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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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要:通过在农民工的主要流入地之一上海市进行的问卷调查,可发现农民工问题的主要表现。这些问题深刻反映出农民工的基本特点、主要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基本特点;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上海市是农民工主要流入地之一,宝山区又是上海农民工的主要聚居区。因此,宝山区的农民工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全国农民工的普遍问题。在参加20062007年“长三角16城市农民工现状调查”时,我们对上海宝山区农民工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506份。根据506份调查问卷的分析,笔者归纳出农民工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一、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一)农民工的年龄结构及文化程度。从
2、性别年龄结构看,农民工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从性别上看,样本数据中农民工男性占69.8,女性占30.2。1650周岁年龄段的青壮年劳动力占94.1。40岁以下的占76.7,30岁以下的占38.1。这说明,农民工以男性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从受教育程度看,农民工以初中、高中为主。宝山区506名被调查的农民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占12.1,初中文化程度者占59.9,高中文化程度者占22.5,二者合计占82.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占5.5。说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以初中、高中为主。 (二)农民工的工作状况。从农民工工作的整体情况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和集体企业。农民工广泛分布于各行各业,但主要分布于
3、五大行业,即商业、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和饮食业,这五大行业占农民工就业总数的83.7。从工作单位性质看,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和集体企业,三者占86.9。其中在个体户打工或自己经营个体的占39.5,在私营企业打工或自办企业的占32.6,在集体企业打工的占14.8。另外,样本数据显示,农民工换工作的频率不高,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占74.5,两年以上的占59.9,三年以上的占47.8,他们在上海换过一次工作的占40.7,换过两次工作的占12.3,没换过工作的高达33.4,换工作超过两次的农民工仅占13.6。分析表明,农民工收入水平差别较大,最高收入有每月10 000元的,但也有个别的学徒工
4、,竟然一个月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 (三)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情况。从执行劳动保护标准方面看,用工单位对劳动保护很重视并能执行的占60.5,比例比较高,不重视的占16.2,其中非常不重视的占1。从参加综合保险方面看,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的比例是36。根据政策规定,雇佣农民工的单位有为农民工缴纳综合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如果除去自谋职业的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占应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的48.8。另外,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都能拿到社会保险卡,对农民工来说,这也是他们参加综合保险的凭证。但事实上,宝山区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并非都拿到社会保险卡,拿到社会保险卡的比例是48。造成这
5、种状况的一个原因是,单位虽然也为农民工缴纳了综合保险,但由于社会保险卡是通过单位发到职工手中,部分单位在发放社会保险卡时就截流一部分,然后让参加综合保险的和没有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共享这个账户上的资金。 (四)农民工的居住情况。农民工大多自己租房居住,占比是61.1,其次是在单位宿舍居住,占24.3,自己买房的占5.7,住工棚的占5.3,住在雇主家的占2.2,寄住亲友家的占1.2。农民工的平均居住面积是10.56平方米,最低居住面积仅2平方米,最高居住面积则高达50平方米,居住面积高的是那些在上海买房子的农民工。 二、农民工调查数据凸显出的几个问题 (一)工资保障问题 1.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
6、在宝山区工作的农民工,每月工资不超过1 000元的占44.5,低于2005年度上海市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 235元的占89.3左右,低于全国200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533元的占71.3左右。但与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查报告公布的2005年全国农民工工资数额在300至800元的占68.52相比,宝山区的相关数字则是20左右。 2.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在被调查者中,有18.6的农民工认为,工资收入与相同岗位的本市人员相比存在较大差别。 3.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工工资也同样要执行国家最低工资制度,即企业不得低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最
7、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宝山区农民工工资低于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750元的占11.5左右。 4.农民工加班情况普遍存在,且加班工资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宝山区农民工每月休息时间平均为3.37天,休息三天及三天以下的占44.1,一天都不休息的占31.2。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的仅占32.6,有67.4的农民工每天都加点。工作810个小时的占45.3,工作1012个小时的占16.2,有5.9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有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达14小时以上。这反映出有近24.3的农民工的加班时间超出了国家允许的加班时间。外资、合资和股份制企业,虽然发加班工资,但不按照国家标准发放。
8、合资企业不发加班工资的占22,按平时标准发放的占26,按高于平时标准但低于国家标准发放的占48。股份资企业不发加班工资的占40,按平时标准发的占40,按高于平时标准但低于国家标准发放的占6.7。(二)综合保险问题 1.综合保险入保率较低。在宝山区,农民工综合保险入保率不高,仅占35.9,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占62.9。有62.9的被调查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建筑行业中的被调查者有36.9的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 2.综合保险参保率较高的是合资、股份制、外资和国有企业,个体、集体和私营企业参保率较低。在国有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75,没有参
9、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25。合资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95.7。股份制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占93.3。外资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占75,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25。个体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仅占13,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86.5。集体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占56,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42.7。私营企业中,参加综合保险的仅占37,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占63。 (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 1.农民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普遍存在看病难问题。在有效问卷中,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的比例仅占38.4,占61.6的农民工要自己掏腰包支付医疗费用,只有38.4的农民工有可能用医疗保险账户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农民工
10、平均每年就医花费201.30元,到药店买药花费7l_90元,平均每年医疗支出273.20元,单位平均报销医药费只有7.14。就医花费最高的达30 000元,到社会药店买药的最高达2 000元,但单位报销医药费的最高只有1 500元。这说明农民工在医疗方面还存在着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2.儿童计划免疫难度大。农民工的流动性大,从而给农民工子女的免疫工作带来难度。 3.计划外生育居高不下。农民工妇女计划外怀孕事实被发现后,管理人员往往会上门反复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但农民工妇女大多数不愿采取补救措施,往往以搬家方式来规避检查。同时,在管理过程中,农民工妇女的户籍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现居住
11、地政府的工作,突出表现是现居住地发现农民工妇女计划外怀孕事实后向户籍地通报,户籍地政府相关部门反馈信息或一起进行说服教育的不超过10。因为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农民工的计划外生育仍居高不下。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建设,增强为农民工服务的意识。要建立未成年农民工登记制度,一旦发现企业未经登记而使用未成年农民工,要给以严惩。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应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将权益保障活动制度化,把临时活动转化为政府的一项常规工作、一项责任和义务。要增强对农民工的服务意识,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源头互动”制度,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建立农民工流入地和流
