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分析_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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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玻璃纤维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分析玻璃纤维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制度分析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2二、 玻璃纤维行业的进入壁垒3三、 必要性分析5四、 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6五、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9六、 信息披露制度11七、 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16八、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21九、 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24十、 公司简介30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3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32十一、 法人治理32十二、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45劳动定员一览表46十三、 发展规划分析47一、 产业环境分析杭州,简称“杭”,古称临安、钱塘,是浙江省省会、副省级市、杭州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
2、中国浙江省省会和全省经济、文化、科教中心、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截至2019年,全市下辖10个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16853.5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1036万人,城镇人口813.26万人,城镇化率78.5%,常住外来人口达450.44万人。杭州地处中国华东地区、钱塘江下游、东南沿海、浙江北部、京杭大运河南端,是环杭州湾大湾区核心城市、沪嘉杭G60科创走廊中心城市、国际重要的电子商务中心。杭州人文古迹众多,西湖及其周边有大量的自然及人文景观遗迹,具代表性的有西湖文化、良渚文化、丝绸文化、茶文化,以及流传下来的许多故事传说。杭州自秦朝设县治以来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曾是吴越国和南
3、宋的都城。因风景秀丽,素有“人间天堂”的美誉。杭州得益于京杭运河和通商口岸的便利,以及自身发达的丝绸和粮食产业,历史上曾是重要的商业集散中心。后来依托沪杭铁路等铁路线路的通车以及上海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带动,轻工业发展迅速。新世纪以来,随着阿里巴巴等高科技企业的带动,互联网经济成为杭州新的经济增长点。2018年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2022年亚运会在杭州举办。2017年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排第7位。2019年12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将杭州定位为特大城市。二、 玻璃纤维行业的进入壁垒1、政策壁垒国家发改委2019年11月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中碱玻璃纤维池窑法拉
4、丝生产线;单窑规模小于8万吨/年(不含)的无碱玻璃纤维粗纱池窑拉丝生产线;中碱、无碱、耐碱玻璃球窑生产线;中碱、无碱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拉丝生产线”列入限制类;工信部2020年6月发布的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彻底淘汰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鼓励发展高强、高模量、耐碱、低介电、高硅氧、可降解、异形截面、复合纤维(玻璃纤维与热塑性树脂复合)等高性能及特种玻璃纤维。从政策层面加强了对小产能、落后产能玻纤生产线的调控,构成了玻纤行业新进企业的政策壁垒。2、资金壁垒玻纤行业具有资金密集型的特点。为了遏制玻璃纤维行业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不断提
5、高玻纤行业准入标准,新建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窑产能规模从2012年的5万吨/年提高至2019年的8万吨/年。其中普通无碱玻纤粗纱池窑每万吨固定资产投资约为1亿元,而高模、电子、低介电等类型玻纤等投资则更为巨大,这构成了玻纤行业新进企业的资金壁垒。3、规模效应壁垒具备大规模生产经营能力的玻纤企业更容易获得产业链上游供应商及下游销售渠道的认同,对上、下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且规模效应可有效降低产品生产成本,规模化带来的成本优势可有效提升行业内企业在价格上的竞争力。玻纤企业要达到一定的产能规模,不仅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还需要在生产组织能力、人才储备、市场开拓与产能消化、原材料供应控制等方
6、面进行长期积累,新进企业很难在短期内达到行业内龙头企业的产能规模,这构成了玻纤行业新进企业的规模效应壁垒。4、技术与人才壁垒玻纤行业具有技术密集型的特点,行业内企业需要熟练掌握池窑设计、节能燃烧、玻璃配方与纤维成型、铂金材料改性与漏板设计加工、浸润剂关键原料与表面处理等多项核心技术,涉及材料化学、机电一体化、金属材料工程、纺织工程学、能源与动力工程等学科领域。前述学科领域的高端技术人才十分稀缺,新进入企业很难在短期内聚集到有生产、研发经验的跨界融合学科领域的高端技术人才。此外,行业内企业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会根据市场需求、客户诉求、员工建议等信息源,逐渐对玻璃配方、浸润剂制备、漏板制造等环节进
7、行技术改良、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品质的效果。这些技术改良秘密以专利证书或者非专利技术的形式存在,在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严格的企业内部保密机制下,新进入企业很难获取和使用相关技术秘密。以上因素都构成了玻纤行业新进企业的技术与人才壁垒。5、品牌与认证壁垒玻纤下游的风电叶片、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制造商对玻纤供应商相关产品的认证周期较长,对主要供应厂商的产品配套升级能力有较高要求。一旦认证通过,通常具有非常高的粘性,新进入者很难替代,主要由于这些领域的产品认证有着相应的规则和标准,变更成本高,一旦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制造商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被政府主管部门限
8、制经营。因此这些领域的制造商倾向于选择有产能规模与品牌效应的玻纤供应商,这构成了玻纤新进企业的品牌与认证壁垒。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 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一个永恒主题,只有充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使证券市场健康、长期地发展。从国内外的经验看,加强和完善投资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建
9、设与完善是关键,制度不仅包括法人治理制度,而且包括法律、法规,实施机制以及相关的制度结构。由于现行制度结构的产生有深厚的政治、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所以现行制度结构的改革将是一个随外部市场环境演化的过程。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情况看,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市场运行制度、组织制度,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及法律法规体系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必然选择。(1)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体系。鉴于我国目前在证券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立法缺乏前瞻性、民事规范的缺失、立法效力等级较低、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故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此相关联的问题就是要不断提高会计准则和审计服务质量,因为
10、很多信息是在财务报告中产生的。应加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逐步完善季报披露制度,尽可能减少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健全民事责任赔偿制度。证券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指在上市公司公众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通过诉诸相关法律,获取相应赔偿的机制。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证券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涵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欺诈案件。另外,必须着力解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的最终财产保障问题,使得投资者胜诉后有相应的物质财产可以得到赔偿。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对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如建立诉讼前的
11、内部救济制度,尽量维护公司正常的治理结构,给公司有关程序缓冲,过滤掉不成熟的代表诉讼,使诉讼行为更多些理性。再如诉讼补偿制度。我国也可以引入美国的司法判例首创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只要诉讼结果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财产利益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原告股东就其诉讼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合理费用可以请求公司给予补偿(孙峰,王璇,2008)。(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针对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应在法律制度的宏观指导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市场接管,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承担机制,做到责权分明;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导作
