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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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原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中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工作经费,力争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精神,为加快推进宁夏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宁夏201
2、2年底前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目标,考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时间紧,我区决定先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安排。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
3、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流转,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实现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推进农村地籍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数据库建设,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目的意义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
4、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等过程,从而确认农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三、基本原则 (一)调查前置、分步实施
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选择有资质的调查队伍先行安排地籍调查工作。选择1个典型乡镇新行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总结工作经验,统一技术口径,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申请登记、属地管辖 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坚持唯一性和统一性。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三)公正公开、便民利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
6、内容进行公示公告,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争取群众的广泛参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 充分利用我区第一次详查、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和201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分类面积汇总数据、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维护权属调查成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要逐宗核查,原有地籍资料凡发现登记主体变化、行政区划调整造成权属界线变化、生态移民、增减挂钩等造成权属界址变化的,要及时依法变更,补充调查,重新登记。 (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对集
7、体土地所有权申报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查,依照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及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权属、用途(土地分类)、土地面积、登记主体、登记内容和地籍资料逐宗进行全面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四、职责分工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级政府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自治区、市、县职责自治区级负责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安排部署,落实自治区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指导意见及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全区技术培训、工作进度督促检查、成果预检验收等日常事务性
8、工作,协调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跨市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市级负责本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部署,协调落实本级工作经费,调处本辖区跨县(市、区)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县级成果初验及市级数据汇总。 县(市、区)级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县级工作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协调落实本级工作经费,解决辖区内土地权属纠纷,宗地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内外业成果自查、确权登记发证、数据汇总等工作,建立县(市、区)级数据库,完成县(市、区)级地籍管理系统建设。宁夏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技术细则的制定,承担全区
9、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内外业监理工作,完成自治区级数据汇总、建立自治区级农村地籍数据库,完成自治区级地籍管理系统建设。并协助做好业务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内外业成果检查验收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本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资料,调处因涉及林权证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 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提供本级交通运输用地、河流、沟渠等相关用地权源资料。 五、工作任务及工作时限 (一)准备工作 1、成立
10、机构(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 为加强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解决确权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各市及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确权登记发证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调查队伍,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实施方案编制审核(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实际,根据本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于5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区厅于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审核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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