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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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讲义框架:一、法条总揽二、员工权利义务解读三、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法条总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一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
2、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
3、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
4、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特别法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点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本讲义着重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员工权利义务解读员工权利:(一)签订安全协议权:劳动者应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5、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二)获得劳动保护权:公司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必要的安全保护。(三)获得工伤保险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保证员工因工受伤或是患职业病时得到及时的治疗。员工义务:(一)接受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案例一:缺乏岗前安全培训的恶果2001年1月26日,湖北武汉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聘到该公司工作。金乐公司在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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