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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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哪些优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但究竟采用哪一种标准,则各国均有不同的情况。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确定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关键是要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代表处机构所在地的处所就不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意义上的“
2、营业地”。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它们是代表其本国公司进行活动的。因此,某国当事人和外国公司驻该国的常驻代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仍然具有公约意义上的“国际性”。根据国际性的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它会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其次,它会受到有关国家政治、经济等条件的影响;最后,它还会受到运输、保险、关税等许多因素和相关程序的影响。(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究竟什么是货物,或者货物是如何确定的,国际组织对此也曾经过长期探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1
3、)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4)各种债券或者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公约主要适用以商业为目的的有形的动产销售。在以上六种被排除的标的物中,有的是属于特殊贸易的标的物,这些特殊买卖要统一起来比较困难,如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属于消费品买卖。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产品责任法,而且都是强制性法律,为了避免法律冲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其排除在外。有的则不属于货物的范畴,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等,电力在许多
4、国家也不被列为货物的范畴。拍卖情况比较复杂,各国对拍卖也都定有自己的专门法律,由于拍卖一般要受拍卖发生地国家法律约束,因此,公约将拍卖留待拍卖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去管辖。对于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与一般国际货物买卖有根本的差别,当事人之间无法洽谈合同的条款,而且买卖的方式和效力要受有关国家的特殊法律规则的支配。而船舶、飞机等买卖要受各国国内法的拘束,难于统一,因此也都被排除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买卖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
5、揽合同等的重大区别。例如,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并不将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取得的是船舶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出租人取得的是租金而非价款。2. 简述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一,交易条件必须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协商确定;第二,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三,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都得适用同一法律来追究其违约责任。2.缔约自由。当事人享有自愿依法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3.公平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该是公平的,管理人应该维护双方的利益。4.信守合同进出口合同是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具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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