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doc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皖卫农200789号)的有关精神,在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根据本指导方案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二八年二月十八日主题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门诊统筹 方案 通知抄报:卫生部,财政部,
2、省政府抄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 月 日印发 印数:800份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二、基本原则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3、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4、对医疗机构实行“金额包干、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
3、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新农合基金在提取风险金以后,原则上暂按20%的比例切块,用作门诊统筹资金。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和管理手段的改进,可以适当增加门统筹资金的比重。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门诊统筹资金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乡镇管理。四、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等有效证件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在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
4、管理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可以代表村卫生室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慢性病专科门诊:原则上先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由各县(市、区)对本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进行全面基线调查,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而定。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定在20%左右,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
5、定在25%左右;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8-1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6-8元(纯中药门诊处方的补偿封顶额可以提高1元)。原则上参合农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一般户均不宜超过7-9次。县级医院是否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如果作为门诊定点医院,建议其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不超过15%,封顶额不超过10元。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皖卫农200789号)执行。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内的药品费用。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门诊 统筹 指导 方案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