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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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行政争议: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行政法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行政复议:特定的行政主体应行政争议特定当事人的申请,审查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司法行为。 行政诉讼: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举证责任:是指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规定必经对有关的主张和请求提出主要的事实根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
2、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监督行政:指国家机关和众多的社会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征收: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税(税收)和行政收费。 代执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办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请人代替该业务人发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承担费用。 执行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代执行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让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原则或国家政策,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的同意或协
3、助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预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的实体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主体为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而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空间以及时限的总和。 听证程序:指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给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效力:公定力(先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合法或违法,都应假定基为合法有
4、效。确定力(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相不稳定性,不可随意改变。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有关人员必经遵守和服从。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加以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总称。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中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论述题: 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治国已经包含着依法
5、行政的要求。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1)我国80%以上的法律都有赖地行政机关来执行和实施,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任务是最繁重的。没有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立法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 (2)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依法行政。长期以来,我国片面强调社会本位和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障。而且,由于我国实施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建设和改革,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各种强制手段,由上而形成的行政权对公民合法权益所构成的威胁也是很大的。所以要强调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3)依法治国的难点也在于依法行政。行政权力的运作特点是:行政事务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
6、事效率,实施首长负责制,并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给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长期的“人治观”的影响,时常会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越权、行政程序简单化等陋习。既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又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一、 监督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结构缺乏整合性; (二)、监督客体缺乏均衡性;(三)、监督指向缺乏逆向性;(四)、监督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行政监督机制: (一)、要切实加强中国共产党对监督行政的领导; (二)、要改革国家监督机构体系,成立主监督机关; (三)、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行政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五)、
7、积极加强监督行政发面的法制建设。案例分析:1.某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对本区公民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所在地的西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将原拘留10天的裁决改为罚款500元。张某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被告提供不出来,于是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处罚的判决。问(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的被告为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经复议,市公安局应为本案的被告。(2)本案的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每17条
8、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东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可由原告自己选定。(3)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既然提供不出作出原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那么撤销原处罚决定是完全符合这一规定的。2.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私营企业。某日,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到该公司要求报销发票,被拒绝后怀
9、恨在心。几天后,张某带着区工商局的介绍信和暂扣单来到该公司,硬说该公司仓库里的微机是走私产品,不由分说就把库房里的20台微机拉走了(开有扣押单)。虽然事后区工商局撤销了张某的这一违法行为,但尚未退回扣押的20台微机,并且其中有两台在张某强行拉走时已被损坏。问:(1)该公司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应当向谁请求赔偿?赔偿方式是怎样的? (2)该公司可否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应怎样追究张某的责任? 该公司有权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该公司应当向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公
10、务人员在行政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违法扣押该公司的微机,并造成两台微机的损坏,该公司就应当向张某所在的区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和支付赔偿金,即退还扣押的20台微机,并对已被损坏的两台微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该公司不可以直接要求张某赔偿。因为张某是以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扣押决定的。但区工商局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张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违法的行政公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安中,区工商局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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