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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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次岗位设置管理适用于具有事业编制且在岗工作的教职工。同时也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来以事业编制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岗位类别及等级(一)岗位类别1我校岗位设置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2经赤峰市人社局核准,我校共设置专业技术岗位1858个,其中,高级岗位688个(正高级岗位13
2、1个,副高级岗位557个),中级岗位929个,初级岗位241个;管理岗位299个;工勤技能岗位110个。(二)岗位等级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分四个等级,副高级岗位分三个等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2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按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三、岗位设置原则(一)按照赤峰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结合各单位人员现状和未来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各类岗位。(二)坚持以教师岗位为主体,注意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重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三)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和激励各类骨干力量。(四)学校控制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四、教师岗位设置(一)教授岗位设置方法各单位教授岗位数教授基本岗位数附加教授岗位数。1教授基本岗位数该单位教师岗位总数9%。2附加教授岗位数学科专业建设附加岗位数实验室建设附加岗位数课程建设附加岗
4、位数其他附加岗位数。 学科专业建设附加岗位数:校级重点扶持学科、校级专科品牌(特色)专业附加0.25;校级重点学科、校级本科品牌(特色)专业附加0.5;自治区重点培育学科和自治区专科品牌(特色)专业附加0.75;自治区重点学科和自治区本科品牌(特色)专业附加1;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品牌(特色)专业附加1.5。 实验室建设附加岗位数:校级示范(优秀)实验室附加0.25;自治区示范(优秀)实验室附加0.5。 课程建设附加岗位数:校级本科精品课程附加0.25;校级专科精品课程附加0.125;自治区级本科精品课程附加0.5;自治区级专科精品课程附加0.25。 其他附加岗位数:校级科研机构(中心、所等)、
5、校级优秀教学团队附加0.25;自治区级科研机构(中心、所、基地等)、自治区优秀教学团队附加0.5。上述教授岗位仅指四级教授岗位,三级教授岗位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二)副教授岗位设置方法各单位副教授岗位数副教授基本岗位数附加副教授岗位数。1副教授基本岗位数该单位教师岗位总数33%。2附加副教授岗位数附加教授岗位数1.5校级专科精品课程数0.125自治区级专科精品课程数0.25。3副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为2:4:4。(三)讲师岗位设置方法1各教学单位的讲师岗位数该单位教师编制数90%教授岗位数副教授岗位数。2讲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为:3:4:3。(四)助教岗位设置方法1各单位的助
6、教岗位数均按该单位教师编制数的10%核算。2助教一级、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5。五、思政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思政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参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执行。原则上各学院每个年级设1个专职辅导员岗。思政研系列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5.01.3。2思政研系列副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为2:4:4;中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为3:4:3;初级一级、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5。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一)其他专业技术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系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系列和卫生技术系列等。(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7、。(三)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由学校统筹设置和管理,副高级及以下岗位,采取按系列和按单位相结合的方法设置。(四)按系列设岗的,由学校统一计算各级岗位数额,并统筹掌握使用;按单位设岗的,由学校按比例计算各级岗位数额,下达到各单位。(五)具体的岗位设置比例为:1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55.01.5。2其他系列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25.31.5。获得校级示范(优秀)实验室的单位增加0.5个高级实验师岗位职数;获得自治区示范(优秀)实验室的单位增加1个高级实验师岗位职数。3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为2:4:4;中级一级、二级、三级岗
8、位的比例为3:4:3;初级一级、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5。七、管理岗位设置(一)三至六级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二)七级以下职员岗位,由人事处会同组织统战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数和全校各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岗位总量范围内进行测算,提交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各单位人员编制在3人以下(含3人)的科,设科级岗1个;人员编制在4人以上的科,可设科级岗2个,其中正、副科级岗位各1个;管理任务较重的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的科级秘书岗位,但科级岗位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政管理岗位总数的2/3。(四)教学、教辅单位的教研室、实验室、
9、研究所、中心、采编部、期刊部等不核定行政职级,相关人员的任职可由组织部门备案,其任职经历等同于科级经历对待。八、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全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并按照赤峰市人社局规定的工种目录,按需设置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二)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分别占岗位总量的2%和3%,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工勤技能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分别占岗位总量的20%、60%和15%。九、具体要求(一)各教学单位设置的教师高级岗位数最多不超过教师岗位数的55%,其中教授岗位数最多不超过教师岗位数的15%。(二)现具有教师高级职务资格人数已超过教师岗位数的55%的教学单位,首次
10、岗位设置,其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可按教师岗位数的55%核定。具有教授资格人数已超过教师岗位数15%的教学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其教授岗位可按教师岗位数的15%核定。(三)校级领导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统一设置。(四)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临床教师的岗位及结构比例单独进行核定。(五)在党政管理部门任职而兼任教学工作的“双肩挑”人员,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双肩挑”岗位一般控制在管理岗位总数的15%以内。(六)已执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但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
11、位分级,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七)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与此规定相同的办法处理。(八)各教学单位的行政业务领导设置为教师岗位。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处、组织统战部、宣传部、学院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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