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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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安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意见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动态巡查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按照管辖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法,对所辖区域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以及各种测绘行为进行动态巡查检查的工作责任制度。第三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要贯彻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
2、惩、巡查与抽查、部门联合与群众媒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四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由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组织实施,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承担。 第五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应当配备动态巡查所必须的车辆、通讯工具及其他办案器材,落实工作经费,为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提供方便和保障。 第六条 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0482-、0482-12336,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畅通举报渠道。 第二章 区域和职责 第七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3、和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要按照管辖行政区划各负其责,形成从上至下动态巡查网络体系。 第八条 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苏木)、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村(嘎查)结合部、乡(苏木)、镇行政区内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
4、地区域。第九条 盟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动态巡查主要职责:(一) 研究和拟定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相关文件和制度。(二) 监督和检查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三) 对本级和下级巡查人员情况和巡查效果进行考核。(四) 每年对动态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和上报。第十条 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动态巡查只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盟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二)负责全盟范围内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各区域的巡查工作。 (三)重点巡查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5、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巡查工作。 (四)处理全盟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各旗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动态巡查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所在旗县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二)定期组织所在旗县市统一巡查和跨乡(苏木、镇、办事处)互查活动。 (三)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重点巡查,绘制巡查区域标识图,并对各乡(苏木、镇、办事处)一级巡查区域重点抽查。 (四)处理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上报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汇总和分析动态巡查情况,每月向执法监察科报送动态巡查月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旗县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主要职责: (一)建立动态巡查工作制度,绘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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