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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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7-07-01实施2007-06-20发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greeningDB/T 1142007DB 广州市技术规范ICS 65.020.20B 05备案号: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及定义14 总 则35 基本规定36 绿化分部工程37 大树移植分部工程78 垂直绿化分部工程89 绿化附属设施分部工程910 检验、试验和检测1011 竣工验收11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13附录B (规范性
2、附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5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质量验收记录17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核查记录21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记录25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表27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29附录H (规范性附录) 城市绿化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38前 言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城市绿化协会、广东棕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
3、绿化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豫明、张向华、清宁、胡素英、李斌、马娟、张坚。本规范为首次发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术语及定义、总则、基本规定、绿化分部工程、大树移植分部工程、垂直绿化分部工程、绿化附属设施分部工程、检验、试验和检测及竣工验收。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的施工和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
4、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CJ/T 24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木本苗CJJ 75-19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和设计规范DB/T 105 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DB/T 106 园林种植土DB/T 111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DB/T 112 人行天桥、立交桥绿化种植养护技术规范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绿化工程将各类植物材料按合理的配置形式种植于城市绿地的工程。3.
5、2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3.3主控项目绿化工程中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起关键作用的检验项目。3.4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3.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3.6种植土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或其它种植基质。3.7客土将栽植地点(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改善理化性质的栽培基质。3.8最低种植土层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种植土最少厚度。3.9土方工程绿化工程种
6、植土壤回填前的土方回填、地形整理等施工工序。3.10基础工程绿化工程中达到设计标高后场地平整等种植前的分项工程。3.11栽植工程绿化工程中植物种植的分项工程,包括挖穴、添加基肥、定植、浇灌、支撑等工序。3.12养护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植物种植后的养护分项工程。3.13草坪人工种植低矮草本植物所形成的具有观赏效果并能供人适度活动的场地。 3.14花坛成丛或成片种植花卉或观叶植物,具有一定几何形轮廓的种植床。3.15绿篱成行密植,常作造型修剪的植物带。3.16垂直绿化利用植物在立体空间(如天桥、立交桥、边坡、屋面、垂直墙面等)进行的绿化方式。3.17大树绿化种植工程中胸径30cm以上的落叶乔木及胸径
7、20cm以上的常绿乔木。3.18胸径距地面1.3m高处的乔木树干直径。3.19冠幅乔、灌木枝叶部分垂直投影的平均直径。3.20绿化附属工程城市绿地中除园林建筑外不适宜作为独立单位 (子单位) 工程的绿化配套项目,如小型花坛、花架、汀步、宽度2m以下的园路、高1.5m以下的小型挡土墙及简易给排水设施等。4 总 则4.1 广州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4.2 广州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3 广州市城市绿化工程应注意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5 基本规定5.1 质
