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法律问题PPT课件.ppt
《最新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法律问题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法律问题PPT课件.ppt(5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n1、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n2、与学校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进展n3、预防与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与主要问题n4、学校安全事故的具体类型、特点及处理原则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n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n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n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n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颁布,2012)学生伤害事故处
2、理办法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n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适用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进行调解,促进了学校对安全问题的认识。n一些规则在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可n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n促进了校园责任险的健全与完善,成为保险理赔的规则n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n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校园伤害问题义务教育法的规定n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强调政府义务)n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
3、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校舍安全责任)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教师管理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n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n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
4、承担责任。n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n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n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意义n明确学校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责任也是过错责任的
5、一种,核心是举证责任倒置。n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之外的侵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义务,负担补充赔偿责任。n学生伤害事故中不适用公平责任,即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伤害事故中,只有当受害人是为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才应当根据损失大小、影响程度、行为手段、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分担一定损失。案例讨论n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
6、2003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卞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n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三、预防与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与主要问题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n学校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法律形成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不同于学生与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基于血缘或者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监护关系。n监护权的转移或者委托需要有法定条件、法定形式。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特别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行使实质的监护权,应当与家长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n侵权
7、责任法将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并列,反映法律确认了两者法律关系存在差别。n学校安全事故的范畴应当从时间和空间界定,时间上是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空间上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民事行为能力与学生安全n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到18周岁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n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对学校安全工作和伤害预防的影响.认定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原则n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
8、定此后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根据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n归责原则的类型:n过错责任n过错推定责任n严格责任n侵权责任法中根据学生行为能力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规则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小学学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n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具有补 偿的可能性;具有确定性,。n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n过错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n故意是
9、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n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n在认定事故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所形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n在各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可分为四种类型:n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n学校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意外伤害)n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n故意伤害事故案例讨论n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同班同学。某日自由活动时间,王某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
10、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七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n学校是
11、否有责任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及时、公正、有理有节n合法:按照法定的程序与规定处理,知晓善用法律的规定。n及时:在事故的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告知,搜集和固定证据,尽快完成责任认定,形成处理意见,达成处理结果,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干扰。n公正:要善于借助外力,形成公正的处理机制,如教育部门、专业认识的居中调解,校园责任保险的保险方或者中介等,形成当事人认为公平的对话和协商机制。n有理有节:讲求法、理、情相结合,以法律原则为基础,以人情事理说服、感动,即要有适当的妥协,又要坚持原则。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新思路n诉讼渠道本身权威性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周期长、成本高、法院的压力大等等,因此
12、,利用现有资源开辟非诉渠道,特别是调解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优势。n成功调解的一般前提:n调解组织或者调解人比较中立、专业,为双方认可,如聘请律师或者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参与;n责任认定比较明确;n双方有共同利益需要维护;n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等。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与作用n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人民法院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行政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n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事项提起诉讼,
13、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n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n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正式立案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n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立案后可以以进行调解。n调解达成协议的,允许撤诉;不成的,及时审判。赔偿的原则:责任清楚、依法赔偿、及时赔付、酌情援助n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责任方根据责任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n赔偿数额要依照法定的范围与标准确定n多渠道筹措赔偿经费n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险n政府可采取建立救助积极,建立学生医疗保险等措施建立学校风险防范体制n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
14、校责任保险。n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n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四、学校安全事故的具体类型、特点及处理原则学校责任事故:1、校园环境事故n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n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开放性,对其安全性,学校要承担全
15、部的责任。n学具等设施设备,前提是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即需要学校做出决定或行为后才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因此,学校对其安全性的责任是限定在向学生提供之后。n公共设施的范畴包括学校校园范围内学校所有或者负责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道路、下水道、电力、消防、运动器械以及树木等等。2、安全管理事故n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n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组织的管理者,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到,由于自身行为特点所可能
16、遇到的风险,并从制度上、管理措施上保证将这些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学校没能对风险给予必要的注意,或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风险的制度,则学校在管理上就存在过失。n学校要建立的制度包括:n门卫制度;n校舍安全检查制度n学生日常与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n消防安全管理制度n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n安全信息通报制度n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3、饮食事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n本项是指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
17、义务的情形。n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n另一种则是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4、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n指学校在进行特定活动时没有尽到教育与注意义务的情形。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军训,校外体育锻炼,户外郊游等活动是,要有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学校 安全事故 预防 处理 中的 法律问题 PPT 课件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