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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确定书 篇1 xx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行政机关于 x年9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涉港台、涉外营业性演出的申请。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三章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准予行政许可。许可事项:x年11月13日,在国际体育中心体育馆举办‘和你在一起’巨星演唱会,邀请14名演员参与演出。附件:和你在一起巨星演唱会演出人员名单x年10月9日 准予行政许可确定书 篇2 _药监( )许准决字 号申请许可事项:_申请人(单位):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营业执照编号:_经办人姓名:_联系方式:_经审查认定,你于_年_月_日,
2、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_事项,已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现确定,准予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你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_(自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生效)。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你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材料。(印章)_年_月_日申请经办人_(签名) 机关办理人_(签名)送达人_(签名) 被送达人_(签名)送达时间:_年_月_日注:本确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机关办理人、存根各一份。 准予行政许可确定书 篇3 ( )食药许准决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3、)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号:),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详细理由,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确定:(准予行政许可的详细内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一些留意事项、技术要求、颁证等事宜的告知(机关印章)年月日 准予行政许可确定书 篇4 案号:( )交决或复执 号:(当事人)你(单位)因 (案 由) 一案,违反了 (行政惩罚理由) 的规定,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做出了 (详细行政惩罚确定书文号) 的行政惩罚确定,且你单位不服(惩罚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处理确定的复议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审理完毕。复议确定书
4、(文号)已于年 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 字第 号复议确定书。(依据不怜悯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确定实行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时间、地点、方法、方式、程序等 2、 (依据不怜悯况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如:你单位对本强制执行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罚确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复议完毕且已经送达复议确定书的,写明在送达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 职务:行政惩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5、月 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准予行政许可确定书 篇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刚好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肃穆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确定的申诉,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第四条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第五条 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确
6、定的执行。其次章 申诉案件的管辖第六条 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确定的;(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确定的;(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确定的;(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确定的。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确定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确定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确定的;(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确定的。第八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
7、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确定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确定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确定的;(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确定的。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确定的;(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确定的;(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确定的。第十条 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须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
8、诉案件:(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确定的;(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确定的;(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确定的。第十二条 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和受理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确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确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确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确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确定次日
9、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确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部作出的复审确定为最终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丢失行为实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确定的机关;(三)有详细的申诉恳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确定书、复审确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
10、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作出行政处分确定或者复审确定的机关名称;(三)申诉的恳求和理由;(四)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六条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供应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三)申诉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四)申诉书未载明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
11、申诉人,限期补正。第四章 复审和复核第十八条 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由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特地机构负责办理;由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应当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由二人承办;复审或者复核重要、困难的申诉案件,由二人以上承办。第十九条 对不服行政处分确定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确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复审确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确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缘由。因特别缘由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二个月。其次十条 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必需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其次十一条 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的确充分;(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三)定性是否精确;(四)行政处分是否恰当;(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案程序。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