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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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5.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
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6.加油站和储油库; 7.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备注: 1)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2)非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区(县级市)环保局核发和管理; 3)建筑施工单位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区(县级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三、申领条件1.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3)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有符
3、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6)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7)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8)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9)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2.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2)有符合国家和
4、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5)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6)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施工单位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2)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3)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4)具备噪声
5、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四、办理程序申请和受理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审核颁发公示领证 五、审批时限 经办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听证所需时间)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报批需提交的资料 1、新建项目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3份);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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