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认证常见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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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SP认证常见问题GSP认证咨询GSP在国外 GSP从实质意义上讲,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由于各国药品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差异,流通领域中的GSP在国际上尚未形成如GMP那样较为系统和通行的方法,在世界还没有得以广泛推广,但鉴于GSP在药品经营活动中的特殊意义,有关国际组织对此一直保持积极的看法。1980年国际药品联合会在西斑牙马德里召开的全体大会上,通过决议呼吁各成员国实施药品供应管理规范(GSP),这对全世界推行GSP起到积极作用。日本是推广GSP最积极,也是实施GSP最早的国家之一。 在日本,医药商品销售部门包括零售药
2、局和批发企业两个部分。这两部分本属同一范畴,现已完全分化,其职能、规模及设施设备已大不相同。这是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和医疗保险制度普及的必然结果。医药商品批发企业也是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经济社会中的企业,如果制药企业进行大规模生产,那么就必然进行大规模销售,直接损害批发商的利益。批发商则要竭尽全力投入占领市场的竞争。然而,医药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能像普通商业那样只顾赢利和赚钱,医药商品必须绝对保证安全有效。医药商品批发企业的使命和义务是随时随地为消费者提供任何数量的任何产品,包括一些非赢利的产品。只要是生产或经营药品,就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即把医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摆在首位。这就需要有
3、一种法律来规范批发商的行为,所以JGSP应孕而生。 GSP在中国 1979年7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药检所工作条例的通知,对检查和促进药品生产、供应单位提高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护人民健康起了重要作用;1979年4月,中国医药公司在重庆召开医药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会议;1980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在郑州召开了医药质量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将医药商业部门原来的药品、器械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修订为中国医药公司系统医药商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并于1981年1月20日下达执行。 1984年6月,中国医药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医药商品质量的政策、法规、条例,在医药商品购进、销售、调拔、贮运等
4、各个环节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了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是当时医药商品质量管理的通则,要求医药经营企业内部各岗位建立确保商品质量的工作标准,明确职责,初步形成医药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7月1日起实施。1986年6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药行业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医药行业的生产、企业经营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GSP)、中国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药品重要
5、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以适应医药行业现代化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国家法律建设的加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药品三级批发逐级调拔供应体系解体,代之以多渠道、少环节,多点购销、相互竞争的药品流通格局,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的环境中,特别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推行,国家颁布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必须以平等的要求规范各个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有必要对GSP进行修改,1992年3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GSP),自1992年10月1日起实行,受国家医药管理局推行GSP委员会的委托,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于1993年6月组织编写了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
6、拉开了医药行业实施GSP的序幕。 通过近20年的GSP实施实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总结了以往实施经验,在1992年版GSP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00年4月30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颁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版的GSP,新版的GSP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进行了区分对待,编排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具体、科学、丰富、实用。这是我国实施GSP的里程碑。 我国现行GSP的特点 我国的第一部GSP是1984年6月由中国医药公司发布的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经过若干年试行后进行了系统修改,于1992年3月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再次发布,成为我国的第二部GSP
7、。我国现行GSP是2000年4月30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GSP与前两部GSP具有一定的历史联系和传承关系,但是又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1现行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2现行GSP管理的商品范围变为与国际接轨,与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完全一致的药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业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药材商业两大系统,GSP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而然地将GS
8、P的管理范围确定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四大类医药商品。与国际惯例相比,一方面多出了后三类非药品的医药商品,一方面在药品的范围内又不能涵盖全部药品(即不包括中药)。后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曾制定过中药的GSP及其验收细则,但是几乎没有推行开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SP将其管理范围变为单纯而又外延完整的药品,既与国际上GSP接轨,又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概念完全一致。GSP的中文名称由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变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现行GSP在文件结构上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分别设章表述,便于实际执行。以往的GSP对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分别要求,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些概念上
9、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现行GSP更充分地吸收了现代质量管理学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在结构上将质量体系组成要素与药品经营过程密切结合起来,行文脉络非常清晰流畅。 5现行GSP在具体管理内容上作了一些大胆的取舍,去掉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之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比如,果断删掉了原GSP中综合性质量管理(TQC)的有关内容。严格讲,TQC的管理范围要比GSP大得多,且完全包含了GSP,在GSP中要求推行TQC是不合逻辑的。同时,GSP是一个具体的管理标准,而TQC是一套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具体管理标准中硬性推行一种管理理论和方法,也不十分妥当
10、。在舍的同时,也新取了一些非常切合实际需要的要求,比如关于药品直调的有关要求。 6现行GSP与一些新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规章进行了较好的衔接。比如体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有关管理要求。 7现行GSP的监督实施主体成为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确保了GSP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过去的GSP虽然要求在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中推行,但由于监督实施的手段不力,只在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现行GSP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完全可以确保其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此外,推行GSP的方式也由过去搞GSP合格企业和达标企业
