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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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1 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规范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生
2、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事故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2事故分级)。(2)超出辖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辖市(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3)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救援应坚持依靠科学的原则,发挥
3、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坚持企业自救原则,事故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辖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
4、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按规定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市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2 事故分级依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
5、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级。2.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2.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2.3 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
6、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2.4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 组织体系常州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3.1 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委会为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
7、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办事机构。市安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即是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平时为市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决策咨询,紧急状态时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3.2 现场指挥部工矿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应急小组。3.3 辖市(区)政府组织机构各辖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建立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4 预警预防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8、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推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上报企业所在地的辖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4.2 预警级别根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
9、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4.3 预警预防行动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5 应急响应5.1 信息报告工矿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当地公安110报警,同时报辖市(区)政府和安委会。辖市(区)政府和安委会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安委会,较大级或以上事故,市政府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
10、或单位可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5.2 分级响应5.2.1 I、I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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