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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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主 任 :何树山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
2、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相关企业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和活动。符合本规定鼓励和支持的相关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一般不超过该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第四条 【高指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投资、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第五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
3、细则制定与实施。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第六条 【年检】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相关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第七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第二章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第八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第九条 【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扶持】 营造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同等的财税政策
4、环境,对2008年1月1日后在开发区注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的全额,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前两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第十条 【房租补贴】对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经认定和审核,给予最高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第三
5、章研发扶持第十三条 【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开发区每年设立1亿元的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审核,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 研发的企业研发机构,从事自主创新研发活动,三年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引导和促进企业的自主研发。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匹配资金】开发区设立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每年择优对列入国家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匹配。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 化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匹配资金;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匹配资金。第四章 重点产业及领域扶持第
6、十五条 【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每年设立300万元的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软件企业的发展;每年设立10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至35万元的资助。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经营扶持】对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第十八条 【生物医药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创业
7、领军人才可获得“天津市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资助。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生物医药领域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0万元经费资助(含200万元项目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第十九条 【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扶持】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区内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比照其缴 纳的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100%的财政扶持;比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50%的财政扶持。第二十条 【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天津市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的资助。专项计划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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