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回避法导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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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冲突回避法导览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一、立法目的一、立法目的(1)(1)立法目的:立法目的:1.1.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有效遏阻貪污腐化2.2.有效遏阻不當利益輸送。有效遏阻不當利益輸送。訂定於民國訂定於民國8989年年7 7月月1212日,公布全文日,公布全文2424條,條,公布日起施行。公布日起施行。二、二、利利衝法之性質:普通法衝法之性質:普通法(1.2)(1.2)若其他法律有更嚴格之規定,依其他法若其他法律有更嚴格之規定,依其他法
2、律之規定,為一普通法之性質。律之規定,為一普通法之性質。法律競合時,適用較嚴格規定之法律。法律競合時,適用較嚴格規定之法律。三、規範對象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適用對象)1.1.公職人員公職人員(2)(2):並非所有公務人員皆有利衝:並非所有公務人員皆有利衝法之適用。法之適用。法律規定:法律規定:(1)(1)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人員。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人員。(2)(2)現職且擔任易滋弊端業務人員。現職且擔任易滋弊端業務人員。爰參照財申法爰參照財申法(2.1)(2.1)規定之公職人員為利衝法規定之公職人員為利衝法之公職人員。之公職人員。三、規範對象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適用對象)2.2.公職人員之關
3、係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3)(3)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公職人員oror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公職人員、第公職人員、第1 1款及第款及第2 2款所列人員擔任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事業三、規範對象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適用對象)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指民法第11231123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細則細則2.1)2.1)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同居一家者,視
4、為家屬。雖同一戶籍內,無共同生活者不屬之。雖同一戶籍內,無共同生活者不屬之。三、規範對象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適用對象)l法務部法務部97.3.697.3.6法律字第法律字第0970000593509700005935號函:號函: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時,不為姻親關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時,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因而縱使配偶已死亡,因係消滅之事由。因而縱使配偶已死亡,因結婚而發生之二親等以內姻親,仍為本法結婚而發生之二親等以內姻親,仍為本法之關係人。之關係人。三、規範對象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適用對象)親等計算方式親等計算方式(民法民法 967-970)967-970)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
5、,以一世為一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以其總世數為親等。等,以其總世數為親等。等親圖等親圖三、規範對象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適用對象)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1111條第條第2 2項規定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公營、私營或公私營,以營利為之營利事業;公營、私營或公私營,以營利為目的者。目的者。員工消費合作社參與公立醫院病患膳食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參與公立醫院病患膳食委託經營案之投標,並不牴觸本法。經營案之投標,並
6、不牴觸本法。(法務部法務部95.2.995.2.9法政利字法政利字09511021490951102149號函釋號函釋)四、利益衝突四、利益衝突構成要件構成要件1.1.要件要件(5)(5)公職人員執行之職務公職人員執行之職務得因作為或不作為得因作為或不作為本人或其關係人本人或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獲得利益直接或間接獲得利益2.2.獲得利益,只限私利益,不包括公利益獲得利益,只限私利益,不包括公利益。五、利益五、利益(4)(4)1.1.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1)(1)動產、不動產動產、不動產(2)(2)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3)(3)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債權或
7、其他財產上權利(4)(4)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2.2.非財產上之利益:係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財產上之利益:係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措施。五、利益五、利益(4)(4)l法務部法務部92.9.2292.9.22法政字法政字09200394510920039451號函釋號函釋 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規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併行之方式。實際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併行之方式。實際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之。定之。技工、
8、工友及臨時人員之僱用,應採廣義之解釋。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僱用,應採廣義之解釋。機關首長雇用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之機關首長雇用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之任用依法應迴避任用依法應迴避(法務部法務部92.9.2292.9.22法政字法政字09200394510920039451號號函釋函釋)五、利益五、利益(4)(4)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非本法之非財產上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非本法之非財產上 利益利益(法務部法務部93.4.2293.4.22法政決字法政決字09311056740931105674號函釋號函釋)機關任用副首長之女,該副首長若參與人事甄機關任用副首長之女,該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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