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及行政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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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监督及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常见的社会监督方式有社会公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 (1)信息公开服务平台 现行条块分割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制约影响了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机制的建立。由于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行政监督机构无法全面掌 握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且传统的现场监督、书面报告审核等监督方式,无法有效约束招标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弄虚作假、捏造诬告等行为难以有效遏制的重 要原因。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迅速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已经广泛意识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是促进行业健康
2、、科学发展的必然趋 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各地推动建立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此打破行业和地方分 割界限,推动市场信息一体化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集中公开、动态共享服 务,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2)信息公开的环节和内容 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环节一般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审查、信息传输发布等几个环节。信息采集是指信息发布平台和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收集和交 换相关信息。招标投标采集的信息应该通过判别、筛选、分类、排序、分析等流程加工处理,使之能够
3、满足公开发布需要;同时,发布信息应当经过信息审查、网管 等相关责任人员审查验证,确保公开信息的正确、规范、安全并与保密要求不发生冲突。为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机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对依法 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应当及时规范交换和无偿提供动态公开共享服务;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招标投标公开发布的主要信息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可以公布的开标和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等信息;招标投标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信用等市场公共信息。 行政监督
4、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 1)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要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监督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招标投 标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
5、事 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属于行政监督管理范围内,而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凭借其行政权力违法进行干预(如:强令 招标人将采购项目交给行政机关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自行做出违反本法的行政性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本地区、本系 统的投标活动等),否则就是越权或滥用职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渎职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 责任。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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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监督 行政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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