8、量管理5.1.1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格形式见附录B。5.1.2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5.1.3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5.1.4 绿化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5.1.5 绿化工程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
9、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施工段进行划分。5.1.6 绿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5.1.7 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相关工程施工人员和质量验收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5.1.8 绿化工程的附属设施的施工和验收尚应符合相应专业规范的规定。5.2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管理5.2.1 土壤、有机肥、植物等施工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要书面向监理报验,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认为符合质量要求才能进行回填和种植。5.2.2 绿化附属设施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
10、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5.2.3 主要施工材料应送到有资质的专业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和政府监督抽检。经确认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后方可在施工中应用。5.3 施工阶段控制5.3.1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5.3.2 绿化施工与有关设施的距离应符合CJJ 75-1997中6.1的规定。5.3.3 城市建设综合工程中的绿化种植,应在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工程等主体工程完成后进行。5.3.4 绿地内原有保留植物应加以保护,制定技术措施,控制覆土厚度,保证原有植物的生长。
11、5.3.5 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定,制定保护方案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应划定适宜的保护区域,使作业面和古树名木之间有合理间隔。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保护措施,设专人监控,做好有关记录,防止对古树名木造成伤害。6 绿化分部工程6.1 土方分项工程6.1.1 一般规定6.1.1.1 本条款(6.1)适用于绿化工程种植土覆盖前的土方工程、地形整理各工序的施工和验收。6.1.1.2 在进行种植土覆盖前,应进行土方隐蔽工程验收。6.1.2 主控项目6.1.2.1 种植地的土壤含有建筑废土及有害成分,或强酸性土、强碱性土、重黏土、盐土、盐碱土、沙
12、土等,应进行客土更换。特别是覆土50cm以内粒级为3cm以上的渣砾,土层100cm以内的沥青、混凝土及有毒垃圾必须清除。6.1.2.2 强酸性土、强碱性土、重黏土、盐土、盐碱土、沙土、沥青及有毒垃圾等含有有害成分的材料,不能用于种植区域的地形回填。6.1.2.3 土方回填后的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良好。6.2 基础分项工程6.2.1 一般规定6.2.1.1 本条款(6.2)适用于绿化工程的种植土覆盖和地形整理等工序的施工和验收。6.2.1.2 在原有绿地上种植的,应根据设计要求对部分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土壤采取改良措施。6.2.1.3 在进行苗木栽植前,应进行相关隐蔽工程的
13、验收。6.2.2 原材料6.2.2.1 主控项目种植土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样作种植土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6.2.2.2 一般项目绿地回填的种植土应无直径3cm以上石砾、瓦砾等杂物。6.2.3 种植土回填6.2.3.1 主控项目6.2.3.1.1 严禁种植土层下有不透水层。6.2.3.1.2 绿地有效土层必须满足园林植物生长的最低种植土层(表1),土层厚度允许偏差为5cm。表1 园林植物所需的最低种植土层植物类型草坪草本地被木本地被小灌木大灌木棕榈植物浅根乔木深根乔木土层厚度(cm)303040456080901506.2.4 绿地地形整理主控项目为:绿地地形整理应按照竖向设计要
14、求进行,其平整度、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良好,完成面无积水。6.2.4.1 一般项目6.2.4.1.1 地形整理完成后的土壤颗粒尺寸允许偏差为1.0cm。6.2.4.1.2 平整后绿地应无直径3cm以上石砾、瓦砾等杂物。6.3 栽植分项工程6.3.1 一般规定6.3.1.1 苗木挖掘、包装应符合CJ/T 24的规定。6.3.1.2 苗木运输量应根据种植量确定,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安全,对棕榈科植物和要求全形态保留的植物要注意保护树冠,避免主干受损。6.3.1.3 植物种植之前,应进行种植槽、穴和有机肥的隐蔽验收。6.3.1.4 种植穴、种植槽挖掘前,应查明地下管线和隐蔽物的埋设情况。6.3.
15、2 原材料6.3.2.1 主控项目6.3.2.1.1 绿地播种用的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发芽率达90%以上方可使用。6.3.2.1.2 绿化工程植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形态等,应符合设计要求。6.3.2.1.2.1 乔木胸径的允许偏差为0.5cm,冠幅的允许偏差为5cm,树高的允许偏差为10cm。6.3.2.1.2.2 灌木冠幅的允许偏差为5cm,树高的允许偏差为5cm 。6.3.2.1.2.3 到场苗木严禁带明显病虫害,不得受伤或土球松散。6.3.2.1.3 进场苗木应符合广州市地方规范DB/T 105。6.3.2.1.4 从境外或外
