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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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管理手册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目 录一、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833号(1)二、关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挂牌子的通知庆编发200842号(7)三、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庆建发20097号(9)四、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组织机构(29)五、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工程质量督察流程图(30)六、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工程质量督察管理制度(32)七、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工程质量督察操作用表(52)庆政发200833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
2、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制定本意见。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成立大庆市重点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
3、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程指挥部,直接隶属于市政府。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职或后备干部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工程需要由工程总指挥挑选,市政府统一抽调,如有特殊需要可在社会上聘任。工程指挥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项目建设采取交钥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功能需求,并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设具体组织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二、加强项目程序管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着既高效快捷又规范合法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控制以下环节:一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
4、规模、功能设置、主要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内容。建设方案经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发改委代表市政府批复。二是建设工程效果图审查。建设方案批复后,各工程指挥部依据批复的建设方案组织开展工程立面效果图设计,经市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规划局代表市政府审批。三是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各工程指挥部依据批复的立面效果图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初步设计(施工图)完成后由市建设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审,优化设计。各设计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概(预)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四是按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庆政发200832号)进行工程招投标
5、。五是各工程指挥部组织工程建设。六是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工程指挥部负责将完整的工程资料和资产移交相关部门。对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严格按国家和省要求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不得简化或合并。三、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各工程指挥部要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规范、标准。各工程总指挥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总责。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推行工程监理风险抵押制,对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到位的监理单位
6、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主体,成立市工程质量督察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质量督察,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各工程指挥部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财务,由市财政支付局统一核算,市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工程计量和工程指挥部的申请等,直接拨付各类款项,并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指挥部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市财政部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市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杜绝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等现象的发生
7、。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杜绝现场签证。工程实施中出现勘察设计缺陷、项目或数量增减、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以及设计、施工组织和措施、造价优化等建议被采纳时,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由各工程指挥部提出,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后,对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低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的,工程指挥部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原批准部门报批;对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该工程中标价格5的,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六、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施工技术、性能指标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其他对施工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8、实行中标人差额履约担保制度,担保可采用向市财政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保函两种方式。七、加强项目货物采购管理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大宗材料和大型成套设备视具体情况可以实行政府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由各工程指挥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货物招标计划,能打捆统一采购的,经汇总合并后,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各工程指挥部共同组织招投标,并分别签订货物采购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同备案。货物采购招标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施工招标应以货物采购招标结果为依据。施工招标前无法确定货物价格的,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货物的暂估价,待货物招标后调整。货物采购招标原
9、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八、强化项目奖惩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奖惩机制。项目完成后,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看工期、看质量、看造价,比程序是否规范、比社会反响是否优良、比使用者是否满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为优秀的工程指挥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通报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工程指挥部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程指挥部主要管理人员的年终目标奖,取消工程总指挥任职资格。主题词:城乡建设 项目 意见 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大庆军分区、驻军,各大专院校,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大
10、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6日印发共印60份。庆编发200842号关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挂牌子的通知市建设局:你局关于成立工程质量督察中心的请示收悉。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挂“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察中心”牌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察中心主要职责任务为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实施跟踪管理,调解在建工程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处理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加挂牌子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隶属关系、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经费形式等不变
11、。(此页无正文)主题词: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加挂 牌子 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大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24日印发打字:肖锋 校对:吴增铭共印45份庆建发20097号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办法(试行)和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办法(试行)、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
12、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页无正文)主题词:城乡建设 质量 办法 通知大庆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3月5日印发共印50份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质量管理工作,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具体由工程质量督察中心(以下简称督察中心)负责实施,督察中心设在大庆市建设局。第四条 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
13、应将审批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工程质量标准化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上报督察中心,督察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督察方案,并送达相关责任主体。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质量检查员、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作为督察体系成员,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督察中心负责。第六条 开工前召开质量督察首次交底会议,开工后每周一次例会,对本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周工作提出要求。第七条 对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督察中心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对监理人员与招投标不符(办理变更手续的除外)或工作不称职的,督察中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
14、更换。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督察中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与招投标不符或工作不称职的,督察中心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更换。对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分包单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分包单位不接受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的,督察中心要求发包单位将其清除出场。第九条 督察中心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工作,对相关结果备案,否则不得实施。第十条 凡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后,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督察中心联合验收,否则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招标文件要求的档次,否则不得使用。
15、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制度。需要进行二次复试的主要材料、构配件,须在督察中心见证下取样,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主要工程材料供应厂家必须到督察中心备案,督察中心对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责成相关单位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不准其参与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材料供应。涉及本地生产厂家的同时移交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或不规范的检测报告、超越资质范围检测及不按必检项目检测的,督察中心责令检测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更换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五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隐蔽工程及重要部位,必须经督察中心核验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第十六条 分部
16、、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需经过督察中心核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十七条 凡遇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和重大工程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上报督察中心。督察中心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需经督察中心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第十九条 督察中心根据工程实体的进展程度,对内业技术资料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督察中心对督察体系的人员及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称职的,要求所在单位及时更换。第二十一条 督察中心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督察管理档案。未建立工程质量督察管理档案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7、建设单位不予决算。第二十二条 督察中心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申报各级优质工程。凡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督察中心依据工程质量督察情况,整理形成督察信息,及时通报工程质量,上报领导小组并送达相关部门。第二十四条 督察中心对七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处罚。第二十五条 督察中心依据本办法开展质量督察管理工作,督察中心工作人员在质量督察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
18、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督察管理工作。第一章 督察中心工作职责与督察内容第一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督察。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督察中心(以下简称督察中心)应切实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
19、况的督察工作。督察中心的工作重点是督察工程七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第三条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督察。第四条 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督察。第五条 及时、如实作好工程质量督察工作记录和工程质量督察信息签发、收集以及督察档案的整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督察报告,并提交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第六条 参与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精品)工程的推
20、荐。第七条 参与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第八条 督察中心在履行督察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重新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等强制性措施,将情况上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第二章 工程质量督察登记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到督察中心办理工程质量督察登记手续,应向督察中心提供以下质量文件(资料):1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工程地质勘查报告;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准书;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7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8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标准化方案;9监理规划、监理细则;10
21、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第三章 工程质量督察告知第十条 办理工程质量督察登记手续后,督察中心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情况,制订工程质量督察方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督察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2督察人员的组成;3编制依据;4督察程序;5督察内容;6督察形式;7督察方法;8督察措施;9告知事项。第十二条 督察中心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实际质量状况和督察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调整工程质量督察方案,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督察。第四章 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督察第十三条 督察中心应结合对工程
22、实体质量的督察情况加强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的督察。第十四条 督察中心应将所发现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上报监督机构,同时上报领导小组。第十五条 督察中心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督察的主要内容: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2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第十六条 督察中心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督察:1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及建设单位直接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2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重要使用功能、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及变更内容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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