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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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 西 电 力 系 统调 度 规 程山西省电力公司批准:曹福成审定:张兴国 史更林审核:陈佩琳 徐红利会审:边 江 李鸣镝 潘 捷 田俊杰 郭一兵 王瑞奇编写:田俊杰 郭一兵 边 江 潘 捷 王瑞奇 李玺印李 明 李宏杰 赵兴泉 侯 亮 刘 洋 谢 毅包 磊 赵李宏 郝春娟 黄苏蕾 罗 韬 安成万薛永强田俊杰 王瑞奇 李玺印 李 明 李宏杰 赵兴泉侯 亮 刘 洋 赵李宏 郝春娟 薛永强(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目 录第一篇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44164第一章 总则44164第二章 调度管理机构55185第三章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55196
2、第四章 调度范围划分原则88238第五章 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第三节 重大事件汇报调度管理第六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第七章 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第二节 年、月(季)度、日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第八九章 电力平衡的调度管理第九十章 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第一节 系统频率和联络线潮流的调整第二节 无功功率平衡及系统电压的调整第三节 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的调度管理第十一章 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产的调度管理第一节 新设备投产的前期管理第二节 输变电设备基建改造期间的调度管理第三节 电网新设备投产启动的调度管理第四节 电
3、网新设备启动原则第十一二章 系统安全稳定的调度管理第十二三章 低频低压减负荷的调度管理第十三四章 机网协调运行管理第十四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第十五六章 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第十六七章 电网调度通信运行管理第十七八章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第十八九章 水电厂和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第一节 水库及水电厂调度管理第二节 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第二篇 调度操作管理规程第十九一章 操作管理第二十章 操作制度第二十一三章 系统并解列操作第四二十二章 线路操作第二十三五章 变压器操作第二十四六章 母线、开关及刀闸操作第三篇 事故或异常处理规程第二十五一
4、章 事故处理原则第二十六章 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第二十七三章 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第二十八四章 发电机事故或异常的处理第二十九五章 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的事故或异常处理第三十六章 母线故障的处理第三十一七章 系统振荡故障的处理第三十二八章 系统通讯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处理第三十三九章 频率、电压异常的处理第三十四章 开关及刀闸异常的处理附录一 电力系统调度术语附录二 山西电力系统开关设备统一编号管理规定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山西省电力公司批准:曹福成审定:陈佩琳 徐红利会审:编写:李玺印 李明 李宏杰 赵兴泉 侯亮(请各处补充编写人员名单)(本规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调度规程作废)目 录第一篇 电
5、力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度管理机构第三章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第四章 调度范围划分原则第五章 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第三节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第六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第七章 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第三节 月、日运行方式管理第四节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第八章 并网调度管理第一节 并网管理第二节 并网调度协议第三节 并网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第九章 负荷分配与控制的调度管理第十章 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第一节 系统频率和联络线潮流的调整第二节 无功功率平衡及系统电压的调整第三节 自动电压
6、控制系统(AVC)的调度管理第十一章 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第一节 新设备接入系统的管理第二节 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第三节 改建和扩建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第十二章 系统安全稳定调度管理第十三章 低频低压减负荷工作的调度管理第十四章 机网协调运行管理第十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第十六章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第十七章 电网调度通信运行管理第十八章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第十九章 水库及水电厂和地方小电厂(含用户自备发电厂)调度管理第一节 水库及水电厂调度管理第二节 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第二篇 调度操作管理规程关于开关/刀闸是否统一为断路
7、器/隔离开关第一章 操作管理第二章 操作制度第三章 系统并解列操作第四章 线路操作第五章 变压器操作第六章 母线、开关及刀闸操作第三篇 事故或异常处理规程第一章 事故处理原则第二章 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第三章 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第四章 发电机事故或异常的处理第五章 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的事故或异常处理第六章 母线故障的处理第七章 系统振荡故障的处理第八章 系统通讯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处理第九章 频率、电压异常的处理第十章 开关及刀闸异常的处理附录一电力系统调度术语一、一次设备名称调度术语二、继电保护装置调度术语(一)发电机保护(二)电力变压器保护(三)线路保护(四)母线保护、开关失灵保护(五)
8、并联电抗器的保护三、安全自动装置调度术语四、调度运行术语五、操作指令术语附录二山西电力系统开闭设备统一编号管理规定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1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5第一篇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5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调度管理机构7第三章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8第四章 调度范围划分原则13第五章 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制度16第一节 调度管理制度16第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所调度管理20第三节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22第六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23第七章 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28第一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28第二节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要求30第三节 月(季)、日运行方式管理31第四节 特殊时期运行方式管理33第八章 并
9、网调度管理33第一节 并网管理33第二节 并网调度协议34第三节 并网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35第九章 负荷分配与控制的调度管理39第十章 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41第一节 系统频率和联络线潮流的调整41第二节 无功功率平衡及系统电压的调整43第三节 自动电压控制系统的调度管理46第十一章 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48第一节 新设备接入系统的管理48第二节 电网新设备启动原则54第三节 改建和扩建设备接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57第十二章 系统安全稳定调度管理61第十三章 低频低压减负荷工作的调度管理62第十四章 机网协调运行管理64第十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65第
10、十六章 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69第十七章 电网调度通信运行管理72第十八章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运行管理75第十九章 水电厂和地区小电厂(含用户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76第一节 水库及水电厂调度管理76第二节 地区小电厂(含自备电厂)的调度管理80第二篇 调度操作管理规程82第一章 操作管理82第二章 操作制度86第三章 系统并解列操作91第四章 线路操作92第五章 变压器操作94第六章 母线、开关及刀闸操作97第三篇 事故或异常处理规程100第一章 事故处理原则100第二章 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104第三章 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107第四章 发电机事故或异常的处理108第五章 变压器(高压
