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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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避税收风险主要介绍内容主要介绍内容v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v二、增值税方面二、增值税方面v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三、企业所得税方面v四、征收管理方面四、征收管理方面2(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人取得2010年年1月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
2、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申请稽核比对。v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年1月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
3、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年1月月1日以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额抵扣。10(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
4、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办理。v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
5、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11(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5、本通知自、本通知自2010年年1月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年12月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v原规定:原规定:v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90日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内到税务
6、机关认证,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v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天内内申报抵扣。申报抵扣。v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应当自开具之日起90天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12(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7、额:v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v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v3、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购进、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半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货物或应税劳务;v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用消费品;v5、上述第、上述第1项至第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13(二)进项税额抵扣有
8、关规定(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知(财税(财税2009113号号)v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中代码前两位为位为“02”的房屋;所称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
9、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14(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v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
10、税额中抵扣。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v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套设施。15(三)销项税额计算的风险点(三)销项税额计算的风险点v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v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11、、返还利润、奖励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性质的价外收费。16(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v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v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
12、式销售货物,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v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17(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v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
13、、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v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当天;天;v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v7、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4、,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18(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70号)号)v自自2009年年1月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同情形征收增值税:v(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年1月月1日以后购进或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5、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v(二)(二)2008年年12月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年12月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9(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三)(三)2008年年12月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
16、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v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0(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
17、征收政策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号)v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值税专用发票。21(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
18、务处理(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专用发票。v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4%/222(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五)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v
1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2%23(六)增值税纳税主体特殊规定(六)增值税纳税主体特殊规定v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v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v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发1994186号):号):
20、v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4三、企业所得税方面三、企业所得税方面v(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要求(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要求v(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 v(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规定(四)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规定v(
21、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规定(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规定v(六)(六)2008年度申报特别规定年度申报特别规定v(七)核定征收管理规定(七)核定征收管理规定25(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第(条例第9条)条)26(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关于确认
22、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号)号)v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确认收入实现时间:v(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v(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品时确认收入。27(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
23、收入。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认收入。v(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8(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件的,如
24、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v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29(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一)收入确认有关问题v4、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
25、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v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v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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