11、变为实行更加科学、规范的GSP认证制度。 8现行GSP是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为加快推行GSP和体现推行GSP的强制性,推行GSP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确认结合起来,GSP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持证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药品资格的一道硬杠杆,成为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所采用的换证验收标准,实际上就是实施GSP的一个最低标准。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凡通过本次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35年时间内进行GSP认证,未能取得G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因此,推行GSP对改变目前药品经营企业过
12、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GSP质量管理的三层内涵 其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可分为售前、售中、售后工作三个过程,再细可分为市场调研、计划、采购、运输、验收、储存养护、洽谈业务、介绍药品、用药指导、包扎或装箱送货、质量查询、药品退调等。这些工作是环环相连紧密相关的,药品质量综合反映了所有这些工作环节质量管理的状况和效果。质量管理要渗透到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形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其二: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工作要靠人来做,企业全体员工的工作都和质量管理有关,从企业经理到销售代表,
13、从化验员到仓库保养员都要全体参加质量管理。只有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协同配合,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才有扎实的基础。要实现全员的质量管理,必须抓好质量意识教育,同时实现规范化管理,制定各级质量责任制,明确工作程序、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每个岗位的任务、权限,各司其职,共同配合。 其三:全企业的质量管理。企业内的质量职能各个部门,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既要求企业各个部门都要参加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各自的质量职能,又要相互协调一致。企业各层次都有自己的质量管理活动,上层管理侧重于质量决策,组织协调,保证实现企业的质量目标;中层管理要实现领导层的质量决策,执行各自的质量职能,进行具体的
14、业务管理;基层管理则要求职工按规范、按规章制度进行工作或操作,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由此组成一个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企业的质量管理。 分阶段、分步骤实施GSP的目标,是要建成一套质量管理程序,即:这个质量管理程序是一个闭路循环环环相连,首尾相连,任何开口式的管理,都是不完善的。当这个程序发生中断即开口时,就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协调,恢复正常功能;这个质量管理程序运作的动力来自药品用户对质量不断提高的需求,而循环本身对用户不断提高的质量需求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并能及时调整自己的运作,以便尽可能地满足用户的要求;这个质量管理程序与业务经营活动密切联系,起着监督和保证的作用。 GSP将带来的三个转
15、变 第一:经营思想的转变。在质量与数量关系上从单纯地追求销售数量达到利润增长转变为既重视销售又重视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并重上来,使企业全员参加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从而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目的。要实现这一转变首先是领导的观念转变,要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使全体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如药品经营企业业务部门订货不仅根据医疗单位和市场的需求,还应该了解生产厂的设备条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扩大销售。过去药品经营企业要强调服务质量,认为商品质量的好坏是工厂的事,不重事视商业经营环节的质量保证,造成了由于储存养护等环节不善而变质
16、或质量下降,使企业和用户都受到损失。有不少企业正是受到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库存商品大量积压,过期变质,致使企业经营频于绝境甚至倒闭。 GSP的实行则赋予质量管理新的含义,要求在各个经营环节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商品的自然属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的职工,不仅要具有一般商业职业道德,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懂得药品的性质和贮藏保管条件,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不合格商品不能出售,在管理方式、管理作风、管理习惯上要求文明经商,秩充井然,环境优美,符合卫生要求,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和及技术档案,形成系统的管理规程,充分运用数据说话,改变少数人凭经验,主观判断的落后的管理习惯。企业部门之
17、间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企业的科学管理机能和效率,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改变了那种办事无标准、无规范、不讲科学程序的主观随意习惯。 第二:企业经营组织结构的转变。质量管理是整个企业各个部门的共同任务,不只是靠质量管理部门和少数质检员完成的,它必须在企业领导的工作日程上占有重要位置。质量管理的好坏是企业经济面貌的综合反映,在企业组织结构上必须建立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质量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协调,各个部门都要坚持质量第一,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好自己的工作,要围绕企业的经济效益,搞好质量管理,要准确地掌握市场需求动态,选择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药品,扩大供应,按照药品质量标准,保证各个经营
18、环节的规范操作,维护药品安全,抓好质量悬案,搞好情报搜集,及时提供质量信息。在设施方面,强调必须有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仓库、检验仪器等,如生物制品储藏要有必须的冰箱和冷库,药品检验要有化验室、灯检台等必备的设备,毒性药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要有专库专柜等。这种经营组织结构是与现代化企业管理相适应、与现代科学相结合的新型的组织机构。 第三:刺激企业追求技术进步。过去长期以来,在医药商品验收中只是靠手摸、眼看、耳听、舌添等外观鉴别方法,那种靠感官功能,凭经验,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主观因素大,准确度差,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了,GSP强调必须用先进的测试仪器和检验装置来取而代之,强调应用科
19、学的检验规程,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分析和检验正确可靠。 中国实施GSP的时间表 根据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行,严格标准、循序渐进的方针,监督实施GSP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并积极促进其贯彻和落实,力争达到预期目标。规划和实施的步骤是: 步骤一:2000年下半年开始进行GSP认证试点工作。各省(区、市)选取1至2家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GSP的认证。 步骤二:2001年起,正式实行GSP认证制度。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实行GSP认证制度 (1)2001年至2002年,推进大、中城市的
20、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和大型零售企业通过GSP认证。 (2)2003年,推进各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中心城市包括小型零售企业)通过GSP认证。 (3)2004年,推进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城镇药品零售企业通过GSP认证。 步骤三:结合许可证换证工作,在5年后的下一次换证期间,企业如未按规定达到GSP要求的,不予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批发与连锁企业GSP认证要点 一、GSP认证的硬件要求: (一)、仓库及环境的要求 1、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其面积(建筑面积)应达到下列规定要求:大型企业不低于1500M2,中型企业不低于1000M2,小型企业低于500M2。
21、 2、库区环境的要求:库区地面应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没有污染源。 3、仓库应能满足下列要求:库区选址及安全要求: 1)选址要求: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 2)库房建筑要求:仓库具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安全防火要求:库区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4、仓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仓库应划分成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各库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注:上述药品批
22、发与零售连锁企业的大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20000万元以上者;中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20000万元者;小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者; (二)、仓库设施与设备要求 1、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一定距离的的设备; 2、避光、通风和排水设备; 3、检测与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4、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6、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7、药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库房。其中冷库温度应达到21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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