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与所得税新政.ppt
《流转税与所得税新政.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流转税与所得税新政.ppt(7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流转税与所得税新政流转税与所得税新政税务争议案例解析税务争议案例解析时间:时间:2015年06月05日14:30-16:30 地点:地点:厦门大学学员学员:法学院主讲:主讲: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严锡忠律师 左左 券券中国古代称契约为券,以竹制作,分劈成左片、右片,立中国古代称契约为券,以竹制作,分劈成左片、右片,立约方各执一片,两片相合则为信。左片称左券,由债权人收执,用约方各执一片,两片相合则为信。左片称左券,由债权人收执,用作索偿的凭证,后引喻为成功之意,常有作索偿的凭证,后引喻为成功之意,常有“稳操胜券稳操胜券”之说。之说。老子老子云:执左券而不责于人。意为虽左券在握,但不云:执左
2、券而不责于人。意为虽左券在握,但不苛责于人。苛责于人。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识别争议识别争议一、应税主体识别u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u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3、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应税主体识别u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32013106106号号 )附件附件1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4、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一、应税主体识别 思考思考政府部门是否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区分部门、机关、单位、组织?某一家庭处置了自己的电器设备,谁是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5、。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一、应税主体识别 思考思考 某公司注册于甲地,由甲地
6、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但其实际经营场所及管理机构均在乙地。乙地国税局以该公司外出经营未持有外管证为由,依据国税发(1995)87号文向该公司追缴2012年至2014年经营期间增值税税款近7000万元。法规参考法规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
7、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已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本法规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法规同时废止。一、应税主体识别 法规参考法规参考l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8、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一、应税主体识别 法规参考法规参考l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14-12-27 生效日期:2015-3-1)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
9、、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应税主体识别 法规参考法规参考l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十五条 下列纳税
10、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营业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当向营业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营业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应当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内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1、 n法规参考法规参考A、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B、国税函2002802号“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
12、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一、应税主体识别一、应税主体识别 法规参考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1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一、应税主体识别 法规参考法规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
14、(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应税主体识别 法规参考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
15、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应税主体识别n案例案例某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提供房地产,外方出资。中方除向合作企业收取固定利润外,另向合作企业收取固定租金。n争议争议外方所支付的租金可否税前列支?一、应税主体识别n法规参考法规参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付房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付房租、补偿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租、补偿金有关所得税处理
16、问题的批复沪税外(沪税外(2000)第)第100号号 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合作中方在以房屋、经营场所的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并按合作合同约定固定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作企业又以房屋租赁费和各种名义的补偿费名义向合作中方支付的费用,在税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批复如下:对上述合作企业一方以房屋、建筑物等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再以租赁、补偿等其他形式向合作企业收取的费用不得在合作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一、应税主体识别n法规参考法规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199749
17、0号号1997-09-0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一、应税主体识别 沪税外沪税外2000100号文适用情形与商厦实际情形对比表号文适用情形与商厦实际情形对比表 对比内容对比项目 沪税外2000第100号适用情形商厦情形针对对象同一标的不同标的投资性标的:第1、3-6 幢经营性标的:第2 幢针对行为混合行为(同一标的既有投资又有经营)并列行为(不同标的对应不同行为)二、应税行为识别1、有偿与无偿u 案例案例1:A公司为客运公司,公司所在地为偏远郊区,为方便员工上下班,由公司免费安排车辆接送员工
18、上下班,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的客运服务是否应当按视同应税行为处理?2:B公司为搬场公司,甲为B公司员工。甲因搬家,希望本公司帮助搬迁。B公司考虑到甲为本公司的优秀员工,遂决定无偿为其搬迁。问:B公司的行为是否属需要缴纳增值税?3、C公司为计算机制造企业,员工所用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均来自本公司产品。员工若离职,需要交回计算机。问:C公司配发计算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如果员工离职,无需交回计算机,又该如何处理?二、应税行为识别1、有偿与无偿u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
19、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u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u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
20、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二、应税行为识别1、有偿与无偿u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106号号)附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
21、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应税行为识别2、视同行为 u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22、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u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106号号)附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23、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应税行为识别2、视同行为 u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24、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u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106号号)附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25、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应税行为识别2、视同行为u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28号)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应税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流转税 所得税 新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