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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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 罚 标 准裁 量 情 形裁 量 幅 度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罚款。(二)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2、复原状,处7万元罚款。(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万元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一)日取地表水100 m3或地下水50m3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二)日取地表水100-1000m3或地下水50-100m3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
3、罚款。(三)日取地表水1000-2000m3或地下水100-1000m3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罚款。(四)日取地表水2000m3或地下水1000m3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3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一)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罚款。(二)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及
4、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5万元罚款。(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处10万元罚款。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拖欠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罚款。(二)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罚款。
5、(三)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5倍罚款。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能够按照执法机关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免予罚款。(二)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停止使用,但积极进行改正,并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三)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停止使用,虽然进行改正,但超过纠改限期拖
6、延半年以内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四)阻挠执法检查或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6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限期补办手续,且被批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7、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处5000元罚款。(二)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但自行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可以处2万元罚款。(三)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补办未被批准的,不按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行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万元罚款。(四)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不拆除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行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万元罚款。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
8、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查实后改正的,给予警告,免予罚款。(二)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已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但尚未开工建设取水工程,经查实后改正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无效,处4万元罚款。(三)提供虚假材料,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前被揭穿的,处4万元罚款。(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10万元罚款。8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取水许
9、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持续一个月以内,限期内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二)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持续时间三个月以内,限期内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三)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持续时间六个月以内,限期改正的,责
10、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四)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持续时间十二个月以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9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一)不按规定内容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二)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三)拒不报送
11、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免予罚款。(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态度恶劣,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批评教育改正。但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罚款。(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态度恶劣,经批评教育
12、仍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污染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二)造成轻度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三)造成中度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四)情节严重造成重度污染或水污染事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10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
13、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未安装计量设施时间在一个月以内,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罚款。(二)未安装计量设施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未按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罚款。(三)未安装计量设施时间在二个月以内,限期内改正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5000元罚款。(四)未安装计量设施时间在二个月以内,
14、未按限期内改正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2万元罚款。(五)未安装计量设施时间在二个月以上的,吊销取水许可证。11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二)故意损坏或
15、采用其它手段使取水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5000元罚款。(三)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1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冒
16、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罚款。(二)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4万元罚款。(三)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6万元罚款。(四)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建成,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8万元罚款。(五)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建成,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责
17、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罚款。(六)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未形成取水事实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4万元罚款。(七)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形成取水事实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罚款。1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防洪法第五十六条、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
18、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款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基本无影响,积极配合执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给予警告,免予罚款。(二)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违法
19、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3万元的罚款。(四)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5万元的罚款。(五)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8万元的罚款。(六)对行洪、河势及水工程影响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
20、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0万元的罚款。1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免予罚款(二)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 元10000以下的
21、罚款1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防洪法第五十八条、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一)水工程正在建设,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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