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宣传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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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法宣传讲座 十八里汰中心小学 时间:2015年3月24日 地点:多媒体教室 参与人员:全体教师 主讲人:卜云河校长 主题:宣传学习教师法的相关知识,以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3月24日下午,我校利用活动课时间,举办了一场宣传学习教师法的讲座。本讲座由学校德育处举办,由卜云河校长主讲。 一、教师概述 教师的法律概念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
2、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教师的地位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1966年1
3、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
4、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5、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一)教师培养的含义 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教师职前教育。我国教师培养主要是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而进行的。 (二)师范教育的举办 1.教师培养机构。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现在逐渐从原来的“三级师范教育”从“两级师范教育”过渡,逐渐取消中等师范教育。 2.教师培养的形式。就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1)“定向型”师范教育;(2)“开放性”师范教育;(3)“混合型”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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