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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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发布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34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委(房管局)、消防支(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楼宇内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单位的安全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市建委 市公安局消防局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2、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楼宇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两个以上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楼宇是指多层或高层建筑。第三条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第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遵
3、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楼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第七条 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对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进行管理。第八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
4、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第九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一)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四)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楼宇内不得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不得存放实物。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使用楼宇内的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
5、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各项审批手续,按照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 产权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同一个楼宇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楼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交付物业单位管理。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单位。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物业单位约定双方安全生产投入的经费,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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