12、用,银行是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要把银行的约束作用引入公司的治理机制;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等。(3)加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我国证券市场上行政干预过多造成了投资者过分注重政府的动向,轻视乃至忽视市场中介机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频频遭遇信任危机。再者,监管机构资源有限,要充分保护投资者,就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为此,政府应从一些空间退出,让中介机构来承担起监管责任,直接对投资者负责,这样可以迫使中介机构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提高和维护自身的声誉。同时应促使中介机构摆正职能定位,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警察”角色,会计师不仅就财务报告的公允性
13、、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还必须勤勉尽责地发现那些应该发现的舞弊行为。(4)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教育。投资者成熟的程度是衡量一国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我们处在一个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许多新事物会不断进入投资领域,这更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接受教育。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完善只是给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外部条件,中小股东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其次,要承担社会监督的责任,投资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举报。最后,要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五、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现有相
14、关制度包括:股东大会制度、知情权保护制度、表决权保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等,其中大部分内容在前边章节已经提及,在此不再赘述,重点讨论一下司法救济制度相关问题。而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决议瑕疵诉讼制度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股东对瑕疵股东会或
15、股东大会决议一定的撤销权和确认无效的权利,这对保护股东,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机制。(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般认为公司诉讼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完全是为了自身的算准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公司法第15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书着重讨论后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
16、第一到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限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归纳出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功能:事后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受到董事、高级职员及控制股东、公司实际控
17、制人的非法侵害后,通过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方式,来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非经济救济,以恢复公司及其股东原有合法利益。事前抵制功能,即事前监督功能。从理论上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上述内部人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成本,起到了预告制止该类行为的作用。六、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
18、时报告制度组成。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两种模式。(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1、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体、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看,它们大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类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
19、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2、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3、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尽管如此,它依然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4、权利与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
20、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1、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此期间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在采取注册制的发行审核制度下,发行和上市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即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程序来看,如果发行人希望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一般都要求发行公司在公布招股说明书之前,必须取得证交所的同意。该招股说明书由于
21、完备的内容与信息披露,成为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核心。而上市公告书在许多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并非必然的程序之一。许多市场中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告书。2、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也称持续阶段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所要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又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22、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临时报告包括以下三种:重大事件报告、收购报告书与公司合并公告。(三)信息披露
23、制度的作用信息具有外部性、垄断供给、不对称性特点,信息使用者借助于信息披露制度等获得所需的信息,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使得信息供求矛盾依靠非市场因素来调节。信息披露制度是外部调节机制的一部分,这一机制有助于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与信息需求者期望之间的差距,改善信息质量。具体来说,信息披露制度有三方面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使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做出科学决策。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行为的发生。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在信息公开披露的情况下,经营者受到证券市场的强大约束,大大降低了其滥用权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许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都是与股价挂钩的,典型形式即股票期权。而信息
24、披露(特别是在公司业绩较好时)有助于提升股价,加大对经营者的激励。当然,这种做法是一柄双刃剑,也有经营者为了高收入而操纵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促进了控制权市场的发展。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充分、准确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收购者获得更多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就可能会影响收购的正常进行。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信息披露会导致股价下跌,增加公司收购的可能性,促进控制权的优化配置。七、 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发展方向(一)信息披露的质量信息披露的质量,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考察:一是财务信息,包括使用的会计准则、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二是审计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等,审计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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