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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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性质和地位*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由*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本社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本委员会对外代表本社区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条成立和地址本委员会自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之日起成立。办公地址:第三条指导监督关系本委员会对外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内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帮助。第四条宗旨本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幸福的居住环境,
2、并倡导理性、和睦、公益共享的社区文化。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组织结构法定成员本委员会设委员 7 名(另设候补委员 2 名)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其中一名副主任兼任财务) ,由委员推选产生。第六条组织机构工作支撑体系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本委员会可以建立以下工作支撑体系:(一)顾问、专家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效果,同时也便于业主对本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支持和参与,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若干个专家组,分别由建筑、财会、法律、房产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以上专家组成员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社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分工协调各专家组开展工作。(二)业
3、主联络员体系(代表或筹备组成员)业主、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自愿报名或推选,承担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联络工作。业主联络员体系应覆盖每个单元。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以下事项,拟订相关方案、计划,提交业主大会决定:1、选聘物业服务公司;2、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管理规约的修改;4、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5、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处置;6、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4、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报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7、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续筹方案;8、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审核确定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或物业服务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必须最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业主确认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才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代表小区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签署合同(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物
5、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物业管理的资质证书或相应资格,并须有两年以上管理相似社区的经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物业服务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两次以上,物业公司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四)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产权人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对恶意拖欠物业费、毁坏公共财务等侵害产权人合法、公共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和要求赔偿,直至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五)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计划、方案、程序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六
6、)接收开发商和物业提供的关于本社区公共资产、设施设备的全部资料及全体产权人的基本资料,并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七)对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公司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八)经业主大会批准,获得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办公用房,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九)为维护本社区业主的公共利益,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活动;(十)针对涉及社区公共利益或多数业主利益的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业主大会汇报;(十一)业主大会及业主管理规约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
7、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三)每半年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在社区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通报工作进展,并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全体业主披露可能对社区公共利益或多数业主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四)监督业主遵守业主管理规约,协助物业服务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六)协助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七)每半年至少一次在社区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八)接受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九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
8、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十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可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第十二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二条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二)审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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