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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实施细则为了使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2008111号)及大庆市人事局庆人发200941号关于在县、区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聘用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县政府杜政办发201019号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岗位设置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
2、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二、岗位比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量,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为基准。因接收计划安置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出现政策性超编的事业单位,可以实际人数为基准进行核定。暂未核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进行核定。(二)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进行核定。其中,管理岗位
3、的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为基准;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庆人发200561号)执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包括助理和员级)三个职务层次,其岗位内部等级暂按最低等级设置,待国家和省有明确文件规定后再做相应调整。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1.广电、文化系统高级岗位不超过15%,中级岗位不超过30%;2.体育系统高级岗位不超过15%,中级岗位不超过30%;3.农业系统中的农技推广等技术密集型单位,高级岗位不超过20%,中级岗位不超过35%。其他非技术密集型单位,高级岗位不超过15%,
4、中级岗位不超过30%;4.建设系统中的工程设计等技术密集型单位,高级岗位不超过20%,中级岗位不超过35%。其他非技术密集型单位,高级岗位不超过15%,中级岗位不超过30%;5.卫生系统二级乙等以下医院高级岗位不超过15%,中级岗位不超过35%;6.成人高等教育学校高级岗位不超过30%,中级岗位不超过35%;7.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省级示范性高中高级岗位不超过35%,中级岗位不超过40%;市级示范性高中高级岗位不超过30%,中级岗位不超过40%;一般普通高中高级岗位不超过25%,中级岗位不超过35%;省级重点职业高中高级岗位不超过30%,中级岗位不超过40%;一般职业高中高级岗位不超过
5、20%,中级不超过30%;省级示范性(实验)初中高级岗位不超过30%,中级岗位不超过50%;市级合格初中高级岗位不超过20%,中级岗位不超过40%;一般初中高级不超过15%,中级岗位不超过30%;省级示范性(实验)小学高级岗位不超过5%,中级岗位不超过50%;市级合格小学高级岗位不超过4%,中级岗位不超过45%;一般小学高级岗位不超过2%,中级岗位不超过35%;重点进修校高级岗位不超过40%,中级岗位不超过50%;规范进修校高级岗位不超过30%,中级岗位不超过45%;一般进修校高级岗位不超过25%,中级岗位不超过40%。8.其他系统高级岗位不超过15%,中级岗位不超过35%。(三)事业单位专业
6、技术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岗位;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副高级岗位。对工作业绩、水平能力特别突出的,经报请市人事局核准,可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进行设置。(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辅助系列的等级不得高于主系列,原则上只能设置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五)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设置,严格按照黑政职办2003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执行。在此范围之外的,一律不予设置政工岗位。已取得政工职务人员,必须竞聘与任职资格相关的政工岗位。(六)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10%。在已核定的政工岗位设置限额内,高级政工师不得超过政工人员总数的15%
7、,政工师不得超过政工人员总数的30%。(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与所竞聘岗位专业不符的,采取单位考核或民主测评方式,由单位领导班子对这部分人员任现职、现岗位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表明该同志能够胜任岗位需要的可以参加竞聘,竞聘上岗后应申报同级改职,逐步实现岗职一致、专业对口,考核或测评未通过人员必须低聘。(八)事业单位原已被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可以继续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今后,县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工代技” 或“工代干”人员。(九)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经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聘用,同时占用两
8、个岗位职数。(十)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隶属同一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三、聘用条件(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该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进行确定。其任职的基本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六级职员岗位
9、,须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管理岗位分类详见附件5)。(三)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事业单位在不违背上述基本条件情况下,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的具体竞聘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分类详见附件5)。(四)竞聘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竞聘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
10、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详见附件5)。(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岗位竞聘,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聘用的,可以不占核定的岗位数额:(1)获得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或市级以上战线表彰荣誉称号的;(2)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3)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三年);(5)长期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在乡镇期间累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满20年以上的,现仍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6)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专业人才。上述荣誉称号的获得时间,应在上一个
11、聘期内取得(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在下一轮岗位聘用中原则上不再重复使用。四、聘任程序(一)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岗位结构比例以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分类,合理设置聘用岗位,并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聘用工作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和聘用工作方案经县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定,由县人事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二)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办法、待遇和其它有关事项。(三)具有资格人员,对照岗位提出聘用申请。(四)单位组织拟竞聘人员公开竞岗,包括本人述职、考试、考核、民主测评、政绩业绩成果展示等。(五)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公
12、示时间为一周。(六)经公示无异议后,实行分级聘任,履行聘任手续,并由行政领导与受聘人签订聘约。聘约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相应待遇、辞职、解聘、违约处罚等。同时规定聘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事业单位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况,由县人事部门及时报市人事局备案。五、聘期管理(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6.严重失
13、职、渎职的;7.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能改正的。不在上述情形之列的,聘用单位不得解聘受聘人员,但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受聘人员,可以低聘。(二)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意见中解聘条件的;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聘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1.用人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3.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通知
14、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五)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由其承担责任。(六)聘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或部门应认真对受聘人员的工作学习情况及履行聘用合同情况进行任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下一轮岗位竞聘,被聘上岗后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六、其它事宜(一)各单位要将工资分配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实行评聘分开,以岗定酬,易岗易薪。(二)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人员的业绩、能力、贡献大小进行岗位聘用,可高职低聘,但不能低职高聘。(三)各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外出打工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参加竞聘。(四)提前退休、离岗休养及公派外出学习一年以上的不在岗人员,不参加聘用。(五
15、)关于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庆人发200941号文件规定的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本着因事设岗的原则,合理设置本单位岗位。主要内容:1、单位现状,包括编制数、现有职工总数、现有管理、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数等。2、在各层次岗位的设置中,执行岗位结构比例的标准及所设管理、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数。3、按高、中、初不同层次,列出具体的岗位名称及数量。此方案制定后,填写大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审批表(见附表)。(六)关于各单位聘用工作方案。以县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聘用范围、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幅度、各层次岗位设置数、任职条件、聘任程序等。其中聘任范围
16、要列出每个具体基层单位;聘任程序应包括公布岗位、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组织决定、张榜公布、签订聘约等内容。(七)关于上报审批材料1.各系统、各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含大庆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聘任工作方案及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报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2.聘任工作结束后,各系统、各单位填写大庆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庆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名册(附件3)、不占岗位数额聘任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4)、大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附件6)。以上材料(大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除外)一式两份,均报县人事局,并
17、上报软盘(用WORD文档编辑),由市、县人事局建立聘任工作管理台帐,进行统一管理。(八)关于总结验收工作及聘后管理1.各单位在聘任工作结束后,要形成聘任工作总结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县人事局并申请验收,县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聘任工作进行验收,同时要接受市验收。2.事业单位各岗位设置原则上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经县人事、编制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后,在一个月内到专业技术干部管理股、工资股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3.按庆人发200941号文件要求,县人事局在加强聘约管理的基础上,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考察聘期内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对于聘期内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按相关文件执行。附件:1.大庆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请表2.大庆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3.大庆市县(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名册4.不占岗位数额聘任人员情况统计表5.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6.大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