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基础知识精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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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Java的基本类型所占的字节数:Java的基本类型所占的字节数bytecharshortintfloatLong Doubleboolean1224488True/false类:一种对象的类型,他是对具有相似行为的对象的一种抽象描述。 类分为属性(定义的名词)和方法(具体的操作)对象:对象是类的具体化,同一类产生的对象具有相同的性质.类和对象的关系:类是对象的描述,是对象的集合,对象是类的具体化,是类的实例面向对象编程的3大特性:封装,继承,多态封装:把相关的数据及操作组织在类内部,构成具有对立性的类,实现数据的隐藏, 只能通过类定义的特定方法来访问类的内部变量 .封装的目的: 数据的
2、隐藏,使用者和设计者分开,使用者不必知道行为的实现细节,实现访问者操作类数据的限制或者验证.构造方法:方法和public 的名字相同,不能有返回值,不能直接被对象调用,必须通过关键字new实现对方法的调用。注意,在没有参数的情况下,默认的是调用没有参数的构造方法。用处:主要用在为类的成员变量进行初始化操作例如:public Person() public Person(int x) Person p=new Person(12);方法的重载:方法的名字相同,但是参数不同(可以是参数的类型,也可以是参数的个数)方法的重写:如果方法名同名,并且参数相同,子类的方法就叫做重写(Override)了父
3、类的方法,如果子类的成员变量和父类的成员变量相同时,子类会隐藏父类的成员变量。Super关键字的用法:子类可以隐藏从父类继承的成员变量和方法,如果想在子类中使用被子类继承的成员变量和方法,就可以使用关键字super. 子类默认不继承父类的构造方法,因此,如果子类想使用父类构造方法,就是用super,并且,super必须是子类的构造方法的第一条语句。this用法: 代表当前对象,如果使用本类的变量和方法,在其前面隐藏this. 1 区分二义性,提高程序可读行. 例如:public void setAge(int age)this.age=age; 2 在构造函数种,代表一个构造函数中调用的另一个
4、构造函数, 3 调用的是本类的构造方法static关键字: 特点:1 经过static定义后,变量或方法属于一个类,可以通过类名被访问。例如 Person.age 2 static声明后称为类方法或类变量,没有声明为static的则称为实例变量和实例方法。3 可以通过实例对象来访问类变量 例如: new Person().age。 4 类变量属于全局变量,每个实例对类变量的改变都会影响到其他实例。5 类方法全局方法,在类方法中,除非创建了类的实例,否则仅仅可以访问类变量和类方法,不能访问实例变量和实例方法。6 类方法中不能使用this和super,并且不能创建内部类的实例。main方法定义:
5、main方法属于类,不属于类的对象,所以系统调用 main时,方法不用创建它所属类的实例 Java虚拟机需要调用类的main()方法,所以该方法的访问权限必须是public; Java虚拟机在执行main()方法时不必创建对象,所以该方法必须是static的;该方法接收一个String类型的数组参数,该数组中保存执行Java命令时传递给所运行的类的参数。抽象类(abstract class): Abstract只允许声明不允许实现,而且不使用final和abstract同时修饰一个方法。1. Abstract可以有抽象方法,也可以由非抽象方法。2. Abstract不允许用new关键字创建对象
6、。如果一个非抽象方法是某个抽象类的子类,name必须重写父类的抽象方法。3. 抽象方法的格式abstract 返回值类型 抽象方法(参数列表);继承:1.java只允许单继承,不允许多继承。 2.可以有多层继承,记忆各类可以继承某个类的子类 3. 子类继承父类所有的成员变量和成员方法,但不继承父类的构造方法 4. 如果子类的构造方法中没有显式地调用父类构造方法,也没有使用this关键字调用重载的其他构造方法,则在产生子类的实例对象时,系统默认调用父类无参数的构造方法。覆盖方法:子类继承了父类的方法,但又要子类中的这个方法与父类不同,可以在子类重新定义这个方法,称为覆盖了父类的方法多态:是指父类
7、的某个成员方法被子类重写时,可以产生不同的功能。 Final关键字:父类方法加了final修饰符,在子类中不能重新定义,如果类名前加上final修饰符,该类不能成为父类,不能被继承系统常用包:Java .lang:此包包括各种常用的类,例如:StringJava.lang.reflect:反射机制包Java .util:工具包J网络包Java.sql:数据库编程包Java.text:国际化包访问权限:NO作用域PrivatedefaultprotectedPublic1本类2同一包的类3不同包的类/子类4不同包的非子类简要分析java的类,抽象类和接口的联系和区别在Java语言中, abstr
8、act class 和interface 是支持抽象类定义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 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 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 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本文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番剖析,试图给开发者提供一个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依据。理解抽象类abstract class和int
9、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本文 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 class翻译而来,它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而abstract 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 请读者注意区分)定义的,那么什么是抽象类,使用抽象类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在 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 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 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
10、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 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 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 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 述,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模块可以操作一个 抽象体。由于模块依赖于一个固定的抽象体,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许修改的;同时,通过从这个
11、抽象体派生,也可扩展此模块的行为功能。熟悉OCP的读者一定知 道,为了能够实现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最核心的原则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类是其中的关键所在。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abstract class Demoabstract void method1();abstract void method
12、2();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interface Demovoid method1();void method2();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 abstra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 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abstract class。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
13、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 design by contract 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首先,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因为Java不支持多继承 - 转注)。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14、。在 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 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 abstract class 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 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 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 one rule,one plac
15、e 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从设计理念层面看 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 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本小节将从另一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质所在。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 继承关系合
16、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对于interface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 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abstrac
17、t class Doorabstract void open();abstract void close();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interface Doorvoid open();void close();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 主要是为了展示 abstract class 和in
18、terface 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 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解决方案一: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abstract class Doorabstract void open();abstract void close();abstract void alarm();或者interface Doorvoid open();void close();void alarm();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
19、rvoid open()void close()void alarm()或者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void open()void close()void alarm()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 ISP (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 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 之依然。解决方案二:既然open、close和al
20、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 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 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
21、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 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 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 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 在
22、本质上是is-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 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abstract class Doorabstract void open();abstract void close();interface Alarmvoid alarm();class Alarm 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void open()void close()void alarm()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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