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公司法律制度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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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首页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5-8节)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次课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司的利润分配等内容;了解有关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等法律规定;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教学重点: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司的利润分配和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教学难点: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的利润分配。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二)讲授新课(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四)本章小结(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5-8节)教学目的与
2、要求: 见教案首页内容教学重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教学难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时间: 2学时教学过程:(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引例2005年,A有限责任公司、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和C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名为D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儿童服装。三家股东订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其中:A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人民币120万元;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5%,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180万元人民币;C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100万元人民币。公司章程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2010年,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经清算,尚有资产价值120万元人民币,公司债务高达180万元。A
3、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2000年抽回投资50万元。针对此案,请问: 1 A有限责任公司抽回投资50万元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是,如何处理?2在目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如何处理?请学生带着此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次课内容。(二)讲授新课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它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所示:(1)合并双方达成意向协议。(2)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
4、并决议。(3)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吸收合并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消灭法人资格,吸收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新设合并的,原合并各方解散,依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成立新的公司。公司合并时,成立新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解散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因公司合并而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股份转换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5、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课堂讨论一 辨析题: 1、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 2、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分析: 两种说法均错。1、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2、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分割其全部财产,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法人。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均作为新设立的公司而产生;二是一个公司从其财产中分割出一部分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变。 公司分立的程序如下所示: (1
6、)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分立的决议。 (2)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将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除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外,增减注册资本或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解散原公司、设立新公司等均与公司合并时法律后果相同。课堂讨论二 辨析题:1、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立为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原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变。2、一个公司从其财产中分割出一部分成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原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分析:两种说法均错。1、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立为两个具有独立法人
7、资格的新公司,原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2、一个公司从其财产中分割出一部分成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原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变。 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此节主要讲授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般而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在法律意义上其实就是破产程序,而不仅仅是一种清偿不能的事实状态。有关破产公司的解散与清算,见第六章。这里阐述因非破产原因而引起的解散、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事由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被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
8、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组 (一)清算组的产生。因被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自成立清算组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至少公告3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
9、讼活动。 (三)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四、清偿顺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按以下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或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清算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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