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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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国际经济法的学说(一)狭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二)广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一)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
2、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三)其规范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主要由实体规范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体系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构成因素:1、物质因素重复适用;2、心理因素法律确信 (2)分类:1、强制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惯例任意性规范较多,人们普遍将其称之为“国际经贸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
3、三、联大规范性决议 四、国内立法 (一)统一制调整国内民商事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国内也适用于涉外,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以及各类经济法统一适用于对内和对外民商事、经济关系。(二)分流制国家将民商法规范立法实行统一制,对经济法规范立法采用分流制,即制定专门的涉外经济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许多发展中国家采用此模式。五、辅助性渊源判例和学说六、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但其实施都须由各主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结合本国实际予以完全或修订后采纳。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 概述一、自然人二、法人三、国家: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的问题:(1)有限豁免制 (2
4、)绝对豁免制四、国际经济组织第二节 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概念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法律特征:1、规模性 2、跨国性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母公司子公司 2、总公司分公司三、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一)各国理论与实践1、
5、有限责任原则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各自财产承担外部债务责任,而不论债务 形成是否由母公司过错所致。2、整体责任说将母公司与子公司视作一个整体,不分母、子公司,要求整个实体来承担责任。3、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责任:一是以传统有限责任原则例外为根据揭开法人面纱,追究母公司责任; 二是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予以直接规定。(二) 母公司承担责任依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与子公司享有的自主性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被 剥夺的程度来决定母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1、 母公司不承担责任当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决策、 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独立地承担外部民事责任
6、时,依有限责任原则,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不负责任。2、母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子公司在某些事务上的自主性因母公司的干涉、控制而被剥夺,由此给予子公 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因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3、母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子公司因母公司的控制而完全丧失自主性时,母对子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渊源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1、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
7、支付的法律 2、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 3、国际许可证贸易的法律 4、政府管理国际贸易的法律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在判断合同的国际性时,它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代表机构所在地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
8、同。(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其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卖卖合同。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 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买卖; 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 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4、销售合同公约内容范围: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涉及:a.买卖合同的
9、效力;b.货物的所有权;c.产品责任5、销售合同公约适用非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可约定不适用该公约 双方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二)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1、我国的两项保留(1)对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的保留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而该第三国亦为公约的缔约国,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2)对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合同形式:在合同法生效后,而我国政府尚未宣布撤销核准书中所作之合同形式保留之
10、前,我国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仍然有效。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另一方当事人之营业地所在国为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仍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对于我国当事人与非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应适用我国法律,则有关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如果今后我国政府宣布撤销对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保留,则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在该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亦可采用口头形式,但下述第四点所列的国家除外。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匈牙利、乌克兰等国在参加销售合同公约时,也就与合同形式有关的条款作了类似于我国的保留。这样,如果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的当事人进行货物买卖时,则有关的买卖合同
11、仍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四、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简称Incoterms2010)1、E组。EXW ,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1)卖方的责任: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工厂、工场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交货义务; 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2)买方的责任: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 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3)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2、F组。FCA ,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 , Free Alongside
12、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1)卖方的责任: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 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买方的责任: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等。(3)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FAS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 FOB装运港、买方指定船舶货物是否越过船弦 FCA在指定的时
13、间和地点货物交付承运人(4)注:在FCA术语中,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当货物装上买方或其指定人所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尚未卸离卖方运输工具,但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5)运输方式:FCA任何运输方式; FAS、FOB海运和内河航运3、 C组。CPT ,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FR , C
14、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1) 卖方的责任: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 货物保险条款险别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 和CIP术 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
15、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买方的责任:在CFR和CPT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 中,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3) 运输方式:CPT、CIP任何方式的运输 CFR、CIF海上或内河运输4、 D组。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place),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港口或运输终端)DAP , 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 Delivered Duty Pa
16、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他(2000): DAF ,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
17、的地);(1) 卖方的责任:除DEQ外,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或目的港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买方处置即 完成交货。DEQ术语中,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付于买方,而完成交货义务; 承担货物交付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在DDP术语中,卖方不但要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 关手续,还要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并交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2)买方的责任:承担货物在目的地(港口)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除DDP贸易术语外,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3)运输方式:DAT、DAP、DDP、DDU任何运输方式 DES、DEQ海上和内河航运 DAF陆地交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18、第三节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1)交货地点合同规定的地点 货交给第一承运人 附属义务 (2)交货时间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 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 合同无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承担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责任(1)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 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货物
19、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 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 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所有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a.卖方应确保其交付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b.例外:一是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二是第三方提起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的原因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 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应由买方自己承担责任。3、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所有权: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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