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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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解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9月17日颁发了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2001年11月 15日起实施。原劳动部曾于1997年7月 18日发布了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2号令是在8号令的基础上,经过2年的时间完成了修订工作。2号令的实施之日,标志着8号令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8号令曾经作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的行政规章,指导和规范了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的处理工作。一、制定2号令的必要性 (一)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锅炉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整建制划转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主体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遵循法制化、规范化和依法行政的准则和要求,将行为主体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地改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二)8号令的适用范围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包含特种设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与锅炉等设备一并划转到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内机动车辆八类设备。(三)国务院2001年4月21日公布了第302号令,对特大安全事故提出了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因历史原因,8号令中没有相应的内容。
3、为贯彻和落实好国务院第302号令,需要在修订时,增加相关的内容。二、2号令的主要内容 (一)2号令的适用范围。2号令适用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内机动车辆八类特种设备。(二)执法主体。依据国务院“三定方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责八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三)事故的类别划分方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这三类承压设备的共性是设备内部承载高于大气的压力。发生事故的主要破坏形态和危害是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破坏。因此多年来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是按“爆炸事故”、“损坏事故”分类的。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
4、机动车辆属机电类特种设备,而特种设备的事故现象不是发生爆炸;同时,事故分类还应考虑事故造成的破坏程度,其中包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事故的分类综合考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破坏形态诸因素。分类方法是将事故分成五类: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特大事故(死亡 1029人、或受伤 5099人、或经济损失 5001000万元)、重大事故(死亡39人、或受伤2049人、或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严重事故(死亡12人、或受伤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100万元、或无人员伤亡的爆炸事故)和一般事故(无人员伤亡的非爆炸性事故)。各类事故都有明确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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