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铜冷却设备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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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高效铜冷却设备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高效铜冷却设备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基本情况3二、 产业环境分析5三、 行业壁垒7四、 必要性分析8五、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9六、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28七、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30八、 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分类36九、 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39十、 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42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43十二、 项目风险对策46十三、 SWOT分析说明47发展规划57(一)公司发展规划571、公司未来发展战略57公司秉承“不断超越、追求完美、诚信为本、创新为魂”的经营理念,贯彻“安全、现代、可靠、稳定”的核心
2、价值观,为客户提供高性能、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服务,致力于发展成为行业内领先的供应商。57一、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占地面积约100.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50235.5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9273.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18%;建设期利息443.9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88%;流动资金10518.1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94%。
3、(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50235.56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32116.65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8118.91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1025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82644.74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4509.37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2.41%。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45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8938.66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
4、1占地面积66667.00约100.00亩1.1总建筑面积122370.98容积率1.841.2基底面积40666.87建筑系数61.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79.272总投资万元50235.562.1建设投资万元39273.502.1.1工程费用万元34438.36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878.612.1.3预备费万元956.532.2建设期利息万元443.912.3流动资金万元10518.153资金筹措万元50235.563.1自筹资金万元32116.653.2银行贷款万元18118.914营业收入万元1025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82644.746利润总额
5、万元19345.827净利润万元14509.378所得税万元4836.459增值税万元4245.2910税金及附加万元509.4411纳税总额万元9591.1812工业增加值万元33317.2913盈亏平衡点万元38938.66产值14回收期年5.45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2.41%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4870.90所得税后二、 产业环境分析依托国家实施的“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能源矿产、装备制造、地质勘探、历史文化等优势,用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变资源优势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立足山西
6、区位特点,积极推动东融西进南联北合,加强与周边区域融合发展。大同、朔州、忻州要用好面向京津冀蒙和俄罗斯、蒙古的区位优势,真正成为环渤海地区的广阔腹地和京津“后花园”。阳泉要发挥好山西东大门的优势,力争成为山西走向京津冀和环渤海的重要桥头堡。长治、晋城要力争成为山西走向冀鲁豫和长三角东部发达地区的重要支撑。临汾、运城要积极成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在新欧亚大陆桥、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重要节点。吕梁要面向陕甘宁,积极参与区域合作。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全力打造“一核一圈三群”城镇化格局。积极构筑晋北、晋南、晋东南三大城镇群,加快提升城镇群的整体实力,使三大城镇群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
7、增长型区域。支持绿色城市、智慧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和城际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培育壮大若干一体化发展区域。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开辟农村广阔发展空间。(二)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积极培育高端成长型产业,支持新兴接替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广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稳步发展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融资、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等新型金融业态。(三)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四)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全面落实网络强
8、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分享经济、国家大数据战略等重大举措,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借势加快山西信息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三、 行业壁垒1、技术和人才壁垒高效铜冷却设备、铜板风口和端环、导条等精密铜件的制造涉及到铜及铜合金材料熔铸、集成塑性加工、热处理、机械加工、焊接和理化分析检测等多种工艺技术,生产企业熟练掌握上述技术并应用于生产,需要配备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技术人员及多专业相匹配的综合技术团队,并需经过长期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因此,进入高效铜冷却设备、铜板风口和端环、导条等精密铜件制造行业有较高的技术和人才壁垒。2、质量和品牌壁垒高效铜冷却设备作为炼铁高
9、炉炉体的关键冷却设备,质量和性能的好坏会影响高炉的寿命和能否长期顺行,关系到高炉服役期间的生产效益;铜板风口作为炼铁高炉下部调节的关键工艺备件,质量和性能的好坏对高炉铁水质量、能耗、产量、效益有重要影响;端环、导条作为鼠笼式异步电机的关键配件,质量和性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电机生产的成品率以及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由于上述产品及配件质量对下游客户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下游客户对这些产品的质量和品牌非常看重,因此,进入高效铜冷却设备、铜板风口和端环、导条等精密铜件制造行业有较高的质量和品牌壁垒。3、客户资源壁垒由于高效铜冷却设备、铜板风口和端环、导条等精密铜件对下游客户产品影响较大,下游客户在选择供应商前
10、需要进行严格考察、试验检测和工艺试用验证,综合测评合格后才能将其列入合格、稳定的供应商,再以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采购。因此进入高效铜冷却设备、铜板风口和端环、导条等精密铜件制造行业有较高的客户资源壁垒。4、资金壁垒由于本行业初始投资规模较高,新进入者必须建成高起点、规模化的生产企业才有立足之地。此外,行业主要以电解铜为原材料,电解铜在产品成本中占较大比例,电解铜价格较高,原材料采购及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因此,投资本行业的厂商必须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对新进入者存在一定的资金壁垒。四、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