11、并联电抗器)的事故或异常处理111第六章 母线故障的处理114第七章 系统振荡故障的处理116第八章 系统通讯及自动化系统异常的处理121第九章 频率、电压异常的处理124第十章 开关及刀闸异常的处理127附录一130电力系统调度术语130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第一篇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1.1 第1.1条 1.1条 为适应交流特高压大区联网运行的新形势,加强山西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大区联网后山西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1.2
12、第1.2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适应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它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1.3 第1.2条 第1.33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山西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指导山西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1.4 第
13、1.4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1.5 第1.5条 山西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山西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计量装置、电力市场和节能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1.6 第1.6条 电力调度机构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指挥权。1.7 第1.7条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
14、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山西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省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度管理职能。1.8 第1.8条 本规程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属山西电网统一调度的发电、供电、用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各运行单位的现场规程、规定等与本规程相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若有关条款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1.9 第1.3条 第1.9条 山西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1.
15、9.1 电力系统生产、计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非电力调度系统部门在涉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1.9.2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1.9.3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电力用户,以及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控制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及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第1.4条 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安全、经济运行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及企业自身利益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凡并
16、入山西电网的发、供、用电设施,必须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第1.6条 山西电力系统各级调度人员,各发电厂值长、电气值班人员,各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全面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发、供、用电单位有关领导以及生技、检修、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安监等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1.10 第1.7条 第1.10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电力公司。第二章 调度管理机构2.1 第1.11条 按照国家五级电力调度机构设置原则,山西电力调度机构设置采用三级制,即省级电力调
17、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简称县调)。2.2 第1.12条 本省在太原、大同、忻州、朔州、阳泉、晋中、吕梁、临汾、运城、长治、晋城等市级供电分公司设地区电力调度所,在。山西超(特)高压分公司、省调发电企业和华泽铝业设立具有调度职能的机构。2.3 第1.13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设立对应调度运行、调度计划、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调度管理专业管理部门,设立与本省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2.3.1 山西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直调大用户)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与本省电
18、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2.4 第1.14条 山西省调是山西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生产运行指挥交易中心,并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调度机构的业务指领导。2.4.1 国家五级山西电力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山西省调是山西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度机构,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生产指挥交易中心,并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调
19、度机构的业务领导。2.4.2 山西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在运行中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2.5 第1.15条 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由相应的供电公司制定,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2.6 第1.16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室和机房及其相关设施应有两个不同路由电源点的市电供电,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事故照明。2.7 第1.17条 为有效应对严重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非常时期,保证提供不间断的电力调度指挥,有条件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备用调度场所中心。第二第三章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3.1 第1.8条 第1.18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对电
20、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领导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电力市场运营,履行下列基本职责:1.18.领导电力系统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3.1.1 1.8.1 1 .根据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电力生产的特点,运用先进的自动化科学技术,依靠提高电网科学调度手段,不断提高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保证供电可靠性。3.1.2 1.18.1.8.2 2 .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3.1.3 1.18.3 .发挥大电网的优势,优化资源利用,合理利用燃料和其它能源,实现节能环保,实现电网的优化调度,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处
21、于经济运行方式。充分发挥大电网的优越性,实现电网的优化调度,追求电网整体最佳经济效益。3.1.4 1.18.1.8.3 4 .使电网的频率、电压等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为用户提供品质优良的电能。3.1.5 1.18.5 .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负责电力市场运营。3.1.6 1.18.1.8.4 6 .依法采用行政和经济手段管理电网,按照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1.8.5 按照电力市场经济规则和交易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3.2 第1.9条 第1.19条 电力调度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工作:3.2.1 1.
22、19.1 .省调的主要职能3.2.1.1 1.9.1 (1)19.1.1 负责编制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调度计划。3.2.1.21.9.2 (2)19.1.2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电网新、改、扩建设备的启动投产工作。3.2.1.3 1.9.3 (3)19.1.3 负责编制并执行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3.2.1.4 1.9.4 19.1.4 (4)负责指挥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组织全省电力系统的反事故演习。3.2.1.5 19.1.5 (5)负责指挥山西电网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控制山西电网与其它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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