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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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颁布日期】2003.4.24 【实施日期】2003.4.24【颁布单位】财政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 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编制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第四条 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主管机关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第五条 年度财
2、务会计报告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封面至少应当载明银行的法定名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在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目录应编制在显著位置,并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第八条 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及向社会公开披露。第九条 银行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时,银行应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全文刊登在该行网站上,同时至少在一种财政部指定报纸上刊登。第
3、十条 银行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后,应当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主要办公地点和营业场所,以便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查阅。第十一条 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银行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使董事会相应权利的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行长负主要责任,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负次要责任。第十
4、二条 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第二章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内容第一节 重要提示第十三条 银行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文本扉页刊登(但不限于)如下重要提示:本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5、性,理由是:,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关注。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银行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注意阅读。第二节 银行基本情况第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如下基本情况:(一)银行法定中、英文名称。(二)银行法定代表人。(三)银行注册地址,银行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银行国际互联网网址。(四)银行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备置地点。(五)其他有关资料:银行
6、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银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银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第三节 财务会计数据第十五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银行在披露“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还应同时说明调整的主要项目以及涉及金额。第十六条 银行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银行前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等。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
7、总额)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年初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年末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资本增值率(本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第十七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资产质量和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的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银行也应披露按四级分类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三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同时银行还应披露呆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比率和数额、各项准备的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
8、,本年度呆账核销数额,以及本年已核销呆账的回收数额。第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表内应收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额、本年收回数额和年末余额。第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应付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应付利息具体提取方法、年初应付利息余额、本年提取应付利息、本年已付利息、年末应付利息余额,以及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应付利息保有率计算公式如下: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年末应付利息余额年末付息存款余额第二十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披露年度末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以及计算方法。第二十二条 银行
9、应披露截至年度末应消化而尚未消化的各种历史包袱,包括(但不限于)未提足的应付利息、未冲销的表内应收利息、未核菹的呆账、未摊销的房改损失、待处理案件损失、待结安诉讼费、待摊销各种挂账费用、待处理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损失等项目和金额。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年度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金额,预计处置损失。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年度末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金额、户数、当年损益。第二十五条 银行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一)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银行应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二)境内外、本外币业
10、务合并反映。(三)银行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他业务数据和指标,包括存、贷款总量和增量、市场份额等,但需注明资料来源。(四)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期的数据。第四节 股东情况第二十六条 银行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二)持有本银行以上(含)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如前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三)对银行控股股东(包括银行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银行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银行董事会组成、左右银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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