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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阳市清风乡治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成立蔬菜种植合作社的目的,依据和宗旨为了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突破农民单独户干不了,种植业不能形成规模产业化的瓶颈,进一步推动“六方合作+保险”机制提质扩面,打造现代农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组建本蔬菜合作社。本社以服务农民为宗旨,以振兴农村经济为已任。第二条 本合作社名称和住所名称:简阳市清风乡治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清风乡汪家桥村。第三条 本合作社性质本合作社是以实施“六方合作”为平台,以农民蔬菜种植户为主体,自愿联合和蔬菜种植生产有关的蔬菜肿子生产企业,蔬菜销售企业,加
2、工企业等共同发起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 业务范围本蔬菜合作社是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第五条 本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合作社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从事蔬菜生产的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
3、例进行分配。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成员第九条 本合作社成员资格(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蔬菜种植或相关工作,达到信用评级优良,愿意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公民;(二)从事蔬菜生产,经营,加工等与蔬菜种植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团体,愿意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三)除设立人外(设立时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团体为设立人,详细名册见本章程附件(一),其他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团体,须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入社手续,经本合作社理事长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合作社成员。第十
4、条 当本合作社成员总数不足二十位时,可吸收一个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成员,成员总数在二十位或以上时,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成员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本社成员祥细名册见本章程附件(一)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权利;(三)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四)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纪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五)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
5、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长(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出资;(三)严格按照本社提供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生产,履行签定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四)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第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十四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
6、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三个月内退还纪录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长有权予以除名,并报成员大会备案。(一)拒不履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二)严重违反本社规章管理制度或生产操作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不完全履行与本社所签合同的;(四)拒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的;(五)严重损害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被除名者,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享受可分配盈余,同时本社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取消其公积金份额。在损失确认并赔偿后,6个月之内退还其出资本金。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第十七条 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
7、副理事长、执行监事(监事会)共同组成本合作社组织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计划;(四)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五)审查通过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六)审查通过与蔬菜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七)审议理事长工作报告;(八)审议执行监事监察报告;(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第十九条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
8、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条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对本社有较大出资额的或与本社交易额较大的成员,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议批准,享有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与工本表决权的表决权力和行使范围相同。第二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第二十二条本合作社成员达到八十人以上时,可设立由的成员组成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由每
9、四位成员推举一人。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第二十三条本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本社成员达八十人以上时,可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为了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确保种植社员的长期稳定收益,大幅度增加更多农民的收入,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从本社成员中提名,经成员大会选举通过后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本社理事长兼任本社经理。第二十四条理事长的职权和义务如下:(一)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
10、成员大会的决议。(二)签署合作社的股权证;(三)负责蔬菜种植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具体计划的实施;(四)按成员大会决议、代表本社与本社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签定各项经济合同,负责为本社提供蔬菜种植和技术服务,负责蔬菜的销售。(五)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六)制定合作社分设,合并,终止方案;(七)提出合作社章程修改方; (八)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任免本社工作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九)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措施,组织管理社员蔬菜种植;(十)决定和处理合作社的日常重大事务;(十一)负责新成员资格的考察审定和手续办理,负责审核批准成员退社。创造条件,为当地
11、更多的农民带来就业致富机会。按本章程规定开除不履行义务的成员。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成员达八十人以上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一至三人组成。每届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社执行监事。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一)监督理事长(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五)有权要求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及其他由理事长召集的会议,需将所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作成会
12、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其他团体、企业和个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十条 出资方式(一)本
13、社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成员按本章程规定一次性缴纳,按股权形式记载。(二)总股本130股,每股为10000元人民币;(三)蔬菜生产的周期性特殊性,入股三年内不得退股,满 本社成员间进行转让。(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向他人转让其股份);(四)成员在入股期间死亡的,不受上款约束,本社应按其继承人的要求办理股份变更或退股事宜;(五)成员在入股期间发生重大变故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社理事长推维后,变更股份或退股。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家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应当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
14、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三十三条 本社可以按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国家政府直接财政补助量化到该成员的数额;(四)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五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合作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原则分配给成员:(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分配,分配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80%;(二)按前款规定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15、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所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损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发生经营亏损,其亏损额按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述比例分摊到每个成员。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由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要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认为必须时,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与其他社合并,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分立,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
16、同意,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需要解散的;(二)三分之一成员提议召开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解用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织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之一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7、。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代表本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民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的,不予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
18、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有的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
19、项。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八条 理事长提议修改本章程。由理事长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修改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经三分之一的社员提议、三分之二的社员表决通过可以修改本章程。第五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出重大修改后,可以依法由成员大会修改本章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设立成员大会全体一致通过生效。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生效后,报登记机关备案。设立大会召开时间:2010年1月8日设立大会召开地点:四川省简阳市清风乡藕塘。简阳市清风乡治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大会会议纪要会议时间:年月日时会议地点:清风乡藕塘村主持人:江兴国参会人员:江兴国、毛加明、谢祥文、戢材水、袁义金内容:一、主持人:江兴国讲述取名治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议程。组成人员:江兴国、毛加明、谢祥文、戢材水、袁义金,本社需资金130万元,江兴国35万元,毛加明30万元,谢祥文30万元,戢材水30万元,袁义金5万元。二、 议定章程:严格执行本社议定的章程。三、经大会议定选举,江兴国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谢祥文担任,执行监事长由毛加明担任。四、经全体人员讨论后一致通过上述会议纪要。入社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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