11、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
12、,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五、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以及签订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签订过程中在要约和承诺阶段,将可能产生要约或承诺不当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内容方面,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形式方面,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下面分别进行说明。(一)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到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13、十三条第二款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诺的内容同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1、要约过程的法律风险要约虽然不是合同,但是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阶段,法律同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和受约人法律地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要约人想对要约作出某些改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不能发生法律意义的改变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对要约邀请视为
14、要约情况的忽略。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对当事人也没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15、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要约一旦发出,企业就已经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交给对方,只要对方接受要约所提到的条件,则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企业期望自己的报价单等只作为要约邀请,而实际的表述符合要约规定,企业误认为可以不接受对方承诺的约束,法律风险可见一斑。(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翔实,让受要约人有机可乘,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
16、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4)要约撤销不能。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17、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2、承诺过程的法律风险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被称为接盘。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随着交易的发展,承诺只要没有对要约作出实质性改变,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否则构成有效的承诺。承诺生效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一旦作出承诺,企业就应当按照已在要约承诺中确定的合同内容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承诺方式不当。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方式与时间,一旦企业做出承诺的方式不当或错
18、过时限,就会失去商业机会。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用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承诺,当对方不愿意再进行交易时,企业证明自己做出承诺的难度会加大。所以,要想把握住商机,最好作出书面的明确的承诺并保留往来函件作为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2)将新要约当作承诺。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则为新要约。如果企业忽视了这些改变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履行合同,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3、特殊的合同订立过程法律风险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是从合同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范,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规范和完整的环节,然而由于实际运作中,交易具有复杂性,合同订立
19、过程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形式。(1)招标投标及法律风险。在实践中,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违法风险,一种是企业并不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招标投标无效;另一种是企业对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2)交错要约的法律风险。交错要约是指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这时候大多数企业会不再作出承诺而履行合同。但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法律界存在争议。为了避免法官认知上的对己方不利的风险,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向对方发出承诺。(3)预约合同中轻率对待已决条款的风险。有些合同需要双方长时间的磋商,在磋商的全过程中就需要对每一个阶段
20、的磋商结论予以固定化,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条款就是已决条款。有些企业认为预约合同中的条款不是最终条款就不予重视,内容不能具体化。但在签署正式合约时,已决条款是不能修改的,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企业失去商业机会或者陷入违约纠纷,带来巨大损失。(4)缔约过失责任及法律风险。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合同订立的注意义务。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恶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欺诈缔约。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21、。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参见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己方或对方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不规范的行为,都会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使在签约当时未能发现,也会给履行合同的过程带来潜在的隐患。所以,企业不能自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没有必要披露重要信息,在遭受对方恶意磋商使自己遭受损失时也应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4、立约定金定金,是
22、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通常而言,定金合同是从属性合同,只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时,才能发生效力。立约定金是一种特殊的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因此,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直接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目前我国法律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的特殊性质,使其成为合同签订过
23、程中出现的一种定金合同,正确利用立约定金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但立约定金利用不当,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立约定金合同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合同性质上也属于预约合同的一种,但立约定金协议的未决条款更多,有时甚至几乎没有已决条款,因此,立约定金条款只确定了合同当事人进行磋商的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风险较大。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处理办法,因定金处理发生纠纷概率非常高。一些时候,立约定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当同样会发生各种不同的法律风险,例如,将对自己不利的约定纳入到定金合同里。(2)误认立约定金效力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从性质上是为了保障双方磋商并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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