12、出地政府之间信息交流制度,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和女性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地方政府可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有拖欠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工资纪录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另外,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农民工工资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监督农民工的同工同酬问题、最低工资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法律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三)加强劳动保护执法力度。第一,严惩雇用农民童工的行为。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加重其使用农民童工的成本。尤其是对企业主管人员,政府要依法予以
13、处罚。第二,强化工时审批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强化企业工时制度的审批,在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时,要严把审批关。对实行计件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审查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是否合理。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的加班做法是否违法。 (四)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首先,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国家政策,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住院保障问题。现在,有些地方的医疗保障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以上海为例,上海实行综合保险制度,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住院保障全部纳入综合保险制度。上海综合保险制度有利于全面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但
14、从执行情况看,这一目标在宝山区企业执行中却遭遇不小的尴尬。35.9的综合保险入保率,充分说明了企业对综合保险制度的漠视。其次,要加强执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不及时交纳医疗保险的企业处罚的力度,对那些想方设法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义务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最后,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及其高管的行政处罚力度。对违反国家工时制度、劳动保护制度、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两次处理,企业没有彻底改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巨额罚款、勒令停业整顿、提请司法机关冻结企
15、业银行资金,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企业主管人员在一定时间内独立或合伙、合资开办企业,或担当企业高管。 劳动合同法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正式施行,在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农民工中,有些人虽然知道有这部法律,但不知道究竟和自己有多大关系,有些人则根本不知道这部新法。虽然他们知道老板不和自己签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是不合理的,却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农民工普遍关注的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知名律师徐玉领。 记者:徐律师,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农民工的作用有多大 ? 徐玉领: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整个劳动市场的秩序能够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劳动者进
16、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但相对于城市职工,身为弱势群体农民工权益更易受侵害。以往对农民工突出问题的保护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中,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如今农民工作为普通劳动者的一部分,其所享有的各种权益,通过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记者:据我们所知,农民工向各类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被拖欠和工伤索赔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在这两
17、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 徐玉领:这两种情况的确是农民工需要维权的主要方面。无论是工资被拖欠还是工伤索赔,首先都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最主要最直接证明便是劳动合同。该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
18、订劳动合同,那么一旦产生纠纷,农民工只要拿出工作证、上岗证、出入证、工资条、工友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一年内用工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因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违规成本加大,所以现在建筑、服务等领域的一些单位主动找到农民工来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可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应付金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
19、付赔偿金。 此外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这个群体一种快捷的维权途径。 相对于其他劳动者,从事低端劳动的农民工更迫切需要工伤的社会保障。有些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了很多年,很可能因为一次工伤事故,将多年的积蓄花光并欠下巨额债务,对整个家庭的影响较大。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对社会保险的事情有明确的约定;另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状况与公民或劳动者的需
20、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状况更是令人担忧,有很多应保未保的情况,甚至还有些地方、有的社会保险并没有把农民工列为应保对象。社会保险水平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总是难免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受伤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社会保险问题实际上就转化成了受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了。很多农民工工作受伤后,要向单位追讨相应的待遇或赔偿,这样,就谈不上是得到社会的保障。 记者:对于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常遇到的如证件被扣、试用期待遇低下、劳务派遣等问题,您能谈谈新法是如何规定的吗 ? 徐玉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
21、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随着新法的进一步施行,会对肆意扣押证件等问题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农民工面临的问题还有试用期待遇低下,据我们了解,有些服务行业的试用期工资非常低,有的甚至低于正式用工后工资的 50% 。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工资额度加以明确,即
2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规定了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的主要对象就是农民工。因此劳动合同法设一专节规定该制度,值得关注。另外重要的一点是规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不可能再像以往一样互相推卸责任,农民工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两家单位主张权利。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农民工
23、无论是在何种经营模式下,就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都可以向发包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追索。 记者:用人单位应自用工日起一月内与劳动者订书面合同,本法自今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是还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农民工手中无合同的情况,应怎样解决这个问题 ? 徐玉领:确实农民工常常会面临“要合同还是要工作”这样一个两难选择。所以监察部门应发挥更大的作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另外,农民工在签订合同时应签两份,并且两张合同都应有单位签章,单位留存一份,劳动者自己手中一份。 国家很重视劳动市场秩序的调整。新的劳动合同法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待于司法解释及配套细则。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同时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4、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也正在进行审议,相信随着法律的逐步健全,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2011 / 2 171 劳动合同法 与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 徐 伟 朱伯玉 摘 要: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经 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矛盾。基于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 等调查统计资料,分别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参加社会保 险、劳动安全条件、侵害农民工休息权、农民工的组织化程 度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视野下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进 行了分析,这对于正视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现实,保障 农民工劳动权益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关系;劳动权益 中图分类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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