16、地病源地引进的植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要求。6.3.2.2 一般项目种植前应对苗木进行修剪,剪除枯死枝、病虫枝及影响观瞻部分,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修剪直径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乔木类修剪应保持原有树形,有主尖的乔木应保留主尖,不得短截和抹头,尽量保持原有树形。用做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6.3.3 种植穴、槽的挖掘主控项目为:种植穴的直径与深度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至少应比土球直径大20cm,树穴上下基本垂直,并按要求回填种植土及基肥,保证种植后的树窝大小一致。6.3.3.1 一般项目6.3.3.1.1 种植穴、种植槽定点放线应
17、符合设计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种植穴定点时应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应标明边线。6.3.3.1.2 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10cm15cm厚的砂砾或敷设渗水管,加设排水盲沟。6.3.4 乔灌木与地被种植6.3.4.1 主控项目6.3.4.1.1 乔灌木与地被植物种植前应清除杂草,按设计要求添加基肥,基肥应为有机肥,并进行30cm深的翻土,使之与土壤充分混合。6.3.4.1.2 种植时苗木根部不能直接与肥料接触,在接触根部的地方应铺放一层未拌肥的种植土,厚度大于5cm。6.3.4.1.3 种植苗木应拆除不易腐烂的包装物。6.3.4.1.4 乔、灌木栽植深度应符合植物生长要求,并应保证定
18、植后在土壤沉降后树根颈与地表面等高。花卉、地被种植深度为原土球深度;完成面以不露出土球为准,不得损伤茎叶,并保持根系完整。个别快长、易生不定根的树种可较原种植线深5cm10cm,竹类可比原种植线深5cm。6.3.4.1.5 规则式种植应保持对称均衡,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主干对齐,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6.3.4.1.6 种植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应将形态丰满的一面向外,按苗木高度、树干大小搭配均匀。在苗圃修剪成型的绿篱,种植时应按造型拼栽,深浅一致。6.3.4.1.7 花卉、地被种植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6.3.4.1
19、.8 块状草皮铺种后,草块间隙不能大于1cm,完成面应有合理的排水坡度。6.3.4.2 一般项目6.3.4.2.1 苗木运到现场应及时栽植。当日不能种植的应喷水保持土球湿润,并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6.3.4.2.2 起吊小型带土球苗木时,应用绳网兜土球吊起,不得直接用绳索绑缚根颈起吊;起吊重量超过1t的大型土球,应在外部套大绳操作。6.3.4.2.3 花卉、地被种植6.3.4.2.3.1 独立花坛,应由中心向外的顺序种植。6.3.4.2.3.2 坡式种植,应由上而下种植。6.3.4.2.3.3 多品种混植时,应按先高后矮、先宿根后草花的顺序种植。6.3.4.2.3.4 模纹花坛,应先种植图案的
20、轮廓线,后种植内部填充部分。6.3.4.2.3.5 大型花坛,宜分区、分块种植。6.3.4.2.4 假山或岩缝间种植,应在种植土中掺入苔藓、泥炭等保湿、透气材料。6.3.4.2.5 树木种植后应将土球四周的松土分层填实,使种植土均匀、密实地分布在土球的周围。6.3.4.2.6 新植苗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开窝蓄水。6.3.4.2.7 种植苗木支撑物固定6.3.4.2.7.1 胸径20cm以下的行道树种植时应采用混凝土柱扶固,砼柱埋深应70cm,柱内侧间距应80cm。6.3.4.2.7.2 胸径20cm以上的行道树和其他乔木,种植后应采取适当扶固措施。6.3.4
21、.2.7.3 攀缘植物种植后,应进行绑扎或牵引。固定物禁用易腐烂、外观差的材料。6.3.5 草坪播种6.3.5.1 主控项目6.3.5.1.1 草坪种植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形选择播种的类型。6.3.5.1.2 播种时应先保持土壤湿润,稍干后将表层土耙细耙平;如选用撒播,要均匀覆土0.3cm0.5cm后轻压,然后喷水。6.3.5.1.3 播种后应及时喷水,水点宜细密均匀,浸透土层8cm10cm并保持湿润。6.3.6 水生植物种植6.3.6.1 主控项目常用水生植物的适宜水深,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常用水生植物的适宜水深植物种类代表种类最适水深(cm)沿生类菖蒲10以内挺水类荷、风车草100以
22、内浮水类芡实、睡莲50300漂浮类浮萍、凤眼莲不限注 :漂浮类水生植物的根不生于水底泥土中。6.3.6.2 一般项目水生植物种植可砌筑栽植槽或用缸盆架设水中,种植时缸盆应牢固埋入水底泥中,防止浮起。漂浮植物可从产地捞起移入水面,任其漂浮繁殖。6.3.7 种植后植物材料主控项目为种植后验收时植物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表3的规定。表3 种植后植物材料质量指标序号项 目种植后植物材料的质量指标1乔木树干通直,树冠完整,树形端正,无缺冠,偏冠(除设计特殊要求外),树木生长势良好,叶色正常,无枯枝败叶及明显病虫害。2灌木生长势良好,叶色正常,不脱脚叶,无枯枝败叶及明显病虫害。3花卉及地被植物生长茁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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