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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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自愿入股,同股同利; (二) 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 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四) 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
2、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企业应当经出资主体同意,集体企业庆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有关出资者同意。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第八条 产权界定应当由企业、出资主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企业应当将产权界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部门确认,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资
3、产评估报告;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对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予承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原有国有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金,也可以由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或者实行融资租赁。作为借入资金的,由企业按照规定向资产所有者缴纳资金占用费;实行融资租赁的,由企业按照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原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转入成立后的股份合作企业,继续用作支付职工奖金和工资,或者折成职工
4、个人股份。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 市属企业,须经市级主管委、办、局或者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批准。 (二) 区、县属企业,须经区、县体改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准。 (三) 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或者出资者意见。 (五)产权归属证明。 (六)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 审批部门要求提
5、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并应当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 企业的经济性质; (三) 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 企业注册资本; (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 (六)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七) 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 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十一)
6、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十二)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三)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五)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筹备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行业资质、等级证继续有效;企业成立后,应当及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和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
7、投资成立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入股。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设置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以及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股权,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 (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投入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股股东称职工股东。 (二)集体共有股,是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划归企业劳动群众集
8、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机构持有。 (三)社会个人股,是指非本企业职工的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该个人所有。 (四)社会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法人持有。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认购股份。企业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每个职工认购股份数额的上限和下限,规定企业经营者和生产经营骨干认购的股份数额。 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应当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51%。特殊情
9、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 第二十条 企业不印制股票,由企业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出资赁证和分红依据。 股权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企业名称; (二) (企业登记日期; (三) 企业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股权证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股权证书由企业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股东应当与职工股东同股同利,其具体权利和义务,由企业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中暂不入股的非股东职工,待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不得以职
10、工未入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企业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或者退股。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并办理过户手续;在同等条件下,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职工购买的经转让的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为职工个人股。 各类股份的转让一律以股权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股东退休、调出、辞职或者被辞退、除名以及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企业也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用法定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收购,并依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股份转让和收购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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