企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5)“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根据世界铁路联盟(UIC)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全球已运营高铁里
9、程数为5.61万公里,正在建设的高铁里程数为2.26万公里,已批准但尚未建设的高铁里程数为1.88万公里,远期计划建设的高铁里程数为3.30万公里,合计13.18万公里。其中,除中国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已运营高铁里程数为1.78万公里,正在建设的高铁里程数为0.76公里,已批准但尚未建设的高铁里程数为1.44万公里,远期计划建设的高铁里程数为2.59万公里,合计6.71万公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立,包括高铁、高速公路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正在成为中国与世界沟通的重要名片与通道。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是制约很多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加快设施联通建设也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领
10、域和核心内容。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国内基础设施相关企业大力推行“走出去”战略,中吉乌、中蒙俄、中越等国际道路运输线路逐步延伸,聚焦六廊六路推动一批标志性的项目加速竣工。中国高铁、高速公路“走出去”,不仅仅是产品、产业、技术和劳务输出,更是高端领域国际技术与产业的合作,也为国内交通基础设施配套产品企业赢得广阔的海外市场,在新一轮的全球化浪潮中迎来新的发展契机。2、面临的挑战(1)市场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交通工程建设是典型的投资驱动型行业,行业的发展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等因素影响,行业发展总体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如果未来国民经济发展形势发生变化或
11、者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收紧,可能会导致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或者放缓投资进度,进而导致桥梁支座、伸缩装置等产品的市场需求缩减,从而对交通基础设施配套产品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2)对企业融资能力有较高要求交通基础设施配套产品的技术要求高、生产投资规模大,相关新产品、新技术从研发、试制到批量销售的周期较长,均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行业内企业如果没有雄厚资金的支持,将难以承担投资回报期较长的投资风险,无法持续保持较高的市场份额。因此,企业若想持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需要具备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不断增强自身的资金实力。资金实力不强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内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2、之一。(3)多层次复合型高端人才培养挑战大未来,行业内企业高质量发展将更加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以及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这一趋势将导致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专业型人才的引进、培养情况更加复杂。如果企业无法紧跟行业发展要求,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总体水平不能与企业发展相匹配,这将成为行业内企业长远发展的重大挑战。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
13、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具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而最基本的3种企业组织
14、形式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所谓企业法律形态,就是企业法或者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作出了规定。透过法律对各种企业的不同规定,人们能够感觉到,每一种企业法律形态都有其对投资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没有绝对有利的企业法律形态,也没有绝对不利的企业法律形态。投资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业法律形态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据自身需要认真选择一种恰当的企业形态。一旦选定企业形态,企业经营者就应当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该企业形态应履行的义务。然而不少
15、投资者随意选择企业法律形态,并不适合自身经营需要,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必然损害投资者利益。(一)盲目选择公司形态的法律风险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多数投资者无疑具有诱惑力,实际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况下,盲目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业双重纳税的税负弊端以外,公司的资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续复杂等都会给不适当的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1)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刚刚起步的投资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资金,而其拟经营的项目并不需要太多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资,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的情况。公司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或出资后又抽逃注册资金,则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亦应承担责任。如果
16、出资不足法定最低出资额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样无法实现。(2)特定项目周期与公司存续矛盾的法律风险。一些投资者仅仅是为了特定的经营项目成立公司,项目完成后公司则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不仅手续麻烦,成本也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业清算则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数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法定人数均做出了规定。但实际中,为了成立公司,投资者虚拟出资人达到法定人数的现象较多,这给公司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能极其严重。公司法虽然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册资金方面要
17、求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高,为了满足较低的设立要求,仍有投资者刻意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二)合伙企业合伙人选择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较好的私交,从企业发展需要角度考虑不足。一些人甚至认为自己办企业赚钱,应该让自己的亲朋好友都沾光,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都列为合伙人。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问题,所有合伙人都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业形态,则企业的最终发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东更加多元化、融资渠道更加多样化,扩张能力更强,导致
18、了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更加严格、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会各界关注和监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临与其相同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含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以外,作为“公众公司”还面临着其特有的风险,如信息披露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含董事责任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证券市场风险、退市风险等多种风险,因此法律风险程度明显加大。五、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企业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以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较之法律规定
19、更为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更详细地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在订立协议章程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下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一)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依赖于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具有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双重作用。合伙协议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协议中不仅要体现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权利义务分配,而且对于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经营管理,以及合伙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程序、权限、表决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较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详,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1)
20、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是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出合伙财产时,多数人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时,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
21、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
22、律风险。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将为合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导致重大法律风险。评估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时,应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度、合伙企业出现过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衡量。由于该风险在转化为法律危机前能够通过补充协商解决风险,因此评估重点可放在法律风险解决的成本上。(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合伙人的内部
23、责任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对劳务出资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将会产生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以劳务出资可能是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财务出资的能力,因
24、而在承担责任问题上更应当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来承担责任。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后,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时,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务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而日趋突出。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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